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詩人協會

中國詩人協會

中國詩人協會(CPAA)是由中國詩人自發組織的自由詩人團體。她秉承高尚,純粹,自由、創新的精神,致力於繼承和發揚中國詩歌文化及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繁榮和進步。

2016年7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九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國詩人協會在名單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詩人協會
  • 外文名:CPAA
  • 組織者:中國詩人
  • 性質:自由詩人團體
  • 精神:高尚,純粹,自由、創新
  • 目的:繼承和發揚中國詩歌文化
協會章程,協會機構,

協會章程

第一條 協會性質
中國詩人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致力於繼承和發揚中國詩歌文化及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繁榮和進步的中國詩人組成的民眾性社會團體。
第二條 協會的名稱
英文: CHINESE POETS ASSOCIATION
中文:中國詩人協會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
致力於繼承和發揚中國詩歌文化及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繁榮和進步,加強中國詩人間的互動與交流,維護詩人平等自由的創作空間和智慧財產權,為會員作品的傳播提供機會和條件。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是在國內外刊物和網路上發表過一定數量和質量詩歌作品、詩歌評論作品,承認本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人,經本人申請,理事會審議批准,均可成為本協會正式會員。
協會理事會拒絕批准下列人員入會:
1.一切鼓吹法西斯主義、種族主義的人員;
2.一切美化侵略戰爭、鼓吹民族壓迫的人員;
3.一切主張屠殺人類、虐待動物和破壞環境的人員;
4.一切以禁錮人類的自由思想,引誘信徒以無條件自殘、犧牲生命、殘殺他人或者交出全部財富而獲得靈魂超脫、來世幸福或擺脫滅頂之災的邪教成員;
5.一切不遵守政府法律、法規的人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1.會員均可參加協會組織的作品徵集、研討和文學交流活動,國際或國內考察活動,在協會會刊上優先發表作品;
2.會員有權在理事會批准下發起協會活動;
3.會員有權選權和被選舉權;
4.會員有權提名會員代表、協會理事會候選人;
5.會員可以尋求協會的援助和支持。
6.會員可向協會申請創作基金援助。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1. 會員應當遵守協會章程,自覺維護協會的聲譽。
2. 會員應當遵守政府法律和人類公認的道德準則。
3. 會員應當積極參與協會活動,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為協會的運作和發展提供智慧或物力支持;
4. 會員應當按時繳納會費。
第七條 協會的組織——會員代表大會
1.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協會執行聘任與選舉相結合的用人機制。
2.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總名額為60至80人,具體人數由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3.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權力:
制訂和修改協會章程;
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會成員;
審議和批准協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其他協會重大事項。
4.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第八條 協會的組織——理事會
1.理事會是協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45名理事組成,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2.理事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負責協會的領導管理工作。
3.理事會設秘書局和若干工作部門,負責協會日常事務。秘書局秘書長和專業工作部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對理事會負責和報告工作。
4.理事會主席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專業部門負責人由主席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首屆理事會主席及秘書長由發起人擔任,任期五年。
5.除首次會議由發起人召集外,理事會會議由主席召集,或者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
6.理事會的職責是:
制訂和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審查和批准會員入會申請並授予會員資格、頒發會員證書;
管理協會財務收支;
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協會章程修改草案;
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權力。
第九條 協會的財政
協會的財政來源包括協會會員的會費、媒體經營收益和理事單位的贊助。
所有財政收入只能用於協會的會議和交流活動的開支和協會秘書處的日常辦公經費、行政人員工資。協會理事會成員、秘書長、專業部門負責人,除參加會議和交流活動的差旅費用外,不享受任何工資和補貼,亦不得報銷任何招待費用。
協會財政收入在用於支付協會的行政支出後,如有剩餘,即轉入協會基金。協會基金只能用於對會員創作、出版和考察交流活動的援助。所有援助計畫和項目由理事會專業部門提出,報理事會主席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協會分會
協會在條件成熟的區域或者行業設立分會,由區域或者行業的會員在本會章程的原則框架內,自行籌備和制訂分會章程。分會章程應獲得協會理事會的批准。分會會員和組織機構及其成員應報協會理事會備案。
第十一條 章程生效
本章程經中國詩人協會員代表大會批准生效。
第十二條 章程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需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決同意。
第十三條 章程解釋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中國詩人協會常務理事會。

協會機構

協會人員組成:
主 席:喀斯特
常務副主席:蕭湘子
副主席:洪燭葉匡正、陳泰灸、畢福堂
靜川、魯建木、黃棟樑、鄧銀祥、鄧雙成、林家品
秘書長:黃棟樑(兼)
副秘書長:葉之莘、徐凝、彭玉香、雨晴、晚香、笑涵、唐朝
中國詩人協會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23人組成,名單如下(排名不分先後):
陳琪林 金伯揚 洪 燭 葉匡正白啟宏 畢福堂 靜川鄧銀祥 陳泰灸 魯建木 星 兒 彭玉香 曹亞東 黃棟樑蕭湘子 喀斯特 許秀芹 李忠秋 楊啟剛 鄧雙成 林家品 葉之莘
首屆中國詩人協會理事會,理事會成員共45人,名單如下(排名不分先後):
陳琪林 金伯揚 洪燭葉匡正白啟宏 畢福堂 陳 瑞 白恩傑 孟麗紅 葉之莘 靜川鄧銀祥 趙時愛 唐 朝 陳泰灸 江小勇 魯建木 郭輝英 彭玉香 曹亞東 黃棟樑王書艷 馮革文 蕭湘子 喀斯特 許秀芹 李忠秋 楊維周 汪春茂 林家品 李光照 鄧雙成 方美陽 秦 偉 於愛傑 王紹菲 荒野村夫 竹 雨 劉 衛 郭淑鳳 紫 煙 星 兒 一 格 楊啟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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