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象棋協會紀律準則和處罰規定

《中國象棋協會紀律準則和處罰規定》是2024年4月中國象棋協會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象棋協會紀律準則和處罰規定
  • 發布單位:中國象棋協會
印發通知,規定全文,

印發通知

中國象棋協會關於印發《中國象棋協會紀律準則和處罰規定》的通知
象棋協字〔2024〕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象棋協會,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全國象棋競賽活動順利進行,促進象棋運動健康發展,維護公平競賽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辦法》、《中國象棋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中國象棋協會新修訂形成了《中國象棋協會紀律準則和處罰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國象棋協會紀律準則和處罰規定
中國象棋協會
2024年4月28日

規定全文

中國象棋協會紀律準則和處罰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和依據
為保證全國象棋競賽及相關活動的順利進行,促進象棋運動健康發展,維護公平競賽秩序,預防並處罰違背體育運動精神、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保障運動員、教練員和工作人員以及中國象棋協會(以下簡稱中國象協)各級會員、各賽事組織者及其他在中國象協註冊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辦法》、《中國象棋協會章程》、《象棋競賽規則》、《象棋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中國象棋協會紀律準則和處罰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中國象協管理下的與象棋運動有關的競賽及相關活動(以下簡稱賽事及活動),包括但不限於中國象協主辦、承辦的賽事及相關活動。
裁判員依據《象棋競賽規則》基於相關比賽事實作出的臨場技術判罰及判罰結果,不在本規定適用範圍內。
第三條 適用主體
本規定適用於以下組織、自然人:
(一)中國象協及所屬各會員(含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所屬象棋組織和個人;
(三)象棋運動工作人員 (含中國象協、賽事及活動組委會等相關人員);
(四)參加年度全國象棋賽事註冊(包括年度註冊、聯賽註冊等)的單位;
(五)象棋運動員(或稱棋手);
(六)參加相關賽事及活動的領隊、教練員及隨隊工作人員;
(七)參加相關賽事及活動的裁判員、仲裁員、技術代表等;
(八) 其他與中國象協或其賽事及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紀律與道德委員會
中國象棋協會紀律與道德委員會(以下簡稱紀律與道德委員會)是中國象協負責紀律監督和處罰的委員會,遵循獨立、公開、公正、公平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違反本規定的違規違紀行為及時作出處罰或處理決定。
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相關主體在中國象協主辦、承辦的賽事及活動中出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的,由紀律與道德委員會負責處罰或處理。
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相關主體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觸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責任人應當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或刑事法律責任。
第五條 紀律部門
紀律與道德委員會可根據需要會同裁判員委員會、職業聯賽委員會、教練員委員會等中國象協專業委員會和各類賽事及活動組委會負責紀律處罰的職能部門(以下合稱紀律部門),根據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輕重、造成的後果及影響等因素,依據本規定或賽事及活動組委會制定的紀律準則和處罰規定對違規違紀者進行處罰或處理,或追加處罰、處理。
第二章 通則
第六條 處罰種類
針對個人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
(一)警告(含口頭警告和書面警告)或嚴重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罰款或核減部分或全部比賽經費(獎金);
(四)停賽(場、全部);
(五)取消比賽成績或執裁資格(局、場、全部);
(六)取消參賽資格;
(七)取消參加賽事相關工作資格;
(八)收回獎項,取消獎勵稱號、積分,沒收獎牌、部分或全部獎金和獎品等;
(九)禁賽(日、月、年);
(十)取消註冊資格(年);
(十一)降低或撤銷中國象棋協會技術等級;
(十二)依照《體育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提交主管部門列入體育市場黑名單;
(十三)終身禁賽或終身禁止執裁;
(十四)紀律與道德委員會認為應當做出的其他處罰。
針對單位(組織)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
(十五)警告(含口頭警告和書面警告)或嚴重警告;
(十六)通報批評;
(十七)罰款;
(十八)核減和/或追繳(俱樂部或運動隊)部分或全部賽事經費;
(十九)在指定場地進行比賽;
(二十)取消比賽成績(場、全部);
(二十一)取消參賽資格;
(二十二)停賽(場、全部);
(二十三)取消評獎資格或收回獎項,取消獎勵中國象棋協會技術等級稱號、積分,沒收獎牌、部分或全部獎金和獎品等;
(二十四)禁賽(日、月、年);
(二十五)中止註冊資格若干年或取消註冊資格;
(二十六)依照《體育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提交主管部門列入體育市場黑名單;
(二十七)紀律與道德委員會認為應當做出的其他處罰。
第七條 合併處罰
(一)本規定的各項處罰可以合併執行;
(二)被處罰對象具有多重與象棋行業相關的身份時,當因其中一種身份被處罰,其他與象棋相關的身份也應一併受到相應限制;
(三)一人(單位)有兩種以上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分別給予處罰,合併執行;二人(單位)以上共同實施違反本規定行為的,依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處罰。
第八條 移送公安、司法機關
相關主體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將移送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 從輕或免予處罰
違反本規定的相關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免予處罰:
(一)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的,未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主動交代紀律部門尚未掌握的本人違規行為且經查證屬實的;
(三)被他人脅迫或誘騙實施違規行為的;
(四)配合查處違規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第十條 從重處罰
違反本規定的相關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對抗、阻撓、干擾查處的;
(二)行賄、受賄、索賄、操縱比賽結果;
(三)作弊;
(四)國家隊運動員、教練員等發生賽風賽紀違規行為的;
(五)組織、教唆、強迫、誘騙青少年運動員違反本規定的;
(六)對檢舉人、證人、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七)同一比賽連續2次以上賽風賽紀違規的;
(八)2年內曾因賽風賽紀違規受到處罰的;
(九)情節惡劣、產生不良影響、引起嚴重後果的;
(十)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十一條 處罰或處理程式
(一)紀律部門依據本規定,對比賽過程中(含賽前、賽中和賽後,包括場內和場外)各類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罰或處理。
紀律部門在接到賽事及活動組委會以及賽事相關方等在違規違紀事件發生48小時之內提交的簽字或蓋章的證據和說明材料後,應依據有關規定啟動調查程式。
紀律部門應在對相關違規違紀事件開展調查、認定事實、確定性質、分清責任的基礎上,自收到證據和說明材料後的5個工作日內,根據違規違紀者的主觀態度、行為性質、行為結果和影響等,對違規違紀行為做出處罰或處理。如違規違紀事件情節複雜須進行聽證的,做出處罰或處理決定的時限可延長至召開聽證會後的72小時內。
對於違規違紀行為,若中國象協或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認為需要進行特別調查,則調查和處理工作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受前述時限限制。
(二)對於雖未收到書面材料但性質嚴重的違規違紀事件,紀律部門可依職權直接進行調查。在核實相關違規違紀事件的情況後,紀律部門可直接對有關個人或單位(組織)進行處罰或處理。
(三)對於本規定未載明的其他行為,若紀律部門認為屬於違規違紀行為的,有權依據本規定,根據相關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輕重、造成的後果及影響等作出處罰或處理決定。
(四)對於與賽事及活動無直接關係的違規違紀、尋釁鬧事等行為,由賽事及活動組委會會同屬地公安等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對於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主體,中國象協將按照本規定第八條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處罰或處理決定
(一)由紀律與道德委員會或賽事及活動組委會決定處罰或處理的種類、範圍和期限;
(二)處罰或處理決定可以適用於一個或多個不同等級的賽事;
(三)處罰或處理決定應詳細說明處罰或處理的具體內容、執行期限以及執行方式等;
(四)紀律與道德委員會或賽事及活動組委會在作出處罰或處理決定時,應綜合考慮以下情況:違規違紀主體的年齡、主觀過錯程度、違規違紀行為發生的原因、行為的嚴重程度、違規違紀主體在事後對其行為的認識、是否有違規違紀前科等。
第十三條 處罰或處理決定的發布及通知
(一)處罰或處理決定應以正式檔案形式印發,並在有關賽事官方網站、主辦單位官方網站、中國象協微信公眾號和國家體育總局棋牌運動管理中心官網發布,技術性處罰和處理可在紀律與道德委員會和中國象協相關競賽系統中留檔。紀律部門應在做出處罰或處理決定後,將處罰或處理決定通知賽事主管部門,由賽事主管部門以書面、電話、傳真、郵件或其他形式通報有關註冊單位或組織,或將處罰或處理決定通知參加賽事的各隊領隊、教練。
(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通知行為只是以通知相關當事人為目的,處罰或處理決定自處罰或處理決定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四條 處罰或處理期限
處罰或處理期限從處罰或處理決定中明確的處罰或處理之日起開始計算。比賽期間、賽事之間的休息期,均包括在處罰或處理期內。
第三章 罰則
第十五條 不按要求著裝
比賽期間相關主體必須遵守中國象協或賽事及活動組委會規程中有關著裝和形象的規定。對於相關主體的以下行為應當予以處罰: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工作人員不穿著規定的服裝配飾(含比賽服、運動鞋、帶有賽事標識、贊助商標識的服裝配飾);身體上有、穿著或佩戴違犯社會公德或會引起不良影響的刺青文身、服飾或配飾等。
對於第一次被發現存在以上行為的,紀律部門應給予相關主體警告(含口頭警告和書面警告),責令相關主體立即糾正違規行為並依據本規定核減比賽經費1000-5000元的處罰;對於第二次被發現存在以上行為的,紀律部門應對相關主體給予通報批評、取消當場比賽參賽/執裁資格的處罰;對於多次被發現存在以上行為、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紀律部門應取消相關主體當次比賽/執裁資格,並可給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其他相應處罰。
第十六條 賽區生活違規
對於違反賽區有關規定的以下行為紀律部門應當對相關主體予以處罰:在賽場及會議室等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比賽期間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工作人員等聚眾酗酒,或存在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對於第一次被發現存在以上行為的,紀律部門應給予相關主體警告(含口頭警告和書面警告),並責令相關主體立即糾正違規行為;對於第二次被發現存在以上行為的,紀律部門應對相關主體給予通報批評、停賽一至三場處罰並依據本規定核減比賽經費1000-5000元的處罰;對於多次被發現以上行為、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紀律部門應取消相關主體當次比賽資格,並可給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其他相應處罰。
第十七條 破壞財物
對於惡意破壞比賽設備和器材以及賽區房間設施、設備的,相關主體除應按市價賠償全部經濟損失外,紀律部門還可對相關主體給予通報批評、罰款或核減經費1000-5000元的處罰;對於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紀律部門可取消相關主體當次比賽資格,並可給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其他相應處罰。
第十八條 不遵守比賽禮儀和流程儀式相關規定
對於運動員(隊)、教練員、裁判員、工作人員未按中國象協相關規定的要求完成與比賽相關的各項儀式或活動的,紀律部門應當對相關主體予以處罰,前述未按中國象協相關規定的要求完成與比賽相關的各項儀式或活動包括但不限於:相關主體不按要求參加中國象協或賽事及活動組委會組織的公益比賽、推廣活動及有關儀式等;不遵守《中國象棋協會賽場管理規範》和競賽規程中規定的流程;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賽事及活動組委會會議和賽前技術會;未在奏唱國歌儀式中肅立並行注目禮。
對於被發現存在以上行為的,紀律部門應給予相關主體警告或通報批評,並責令相關主體立即糾正違規行為的處罰;對於情節嚴重產生不良影響的,紀律部門可取消相關主體當場或下一場比賽資格,或給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其他相應處罰。
第十九條 干擾比賽
對於運動員(隊)、教練員、裁判員或工作人員在賽區出現干擾比賽行為的,紀律部門應當對相關主體予以處罰,前述干擾比賽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鬧賽罷賽、無故棄權等擾亂賽場秩序的;侮辱、指責、威脅裁判員、工作人員,擾亂賽場秩序的;不禮貌質問、指責、干擾裁判員工作的;未經裁判員允許擅自進入賽場的;質問、指責裁判員或比賽對方干擾比賽的;發表不當言行干擾比賽的。
對於被發現存在以上行為的,除裁判員依據規則給予相關主體技術判罰外,紀律部門還可給予相關主體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或核減經費1000-10000元的處罰;對於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紀律部門可給予停賽二至五場處罰,或給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其他相應處罰。
第二十條 不合規參賽
運動員(隊)違反參賽資格規定,在年齡、性別、身份等方面弄虛作假的,紀律部門應給予相關主體取消比賽成績、取消參賽資格、禁賽三個月至兩年的處罰,或給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其他相應處罰。
運動員(隊)參加違犯《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象棋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的比賽,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紀律部門可給予相關主體警告、通報批評、停賽二至五場的處罰,或給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其他相應處罰。
第二十一條 歧視或不當言論
領隊、教練員、運動員(隊)及工作人員應遵守《象棋註冊運動員自媒體行為規範》等相關規定,管理好本人及本隊(單位)的自媒體賬號,不得在公共場合、接受媒體採訪、參與網路直播活動時或在個人微信、微博、部落格、網站等各類社交媒體平台上有以下違規違紀行為:
除按有關申訴程式進行申訴外,領隊、教練員、運動員(隊)及工作人員不得發表對裁判工作的評論;不得發表(或動作形體展示)與象棋比賽有關的不負責任、無事實依據、帶有蓄意攻擊性的,對中國象協、會員協會、贊助商、賽事參與者的不當言論;不得發表(或動作形體展示)針對膚色、種族、民族、性別、語言、貧富、宗教、國籍等的歧視性言行;不得散布關於賽事和賽事合作夥伴的負面信息、虛假訊息等。
對發現存在以上行為或其他違反《象棋註冊運動員自媒體行為規範》所規定的行為的,紀律部門可給予相關主體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或核減經費2000-20000元的處罰;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紀律部門可給予相關主體罰款、核減當事運動員所屬俱樂部或運動隊賽事經費、對當事運動員停賽二至五場的處罰,或給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其他相應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尋釁滋事
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或工作人員,在賽區存在(包括賽前、賽中和賽後)尋釁滋事、打架鬥毆或違反賽區或屬地有關規定並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的,紀律部門可給予相關主體通報批評、罰款或核減經費2000-20000元、停賽二至五場的處罰,或給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其他相應處罰。
對於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中國象協將追究其民事責任;對於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行為的,相關主體將被中國象協移交公安機關處置。
第二十三條 作弊
對於運動員(隊)、教練員、裁判員或工作人員在比賽中違反《象棋賽事活動管理辦法》、《象棋競賽規則》、比賽競賽規程等關於反作弊規定行為的,紀律部門應當予以處罰。
適用於本條處罰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在比賽中攜帶手機、電腦等電子通訊設備的;在賽中藉助電子通訊設備、電子軟體獲得棋局分析信息,進行輔助比賽的;參賽者(或相關單位人員)在比賽中獲得或提供語言、文字和肢體動作等行棋輔助信息的;經紀律部門調查認定為作弊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對存在以上違規違紀行為的,紀律部門可對相關主體給予取消比賽成績、撤銷中國象棋協會技術等級、收回獎項、終身禁賽、提交主管部門列入體育市場黑名單的處罰,或給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其他相應處罰。
第二十四條 操縱比賽
對於運動員(隊)、教練員、裁判員或工作人員在比賽中存在不積極不主動、消極比賽、蓄意媾和、讓棋、買棋賣棋、行賄受賄、人為安排比賽結果、比賽編排、抽籤等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影響公平競賽等行為的,紀律部門可給予相關主體取消比賽成績(或執裁資格)、撤銷中國象棋協會技術等級、收回獎項、終身禁賽(或終身禁止執裁)、提交主管部門列入體育市場黑名單的處罰,或給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其他相應處罰。
對被有關部門認定為參與賭博、下假棋的註冊單位或運動隊、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和工作人員,紀律部門可給予相關主體撤銷中國象棋協會技術等級、收回獎項、終身禁賽(或終身禁止執裁)、提交主管部門列入體育市場黑名單的處罰,或給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其他相應處罰。
第二十五條 欠薪
對於註冊單位(俱樂部或運動隊)拖欠運動員、教練員、工作人員工資(含獎金和津貼)的,經紀律與道德委員會、中國象棋協會具有相應許可權的部門或國家法定機構調查認定後,紀律部門應給予相關主體所屬註冊單位(俱樂部或運動隊)警告,並責令其在一個月內解決拖欠的全部欠薪。在限期內仍未解決的或下一賽季註冊開始前仍拖欠教練員、運動員等工資的,紀律部門可給予有關註冊單位(俱樂部或運動隊)通報批評、取消註冊資格的處罰,或給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其他相應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反興奮劑管理規定
對於違反反興奮劑相關管理規定的違規違紀行為,中國象協將依照《反興奮劑條例》《反興奮劑規則》《反興奮劑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及國家體育總局棋牌運動管理中心《反興奮劑工作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或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會員單位、註冊單位違反中國象協有關規定
中國象協會員單位、註冊單位(俱樂部或運動隊)應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加強對運動員的監督。前述單位未認真履行監管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紀律部門應給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相應處罰。
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二十八條 賽事管理與處罰
(一)中國象協主辦、承辦的賽事及活動中發生的違反本規定的違規違紀行為,由紀律與道德委員會直接處罰或處理。
(二)除本條第(一)款規定之外的其他各級比賽中出現的違規違紀行為,由主辦單位(賽事及活動組委會)依據其單位制定的紀律準則和處罰規定或依照本規定進行處罰或處理。
(三)即使在其他各級比賽中主辦單位(賽事及活動組委會)依據本條第(二)款已經對相關違規違紀行為做出了處罰或處理,紀律與道德委員會仍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對相關違規違紀行為予以追加處罰/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處罰、處理和申訴
相關主辦單位(賽事及活動組委會)根據其單位制定的紀律準則和處罰規定或依照本規定作出處罰或處理決定後,被處罰或處理者有權依據中國象棋協會的相關規定向紀律與道德委員會提起申訴。
紀律與道德委員會作出處罰或處理決定後,被處罰或處理者可依據有關規定向中國象棋協會有關糾紛解決機構提起申訴。
第三十條 未列明行為
對於本規定未列明的其他違規違紀行為,包括運動員(隊)、教練員、裁判員和工作人員在賽前或賽後、場內或場外的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紀律部門可視相關違規違紀行為的具體情節輕重及其危害後果,參照本規定給予相應處罰或處理。
對其他違反《中國象棋協會章程》等有關管理規定的行為,由紀律與道德委員會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或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國象棋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生效。2020年9月29日生效的《中國象棋協會紀律準則和處罰規定》同時廢止。
對本規定生效前已處罰/處理的違規違紀行為提起的申訴,應按照違規違紀行為發生時適用的中國象協的相關規定或政策處理。本規定生效時尚未進行處罰/處理的違規違紀行為應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處理。
本規定實施時,如紀律與道德委員會尚未正式成立,本規定中規定的紀律與道德委員會的相關工作由中國象棋協會紀律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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