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語文報刊協會

中國語文報刊協會

中國語文報刊協會成立於1992年,積極宣傳國家的語文教學、語言文字方針政策;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編輯、出版規定,共同提高報刊質量,促進祖國語言文字規範化和標準化,推進大中國小語文教學改革和對外漢語教學,提高語文規範化意識,推動語文科研工作發展,為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知識水平、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做出了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語文報刊協會
  • 成立時間:1992年
  • 掛靠單位:教育部語言文字套用管理司
  • 性質:非營利性的行業學術團體
  • 辦公地點:北京東城區朝陽門內南小街51號
發展歷史,成立意義,組織機構,組織優勢,社會活動,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中國語文報刊協會是全國各地(包括台、港、澳)正式出版的語文報刊社自願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的行業學術團體。協會會長李行健,秘書長王晨,領導班子團結,組織機構健全,內部制度完善,事業不斷發展壯大,自1992年成立以來,全國已有百餘家團體會員單位。掛靠單位教育部語言文字套用管理司。

成立意義

中國語文報刊協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思想,以中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為準則,牢牢把握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模範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樹立了良好的協會會風。
協會自成立以來,與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聯繫密切,嚴格按照章程開展工作,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單位的指導和監督,在上通下達,溝通信息、交流情況,加強社會各界的聯繫以及會員單位之間的聯繫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橋樑作用。

組織機構

中國語文報刊協會(7個)
中國語文報刊協會
《1》課堂教學分會
《2》校園文學報刊分會
《3》規範漢字書寫專業委員會
《4》作文個性化教育工作委員會
《5》學術委員會
《6》“注音識字、提前讀寫”教改實驗研究委員會

組織優勢

協會一直關注會員的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護其著作權不受侵犯,努力為會員服務。在收取會費方面堅決貫徹民政部、財政部聯合發布的《關於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對經濟效益不好的會員單位,協會除了免收會費外,還為該單位傳經送寶、獻計獻策,想他人之所想,急他人之所急,處處為會員單位著想,贏得了會員的尊重和好評。正是由於協會領導的人格魅力和決策的民主公開,堅持非營利組織的性質,中國語文報刊協會在社會上有很好的信譽,具有很強的凝聚力。

社會活動

不僅如此,協會社會責任感強烈,成立十多年以來,積極參加社會活動,圓滿完成黨和政府交辦的事情,如:1993年2月23日至25日,在鄭州召開第二次常務理事會,會議傳達了江澤民同志關於語言文字工作的三點重要指示,以及國家語委《關於轉發<國務院批轉國家語委關於當前語言文字工作的請示>的通知》精神;1999年5月15日至18日,在四川南充召開“跨世紀出版工作研討會”。
會議傳達了新聞出版署關於全國報刊治理情況的報告,並圍繞如何辦好語文報刊進行了討論;2001年1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發布國家語言文字規範標準GF1001-2001《第一批異形詞整理表》(2002-03-31試行)。本規範的起草單位為中國語文報刊協會。
此外,中國語文報刊協會還卓有成效地開展了多項全國範圍內的大型活動,如:1993年5月,舉辦第一屆全國優秀語文報刊評選活動;1993年8月1日至8日,在北京舉辦了“全國中學語文教學研究新成果交流研討會”。主要研討課題為:九年義務制教材教法研討、高考測試研究、語言規範化與語言教學研究、重點教材篇目研究等;
1993年9月,與國家語委文管司、團中央學校部聯合舉辦第一屆全國中小學生作文競賽活動,參賽人數達45.6萬;
1995年2月10日,在北京召開在京常務理事擴大會。當時出席會議的有:新聞出版署副署長梁衡、新聞出版署黨組成員張伯海、著名語言學家張志公等。會議決定以協會60家報刊的名義联合發出“為純潔祖國的語言文字而努力奮鬥”的倡議書,號召全社會都愛護和正確使用祖國的語言文字;
1995年3月10日,與《中國報刊月報》共同組織召開了報刊語言文學規範化座談會;
1995年3月20日,“中國語文報刊協會和《中國報刊月報》聯手請專家為報刊診錯糾錯”, 《新聞出版報》等媒體刊發了活動的訊息;
1996年9月,與國家語委文管司、團中央學校部、中央教科所聯合舉辦第四屆中學生作文競賽活動。這屆競賽以“尊老敬老”為主題,把作文競賽活動與社會公益事業有機結合起來,弘揚了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受到社會的普遍好評。當時,國家副主席榮毅仁為競賽題詞:“弘楊傳統美德,加強精神文明建設。”
1999年12月24日至25日,由我會與語文出版社、語文音像出版社聯合主辦,我會具體承辦的“21世紀中國小語文教育座談會”在北京召開。出席座談會的有教育部、國家語委、中央教科所、全國中語會、人教社等單位的有關領導和專家,部分有影響的中國小特級教師、教研員、作家、大學教授等80餘人,座談會上,大家暢所欲言,各抒己見,對中國小語文教育的現狀做了實事求是的評價,對其癥結所在做了比較準確、全方位的分析,對語文教學改革的前景、措施做了規劃和構想。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許嘉璐做了書面發言;
2004年7月至12月,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普及語言文字規範知識,在全社會進行語言文字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幫助糾正社會語言文字套用上的混亂和不規範現象,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化、信息化、現代化建設,配合第七屆國語推廣周,本會秘書長王晨策劃了“全國語文規範化知識大賽”,由中國教育學會、中國語文報刊協會、中國文字學會、葉聖陶研究會、中國教育學會中學語文教學專業委員會、語文報社等單位共同發起主辦,本次大賽得到了社會各界的積極回響和大力支持,有30多家單位的80餘種報刊參與承辦,許嘉璐、朱新均、顧明遠、劉國正、曹先擢、仲哲明、陳章太、孟吉平、傅永和、黃德寬、李行健等領導和專家學者應邀出任大賽顧問,柳斌任組委會主任,陶本一任評審會主任。
中國語文報刊協會每年都舉辦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年會,研究語文報刊編輯出版、發行規律和社會需求狀況,協助會員改進經營管理;開展編輯、出版、發行等業務經驗交流;定期舉行語文教改、教材編寫等學術討論,促進語文教學、對外漢語教學和語文科研工作的發展;積極開展對外交流活動,密切與其他國家華文報刊界的聯繫,增進了解和友好往來。中國語文報刊協會的系列舉措受到了會員單位以及全社會的普遍歡迎。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語文報刊協會;英文譯名為:The Association for Newspapers and Periodioals of Chinese Linguistios.
第二條 中國語文報刊協會是全國各地正式出版的語文報刊社(編輯部)自願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的行業學術團體。
第三條 中國語文報刊協會以中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為準則,嚴格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樹立良好的協會會風。協會的宗旨是:團結語文報刊界同仁,積極宣傳國家的語文教學、語言文字方針政策;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編輯、出版規定,促進語言文字規範化和標準化,推進大中國小語文教學改革和漢語向國際推廣工作,提高語文規範化意識,推動語文科研工作發展,為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知識水平和語文素質做出貢獻。
第四條 中國語文報刊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新聞出版署(由教育部代管)和社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語文報刊協會的住所在:北京市朝陽門南小街5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中國語文報刊協會的業務範圍為:
(一)學習、研究新時期的語文工作和國家編輯、出版方針政策,努力提高政策和業務水平。
(二)研究語文報刊編輯、出版、發行規律,調查社會需求狀況,協助會員改進經營管理。
(三)開展編輯、出版、發行等業務經驗交流;舉辦專業學習班,培訓編輯人員,提高編輯業務水平。
(四)開展語文知識和聽說讀寫競賽活動,生動活潑地宣傳普及語文知識。
(五)定期舉行語文教改、教材編寫等學術研討會,促進語文教學、漢語向國際推廣和語文科研工作的發展。
(六)積極開展對外交流活動,與台港澳和其他地區的華文報刊界互相了解訪問。
(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使其著作權不受侵犯。
(八)向主管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團體會員為全國正式出版的語文報刊社(編輯部);個人會員為全國正式出版的語文報刊及綜合類報刊的語文編輯、出版、發行人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具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在本會同意下,申請開展省區聯繫,舉辦語文講習班、編輯培訓班和各種競賽活動;
(六)申請承辦年會和學術活動。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有關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章程經2011年 10月 1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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