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

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

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是1998年經民政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全國公募基金會,是中國大陸肝炎防治領域中唯一的非營利性公益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
  • 成立時間:1998年
  • 組織性質:非營利性公益機構
  • 批准部門民政部
組織概況,組織宗旨,業務範圍,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組織概況

組織宗旨

積極募集資金與物資,開展公益活動,推動中國肝炎防治事業,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質。業務範圍

業務範圍

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的業務範圍:
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
1、配合政府肝炎預防控制規劃的實施,重點支持偏遠、貧困地區開展肝炎防治工作;
2、促進肝炎防治知識的傳播與宣傳動員;
3、支持肝炎防治的科學研究,開展專業培訓和技術諮詢;
4、推動國內、外友好往來,加強學術交流與合作;
5、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獎勵肝炎防治工作領域成績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6、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開展向社會各界及公眾的募捐;
7、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它活動。

理事成員

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第二屆理事會人事安排 (按姓氏筆劃為序)
理事長:何魯麗
副理事長:王釗(常務)、朱志南、戴志澄
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
秘書長:蘇崇鰲
副秘書長:梁曉峰、崔鋼
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第二屆理事會顧問的名單 (按姓氏筆劃為序)
毛江森 中國科學院院士、浙江省醫學科學院名譽院長、研究員
王隴德 衛生部副部長
齊小秋 衛生部疾控司司長
孫隆椿 衛生部原副部長、全國政協科教文衛委員會副主任
李河民 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研究員
趙 鎧 中國工程院院士、北京生物製品研究所原所長、研究員
殷大奎 衛生部原副部長、中國醫師協會會長、中國健康教育協會會長
顧方舟 中國醫學科學院原院長、研究員、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原校長、中國老科技工作者協會副會長
潘學田 中國保健科技學會會長
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第二屆理事會監事名單
李建國 衛生部應急辦公室副主任、主任醫師
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名單 (按姓氏筆劃為序)
於競進 衛生部疾控司副司長
王 宇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任
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
王 釗(女) 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常務副理事長、教授
王寶恩 北京友誼醫院名譽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白呼群 衛生部疾控局副局長
劉 偉 廣東省深圳康泰生物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劉崇柏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預防控制所研究員
莊 輝 中國工程院院士、北京大學醫學部微生物學系教授
朱志南 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副理事長
祁國明 中華醫學會副會長,研究員
關寶英(女) 原北京市衛生局疾病控制處副處長
過琴媛(女) 北京天壇生物製品股份公司總經理
李 恆(女) 原葛蘭素史克(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公共事務總監
蘇崇鰲 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秘書長、研究員
何魯麗(女)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南俊華 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黨委書記
崔 鋼 衛生部疾病控制司免疫規劃管理處處長
梁爭論 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研究員
王擷秀(女) 天津市衛生防病中心主任、主任醫師
許國章 寧波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黃澤民 健康報社副總編輯
梁曉峰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免疫規劃中心主任
戴志澄 中國性病愛滋病防治協會會長、教授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副理事長
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第二屆理事會項目執行委員會名單 (按姓氏筆劃為序)
刁琳琪 河南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免疫預防與規劃所所長
方 剛 四川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免疫規劃所所長
尹衛東 北京科興生物製品有限公司總經理
汪 華 江蘇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副主任、主任醫師
李 慧 甘肅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免疫規劃所所長
陳爾佳 大連漢信生物製藥有限公司總經理
何泳儀(女) 默沙東(中國)有限公司副總監
張勝年 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任、研究員
張順祥 深圳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范 又(女) 光明日報社高級記者
易 青(女) 安萬特·巴斯德公司北京分公司市場部經理
羅耀星 原廣州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免疫規劃所所長
柴少愛(女) 浙江省普康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欒江紅(女) 百時美施貴寶公司中國總部對外事務總監
賈慶良 重慶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任、主任醫師
徐愛強 山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副主任、主任醫師
郭瑞輝 華北製藥集團金坦公司副總經理、高級工程師
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第二屆理事會專家委員會委員名單 (按姓氏筆劃為序)
王 豪 北京大學人民醫院教授王克安 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
王寶恩 北京友誼醫院名譽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王曉軍(女)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免疫規劃中心流病二室主任
烏正賚 中國協和醫科大學流行病學教研室教授
田德英(女) 武漢同濟醫院傳染科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
成 軍 地壇醫院院長助理、教授
莊 輝 中國工程院院士、北京大學醫學部微生物學系教授
邢玉蘭(女) 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任醫師
畢勝利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預防控制所副所長
劉崇柏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預防控制所研究員
陳立華 中國中醫研究院教授
李蘭娟(女) 浙江省衛生廳廳長、主任醫師、博士生導師
李河民 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名譽所長、研究員
楊功煥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信息中心主任、研究員
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
楊維中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疾病控制與應急處理辦公室主任、主任醫師
張華遠(女) 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肝炎研究室主任、研究員
張玲霞(女) 302醫院教授
武桂珍(女)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管理處處長、研究員
趙 鎧 中國工程院院士、北京生物製品研究所原所長、研究員
段鐘平 北京佑安醫院副院長、教授
翁心華 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傳染病科教授
陶其敏(女) 北京大學人民醫院教授
賈繼東 北京友誼醫院肝病中心主任、主任醫師、博士生導師
徐道振 北京地壇醫院教授
郭雁賓(女) 北京佑安醫院教授
梁爭論 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研究員
龔曉紅(女) 北京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任醫師
斯崇文 北大醫院教授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全國。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團結國內外力量,通過積極募集資金與物資,配合政府肝炎預防控制規劃的實施,推動肝炎防治事業,重點支持和促進偏遠、貧困地區的肝炎防治工作,保護人民健康,提高全民族素質。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捌百萬元,來源於國內外企業、其他組織、個人捐贈及基金投資。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家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衛生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宣武區南緯路2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推動肝炎防治事業,重點支持偏遠、貧困地區開展肝炎防治工作;
(二)開展肝炎防治知識的傳播與社會宣傳動員;
(三)支持肝炎防治的科學研究,開展專業培訓和技術諮詢;
(四)組織國內、國際學術交流活動,促進與中、外有關團體和個人間的友好往來、合作;
(五)介紹和推廣有關的先進肝炎防治藥物、診療技術、器械設備等;
(六)獎勵肝炎防治工作成績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七)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21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贊同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的宗旨和章程;
(二)熱心公益事業,關心病毒性肝炎的防治並自願為肝炎防治事業作貢獻;
(三)有能力推動肝炎防治相關事業的發展。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 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理事會所有成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參加基金會活動;
(三)維護基金會宗旨,並為推動基金會事業發展盡力;
(四)理事單位參與並支持基金會的公益活動。
理事會所有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制訂、修改基金會章程;
(二)參加理事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基金會的工作報告;
(三)參與擬定基金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計畫;
(四)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對基金會的工作提出建議,要求停止違背基金會宗旨的活動。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理事會決定。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用於符合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宗旨的各項事業;
(二)或根據捐贈者的意願用於資助項目;
(三)本基金會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建立專項基金。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大型演出、簡訊、扶貧項目募捐;
(二)肝炎防治國際合作募集資金3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
(三)購買股票、債券、投資入股50萬人民幣以上。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按照章程的規定用於中國肝炎防治的公益事業;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4年10月2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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