中國農業國際合作促進會

中國農業國際合作促進會

中國農業國際合作促進會(CHINA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TION OF INTERNATIONAL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CAPIAC)是1998年經國務院批准、民政部註冊、農業部管理的全國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促進農業人才、技術、投資與信息等方面的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拓展服務領域、提升合作層次,擴大交流範圍,深化農業領域的國際合作,推動中國優質農產品出口與農業企業走出去,促進中國農業健康、快速、可持續發展,提升中國農業品牌的國際影響力與市場占有率,全面發展我國農業經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農業國際合作促進會
  • 外文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TION OF INTERNATIONAL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 定位: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 成立時間:1998年
  • 法定代表人:席春玲 
主要職責,組織章程,

主要職責

1、發揮橋樑與中介作用,成為國內外農業經貿企業和相關團體之間交流與合作的依託,成為政府和企業之間相互聯繫的媒介。
2、發揮民間組織作用,把大家聯合起來,交流開展國際合作業務的經驗,加強經濟聯繫,提供合作機會,形成集團優勢共同開發國際市場,利用國外資源。
3、發揮宣傳作用,加強對農業開發、鄉鎮企業發展和農業對外開放等方面的成就、政策、法規和發展環境的宣傳,加深國內外有關方面和人士對中國農業國際合作與交流的認識和理解,擴大這項事業的國內外影響。增進外國投資者對國內農業的資源狀況、投資合作的程式以及風險收益情況等背景資料的了解,促進國內外向型農業企業對國際市場行情、貿易規範等方面的了解。
4、發揮信息中心的作用,進行有關農業國際合作與交流方面的信息交流,為有農業合作意向的國內外企業提供準確、及時和具體的經貿信息。
5、發揮服務作用,進行有關農業國際合作方面的課題研究、項目論證、諮詢服務、學術研討,以及人員培訓等活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名稱:中國農業國際合作促進會。
英文名稱:
中國農業國際合作促進會
CHINA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TION OF INTERNATIONAL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簡稱:CAPIAC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從事或有志於我國農業合作與交流事業的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聯合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宗旨是在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宣傳貫徹國家產業政策,推動行業自律和規範化管理,保護會員合法權益,努力促進農業人才、技術、投資與貿易的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促進我國農業企業發展,促進優質農產品的國內、國際貿易,推動中國農業走出去,傳播中國文化,提升中國農業的國際影響力,促進中國農業產業的健康、快速、可持續發展,提高農業的現代化水平,全面發展我國農村經濟。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農業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的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黨的建設,確保社團發展的正確政治方向。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朝陽區麥子店街22號。
第二章主要任務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是:
1.促進農業人才、技術、投資和貿易的國內、國際交流與合作,促進我國農業企業特別是中小型農業企業的健康發展,促進我國的農業現代化建設;
2.推動我國優質農產品的國內、國際貿易,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或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組織展覽、展示、交流活動;
3.開展多種形式的農業國際合作活動,組織國內外農業考察和交流活動;介紹和宣傳中國農業發展的政策、成就和經驗;
4.交流農業國際合作的經驗與信息,依照有關規定建立信息網路,拓展國內外市場,協調和增進會員之間的聯繫;
5.為農業和農村國際合作項目提供諮詢等多方面服務,組織農業農村產業專業技術、技能培訓和企業管理人員培訓,提高從業素質;
6.接受政府或相關單位委託,承接國內外有關農業和農村的研究課題以及開發項目的評估和論證。收集反映產業發展的相關情況,為有關部門制定政策、法律法規提供意見和建議,根據授權主持或參與制定相關產業標準及發展規劃。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如下條件:
1.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2.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3.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有良好的誠信、契約與合作精神;
5.願意為產業的健康發展貢獻力量,並承擔更多社會責任。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理事會閉會期間,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4.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3.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團體的決議;
2.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5.決定終止事宜
6.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5.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6.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7.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3.提名副會長和秘書長人選;4.審核擬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的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選;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受會長委託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經會長同意後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有效。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8年3 月18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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