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義大利商會

中國義大利商會

中國義大利商會(CICC)是於1991註冊成立,是在民政部登記的外國商會,是一家民間的、自發的、非盈利性組織,由義大利的法人和個人組成。其會員包括義大利主要的工業集團、銀行、法律事務所、運輸公司以及一些中小型企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義大利商會
  • 成立時間:1991
  • 類型:民間的、自發的、非盈利性組織
  • 組成:義大利的法人和個人
組織機構,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商會地址,

組織機構

會員全體大會(簡稱“大會”);
指導理事會(簡稱“理事會”);
會長;
副會長;
上海轄區的副會長;
廣東轄區的副會長;
財務主管;
秘書長。

建設宗旨

是促進義大利和中國商界人士、企業家和經濟組織間的貿易、工業、文化關係的發展。

業務範圍

(一) 促進兩國企業和經濟組織間各種形式的經濟和技術合作的發展,促進與在華意資企業
有聯繫的企業和經濟組織間各種形式的經濟和技術合作發展,為會員和申請人挖掘合作
創意並予以協助。
(二) 為會員和申請人收集並提供關於中國市場發展的經濟、金融、商務、社會、稅收和
法律方面的信息,為其提供商業項目和機遇,包括直接投資、技術轉讓、產業合作。
(三) 與有關機構合作組織兩國商界人士的考察、技術研討會、關於經濟的會議、兩國
的商務交流及其他有助於合作交流的活動。
(四) 協助會員和申請人解決商界人士、企業家、經濟組織間發生的商業糾紛,尤其是
敦促他們求助於兩國或國際性仲裁組織或協調機構的解決;
(五)吸引政府機構和公共行政部門對關係到會員共同利益的問題予以更多的關注。
(六) 與外交機構、義大利及外國公共和私人機構合作,促進、協調、實施共同計畫和活動。
(七)舉辦並參加有利於促進兩國經濟和文化關係的各種會議、論壇、展覽、展示會和其他
各種相關活動。
(八)為實現商會上述目標提出各種構想以及建議。

組織章程

第一條 名稱
1. 中國義大利商會(以下簡稱“商會”)是成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境內,由義大利及其他國家的商界人士、企業家及經濟組織自願參加、經選舉產生的社團。
2. 本商會各項活動須遵守本章程、義大利共和國各項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項法律。本商會
得到中國政府和義大利政府的承認。

第二條 會址、轄區

1. 本商會設立在北京。
2. 在北京上海廣東三地設有聯絡辦公室,其管轄範圍與三地領事館轄區相一致。
第三條 目的、職權

1. 本商會的主要目的,是促進義大利和中國商界人士、企業家和經濟組織間的貿易、工業、
文化關係的發展,為此,本商會致力於:
(a) 促進兩國企業和經濟組織間各種形式的經濟和技術合作的發展,促進與在華意資企業
有聯繫的企業和經濟組織間各種形式的經濟和技術合作發展,為會員和申請人挖掘合作
創意並予以協助。
(b) 為會員和申請人收集並提供關於中國市場發展的經濟、金融、商務、社會、稅收和
法律方面的信息,為其提供商業項目和機遇,包括直接投資、技術轉讓、產業合作。
(c) 與有關機構合作組織兩國商界人士的考察、技術研討會、關於經濟的會議、兩國
的商務交流及其他有助於合作交流的活動。
(d) 協助會員和申請人解決商界人士、企業家、經濟組織間發生的商業糾紛,尤其是
敦促他們求助於兩國或國際性仲裁組織或協調機構的解決;
(e)吸引政府機構和公共行政部門對關係到會員共同利益的問題予以更多的關注。
(f) 與外交機構、義大利及外國公共和私人機構合作,促進、協調、實施共同計畫和活動。
(g)舉辦並參加有利於促進兩國經濟和文化關係的各種會議、論壇、展覽、展示會和其他
各種相關活動。
(h)為實現商會上述目標提出各種構想以及建議。
2. 本商會為非贏利機構。理事會可決定將部分利潤用於慈善事業。
第四條 會員之入會和期限

1. 商會對會員數量不做任何限制。
2. 下列主體有權加入本商會:
(a) 義大利或外國自然人或法人在中國的代表機構或公司,或設立的機構,或投資人;
(b)義大利或外國自然人或法人。
3. 經相關法律批准後,本商會將允許中國自然人和法人實體入會,而無需修改本章程。
4. 指導理事會(“理事會”)將自提交申請後的五[5]個工作日內,決定候選會員的入會與
否。如持反對,則自該決定通知日期的十[10]日內,通過秘書長向普通會員全體大會(以下簡 稱大會”)提交審議。大會將在下一次召開的會議上審議並作出決定。
5. 各法人將負責註冊登記,並有權在任何時候,預先通過書面形式通知商會,委派商會一
名代表來行使本章程賦予會員所有的權力。
第五條 會員之除名和退出

1. 商會會員,出於重大原因,可以按照理事會的決議由本商會予以開除。對於不服該措施
的會員,則自該決定措施日期的十[10]日內,通過秘書長向大會提交審議。大會將在下
一次召開的會議上審議並作出決定。
2. 會員可在任何時候選擇退會,退會立即生效。
3. 會員被開除或退會,已繳納會費不予退還。
第六條 會員之分類

1. 會員可分為以下類別:(a)名譽會員,(b)支持會員,(c) 非常駐會員,(d)普通會員。
2. 對中-意關係發展做出貢獻的,或作出顯著貢獻的個人可授予名譽會員稱。名譽會員的
命名由會員全體大會決定。名譽會員免交會費,但不享有會員全體大會的投票權。
3. 支持會員是指對本商會做出更多經濟貢獻的會員。
4. 非常駐會員是指未在中國開設代表處的法人會員或不在中國居住的自然人會員。非常駐
會員在會員全體大會上不享有投票權。
5. 普通會員是指不屬於上述類別的會員。
6. 會員全體大會的投票權屬於普通會員和支持會員(“投票會員”)。
7. 各會員有權向會長提出建議,這些建議可以在會員全體大會或理事會會議的議事日程中
討論。
第七條 會員期限及會費

1. 會員資格有效期為自然年制一年,可續費延期,每年會費自上一年度的10月1日起可
續繳;
(a) 會員須在註冊或續約時繳納會費;
(b) 下一年度會費數額,理事會根據商會預算需求提出建議,在每年第二次會員大會上
確定;
(c) 會費不得分發給會員,或匯往境外。
第八條 資金及運轉
1. 本商會公共資金由會員繳納的會費、使用會費購買的財產及其他來自義大利政府撥款、
義大利或其他外國公私部門或機構提供的捐款構成。
2. 經營必須的公共資金在理事會的指導下,由本商會不同轄區自主分配使用。理事會根據
實際需要,並聽取大會意見,可不定期決定預算中的資金分配份額。
3. 資金運轉周期以公曆年計。
第九條 組織機構

1. 商會機構包括:
- 會員全體大會(簡稱“大會”);
- 指導理事會(簡稱“理事會”);
- 會長;
- 副會長;
- 上海轄區的副會長;
- 廣東轄區的副會長;
- 財務主管;
- 秘書長。
2. 除秘書長外,商會所有的職務均須經選舉產生且無任何報酬。不得兼任職務。
3. 在中國居住的支持會員和普通會員享有被選舉權。競選本商會地方轄區副會長及理事必須是定居於該轄區的會員。
4. 義大利駐華大使是本商會名譽會長。
第十條 全體會員大會:組成與職權

1. 大會由商會所有會員組成;
2. 大會是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具有以下專屬權:
- 具有約束力地討論和決定本商會各部門涉及本商會活動與目的的一切事務;
- 就理事會和財務年度工作報告進行討論,作出決定並提出指導性建議
- 討論和批准決算;
- 就預算進行討論並作出決定,進行指導並提出修改意見;
- 討論並決定有關理事會和會員的提議;
- 討論並決定對本章程的各種修訂;
- 選舉商會職務;
- 討論並決定本商會的解散。
第十一條 全體會員大會:召開與決議

1. 每年至少召開兩[2]次大會,會議通知應由會長書面發給全體會員。大會一般應在北京
召開。每年第一次大會宜在2-3月間召開,第二次大會宜在9-10月間召開。
2. 大會也可在有十分之一[1/10]以上具有投票權的會員或多數理事會成員提出書面要求
的情況下召開。在此情況下,會長應儘快召開大會。如在上述要求提出四十八[48]小時
內仍未能召開大會,則要求開會的會員可直接通知其他會員開會。在任何情況下,均應由會長 決定會期並主持召開大會。
3. 大會召開通知必須在會議召開日前至少十五[15]日書面發給會員。會議通知應包括召開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如有十分之一[1/10]以上具有投票權的會員在會議通知發出後七[7]日
內,書面要求會長在大會議程中增加內容,應就此進行討論並向會員發出通知。
4. 大會正常召開,並有四分之一[1/4]以上具有投票權的會員出席或派出代表出席,或通過電子方式投票的會員時,方為有效。如不具備上述條件,出席的會員可以立即重新發出召集,三十[30]分鐘後召開的會員大會同樣合法有效。
5. 大會應由會長主持,如會長缺席,應由副會長主持。
6. 每一位具有投票權的會員在投票中擁有一[1]張有效票,亦可按照在召開的通知中指定的方
式,通過電子投票方式行使該表決權。
7. 大會按照出席的表決會員,或委派的代表,或通過電子方式投票的會員的大多數來決定。對商會章程修訂的建議,必須至少有所有投票會員的四分之一[1/4]的批准通過(經會員大會,或經電子投票表決)。對本商會解散的建議,必須經全體會員投票,並以絕對多數(經會員大會或經電子投票表決)的批准通過。
8. 在投票表決相等的情況下,會長投票的一方將作為投票決定的多數方。
9. 大會作出的決議應以會議紀要形式發布,並由會長和秘書長簽署。紀要應由秘書長在大會召開後的五[5]日內起草,並分發給理事會的各成員,由理事會成員在七[7]日內傳閱、提出意見並退回秘書長。紀要的最終稿應在大會召開十四[14]日內,通過本商會的網站公布,傳送給每一位會員。
10. 各會員可派其他會員作為代表出席大會。每個會員不得接受三[3]個以上的代理委任。並不得再轉派該委任。
11. 大會邀請義大利外交高層代表,使館商務處負責人,義大利對外貿易促進會代表處負責人,以及不同領區的相應代表與會,他們不具有投票權。根據大會涉及的內容,可邀請非會員以觀察員或發言人身份與會。
第十二條 選舉大會:商會職務選舉

1. 商會職務選舉須在全體會員大會(“選舉大會”的簡稱)上進行。有關選舉大會的召開,生效和其他條件將按照會員大會的規定,但召開的期限為三十[30]日。選舉大會每兩[2]年召開一次,宜在2月和3月之間舉行。
2. 競選事務應在會前十五[15]日之內通知其他會員。不得同時競選多項職務。
3. 所有具有投票權的會員均可競選會長、副會長、財務主管和其他八[8]名理事職務。
4. 來自地方轄區的具有投票權的會員另可競選如下職務:
- 二[2]位理事,在居住在北京地區的會員中選出;
- 一[1]位副會長和一[1]位理事,在居住在上海地區的會員中選出;
- 一[1]位副會長和一[1]位理事,在居住在廣東地區的會員中選出。
5. 選舉在全國範圍內統一舉行。每一位參加競選者須指明所屬轄區。
6. 理事會須在選舉大會召開前三[3]個月,確定選舉的標準和程式,在商會網站上發布信息。電子投票只要它能夠保證投票的保密性則可以被允許。在召開選舉會員大會的通告中,會長將發出有關投票規則的通知。
7. 當選者在選舉結束後即開始履行商會職務,為期兩[2]年,直到下次選舉大會召開前為止。在新一屆選舉大會選出商會各項職務以前,擔任原職務者繼續留任會員的職務。
8. 商會職務因任何原因出現空缺時,應由具有第12條第3款和第4款規定的被選舉資格的未當選者中排名第一者擔任。如不存在符合上述條件的人選,則須根據本條規定重新舉行空缺職務的選舉。
第十三條 理事會:組成與職權

1. 理事會包括十三[13]名成員,均由本章程規定之程式選舉產生。
2. 理事會成員包括:
- 一[1]位理事長;
- 一[1]位副理事長;
- 二[2]位轄區副理事長;
- 一[1]位財務主管;
- 八[8]位理事。
3. 理事中包括二[2]位北京轄區。上海、廣東轄區理事一[1]位。
4. 理事會邀請義大利外交高層代表,使館商務處負責人,義大利對外貿易促進會代表處負責人,以及不同領區的相應代表與會,他們不具有投票權。根據大會涉及的內容,可邀請非會員以觀察員或發言人身份與會。
5. 理事會成員任期二[2]年,可連選連任,最多連續三 [3]次連任。
6. 理事會成員任理事會是本商會行政機構,專門處理如下事務:
- 決定與商會活動有關的路線和指導方針,並安排各項活動的年度計畫;
- 決定本商會同其他機構、組織和團體的合作協調事宜;
- 決定本商會有關的計畫項目和執行措施;
- 建立辦事處和工作人員的組織機構,決定與本商會的正常運作有關的所有事宜;
- 任命秘書長;
- 制定年度預、決算交由大會審查;
- 決定各轄區資金使用額度,並預先授權將這些資金用於各種項目和具體的計畫;
-就接受捐助、贈款和遺贈以及決定動產的採購和出售;
- 向大會建議年度會費數額;
- 向大會建議修改本章程;
- 行使其他的、除只屬於大會以外的所有權利。
7. 理事會可向理事長及諸理事交辦特別的委任。
第十四條 理事會:召開與決議

1. 理事會每年須至少召開四[4]次會議,會前應由理事長向各位理事發出書面通知。理事會每年在每一轄區至少召開一[1]次會議。可召開電視電話會議,建議將主會場設在北京。
2. 理事會也可在有至少五[5] 位理事提出書面要求的情況下召開。在此情況下,理事長應儘快召開理事會。如在上述要求提出四十八[48]小時內仍未能召開理事會,則要求開會的理事可直接通知其他理事開會。
3. 理事會召開的通知必須在會議召開日前七[7]日內以書面發給各位理事。會議通知應包括召開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任何一位理事在會議通知發出後二[2]日內以任何形式要求理事長在理事會議程中增加內容,均應就此進行討論。
4. 理事會有效的條件包括:(a) 理事會正常召開;(b) 當在確定的時間內,出席了至少半數以上成員。如不具備上述條件,該理事會會議則不成立,並不能作出決議。
5. 理事會應由理事長主持,如理事長缺席,應由理事會召開地的轄區事務副理事長代為主持。
6. 每一位理事在投票中擁有一[1]票權利。不得委託他人代為投票。
7. 理事會的表決,將按照出席成員簡單多數的公開投票決定,在投票表決相等的情況下,主席投票的一方,或作為替代主席人的一方將作為投票決定的多數方,根據出席理事會議的多數理事會成員的要求,投票將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8. 理事會作出的決定應以會議紀要形式發布,並由理事長和秘書長簽署。紀要應由秘書長在理事會召開後五[5]日內起草,由理事會成員傳閱、提出意見並退回秘書長。紀要的最終稿應在理事會召開後十五[15]日內完成。並下一個首次會議上批准通過。會議紀要是與理事會的內部檔案;如果認為合適,會議主席可以安排摘錄該紀要的某些部分,或某些決議,通過本商會的網站公布。
9. 連續三[3]次缺席理事會的理事,按照第12條第8款的程式予以序撤銷和更換。
10. 秘書長以書記員身份參加理事會會議。
11. 對於需要理事會通過的日常行政事務,可根據有關規定組織電子投票,實行默許原則的投票除外。
第十五條 商會會長及副會長

1. 會長負責協調和主管商會各項事務;接收大會和理事會的各項決定和指令並交由秘書長執行;代表本商會與第三方打交道。會長代表全體會員管理和執行商會日常執行既定目標的情況。
2. 在會長無法履行職責的情況下,由副會長代行會長職責,但時間不得超過兩[2]個月。如果會長無法履行職責的情況超過兩[2]個月,副會長應提請選舉大會選舉新的會長。
3. 會長可向有關機構、組織或項目中派出個人代表,這些代表宜為理事會成員。
第十六條 財務主管 審計

1. 財務主管監督本商會資金的使用,並對全體會員負責。
2. 本商會資金,除由理事會決定的支付日常開支的必要部分外,均應存入由理事會指定的銀行帳戶內。劃撥到地方轄區的資金亦應遵守此規定。
3. 轄區秘書長和副會長,根據理事會規定,自主掌握供本商會日常支出的資金。轄區秘書長和副會長將按照商會一般經濟狀況,應製作一份關於本商會及各轄區機構財務的季度報表報告。
4. 理事會負責指定一家地方會計師事務所實行審核。
第十七條 秘書長

1. 秘書長人選由經濟發展部徵得外交部同意後作出任命。
2. 秘書長負責領導商會日常行政事務,執行大會和理事會各項決定,起草各項活動計畫,起草預決算草案,起草大會、理事會、商會會長、副會長交辦的各類紀要。定期向理事會提出最新問題。參加商會內部各組織、機構召開的會議。
3. 秘書長是所有接受薪酬人員的負責人,負責接受會長和各位副會長在主管領域內事務的指令。
4. 秘書長應是義大利籍公民。秘書長不得為商會會員,不得在商會內外從事任何商業或職業
活動。
5. 秘書長的報酬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八條 內部規定及語言

1. 內部規定根據本章程,為商會內部各機構和部門限定和協調了權利與職責。
2. 理事會根據本章程的原則,有權協調各項具體的業務與行政措施。
3. 義大利語和漢語是本商會的正式語言。本章程由義大利語漢語構成,在存在差異的情況下以義大利版本為準。
第十九條 與政府機構的溝通
1. 理事會在下列檔案形成之後三十[30]日內應通過外交機構向經濟發展部發回報告:
(a) 理事會和全體會員大會根據法律通過的決定的副本;
(b) 預算、決算報告副本,並附審計報告;
(c) 會員名單,註明與前一年的變化;
(d) 關於前一年舉辦的活動和取得的成果的報告;
(e) 有關新計畫中活動安排的報告;
(f) 商會的機構成員名單。
第二十條 章程的變更

1. 對於本章程的修改和補充,須由理事會提交大會依照第11條第7款之規定的方法實行審議並通過。

第二十一條 商會期限及解散

1. 對本商會存在期限不作任何限制。
2. 大會可根據本章程有關規定決定解散本商會。大會在作出解散本商會的決定後,應以簡單多數選出清算人。如大會未選出清算人,應由商會會長和三[3]位副會長負責商會的清算事務。
3. 商會在任何理由解散的情況下,商會的資金、動產、設備及檔案和任何其他活動等應交託給義大利駐華使館外交代表負責人或其委託代表。會員無權對商會財產提出任何要求。
4. 如本商會解散三[3]年內後未能建立新的、受到義大利政府承認的商會,本商會經過清算的一切財產將根據前述外交代表作出的、不受工會組織影響的決定,上述物資將捐獻給慈善機構。
第22條 有效期及過渡條款

1. 本章程自大會批准之日生效。
2. 會員機構自批准之日起至2014年會員大會選舉繼續留任。

商會地址

地址:天河北路233號中信廣場14層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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