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系統仿真學會

中國系統仿真學會

中國系統仿真學會是經民政部登記註冊依法成立的,由全國範圍內從事系統仿真學科的專家、學者、科技工作者及單位自願組成的學術性、民眾性、非盈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發展中國系統仿真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中國系統仿真學會成立於1988年11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系統仿真學會
  • 性質:社會團體
  • 成立時間:1988年11月
  • 理事人數:134名
組織結構,理事成員,組織章程,相關活動,

組織結構

學會目前設有11個專業委員會,2個工作委員會,成立了6個地方學會,團體會員單位130個,本屆理事共134名,常務理事34名。

理事成員

1989年2月在北京召開成立大會暨第一屆理事會。1993年、1997年、2001年和2006年召開了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文傳源教授當選為第一屆、第二屆理事會理事長,王行仁教授當選為第三屆理事會理事長,李伯虎院士當選為第四屆、第五屆理事會理事長。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國仿真學會,英文名稱China Simulation Federation(縮寫為CSF)。中國仿真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經民政部登記註冊,由從事仿真科學與技術的個人及有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推動中國仿真科學與技術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第二條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和科學發展觀等重要思想為指導,團結和組織廣大仿真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實施科教興國,人才強國,促進仿真科學與技術的繁榮發展、普及推廣,促進創新型人才的培養和成長。第三條本會貫徹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團結、創新、求實、奉獻”的精神。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和學術道德,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推動我國仿真科學與技術的發展,為加速國民經濟和國防建設現代化,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而努力。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五條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第六條本學會主要圍繞仿真科學與技術領域或相關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一)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和推動自主創新,促進仿真學科與技術的發展和繁榮。(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系統仿真學報》、建模與仿真的中、英文科技書刊、學術著作、科普讀物、相關音像製品、論文集及其它學術、技術刊物的編輯出版。(三)開展對會員及科技工作者的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舉辦本領域相關的知識更新和科技培訓活動。(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普及仿真科學與技術知識,舉辦仿真科技競賽,開展青少年科普教育活動。(五)開展民間國際科技交流活動,促進同國外科學技術團體及專家學者的友好交往和科技合作。(六)開展民間港、澳、台地區科技交流活動,促進與港、澳、台地區的科學技術團體及專家學者的友好交往和科技合作。(七)組織對仿真科學與技術的發展戰略、政策和經濟建設中重大問題的決策論證,提出諮詢建議。(八)開展仿真科學與技術領域的科技項目論證、開發、評估;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擔科技成果鑑定和獲獎評定,參與技術標準和規範修訂等工作。(九)按照規定經批准,表彰在仿真科學技術及相關領域做出突出貢獻以及在學會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會員,並向有關部門推薦優秀人才。(十)反映會員及科技工作者的建議和意見,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積極舉辦為會員和科技工作者服務的各種事業和活動。(十一)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學科發展需要舉辦科技成果和產品展覽活動,推動仿真科學與技術的套用與發展。(十二)根據中國科協和本學會舉辦活動的要求,依法組織各種志願者活動。
第三章會員第七條符合本學會會員條件,承認學會章程者,可提出入會申請,經批准即可成為本學會會員。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兩類。第八條個人會員個人會員是學會組織的主體,分為普通會員、學生會員、高級會員、境外會員。各類個人會員的條件如下:(一)普通會員:高等院校本科畢業或具有相當學歷的從事仿真科學與技術或相關領域教育、科研、生產和管理的工作者。(二)學生會員: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學習與仿真科學與技術有關的大學高年級本科生、碩士生、博士生。學生會員在大學本科、碩士、博士畢業或中途退學,將自動中止學生會員資格,符合條件者經申請可轉為普通會員。(三)境外會員:在仿真科學與技術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學術上有一定成就的外籍及港澳台學者。第九條單位會員:從事仿真科學與技術或相關領域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管理等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科技社會組織。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一)普通會員、學生會員入會:申請人通過學會個人會員管理系統申請加入學會,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批准後成為學會普通會員或學生會員。(二)境外會員入會:本人提出申請,並有本會會員推薦或由本會分支機構推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成為境外會員。(三)單位會員入會:單位提出申請,並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成為單位會員。第十一條高級會員具有4年以上(含4年)會齡,在仿真科學與技術領域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和具有較大影響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技術專家、學者,由兩位以上(含兩位)理事推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授予高級會員稱號。第十二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一、普通會員、學生會員、高級會員(一)權利①具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②享有參加本會各種活動及獲得本會相應的服務優先權;③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④入會自願,退會自由。(二)義務①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②維護本會合法權益;③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④按規定交納會費(學生會員可免交會費);⑤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支持本會工作的開展。二、境外會員的權利和義務:(一)權利:①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②優惠獲得本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資料;③應邀參加本會在中國境內主辦的學術活動時可享受優惠;④入會自願,退會自由;(二)義務:①支持本會工作,協助本會的國際交流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②積極與本會溝通信息,主動寄贈學術資料;③按規定交納會費;三、單位會員的權利和義務(一)權利:①具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②享有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③參與研究本會建設和活動的重大事項,有建議和批評權;④有權要求本會提供技術諮詢和培訓服務;⑤優先取得本會的有關資料;⑥入會自願,退會自由;(二)義務①遵守本會章程和執行本會決議;②完成本會所交付的工作;③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協助本會開展活動;④按期交納會費並根據條件資助本會開展活動。第十三條學會實行會員分類管理,對所屬會員按中國科協制定的統一編碼規則進行統一編碼。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2年內如果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本會提示、催促仍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學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第十五條會員如有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領導機構和負責人第一節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第十六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五)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六)決定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七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第十八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第十九條在理事會任期屆滿前六個月,應向業務主管單位提出換屆申請,經批准後進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前兩個月,應向業務主管單位提出申請,經中國科協書記處審批同意後,組織實施。第二十條學會換屆後,應將選舉結果和章程檔案報中國科協備案。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到民政部辦理相關手續。第二節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選舉、聘任或解聘秘書長;(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的設立;(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七)領導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八)制定、完善本會規章、制度、條例,並監督其執行情況;(九)進行表彰和獎勵活動;(十)履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會,可委託代表參加並擁有委託投票權。無故2次不參加會議的,視為自動放棄理事資格,並在網上公示。第二十四條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本章程二十二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不能到會,可委託代表參加並擁有委託投票權。無故2次不參加會議的視為自動放棄常務理事資格,並在網上公示。第二十六條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組成原則及理事條件及義務(一)理事會人數原則上根據會員數量按一定比例確定,理事會規模不宜過大,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二)理事、常務理事在本專業領域應有一定代表性、權威性;(三)理事、常務理事中,專家、學者、在產學研第一線的科技工作者與管理人員比例適當;(四)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年齡結構合理;(五)每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調整人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六)理事、常務理事必須參加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按時繳納會費,兩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放棄理事、常務理事資格。第三節學會負責人第二十七條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一)熱愛祖國,堅持黨的方針、政策,有良好道德品質和學風;(二)在本領域有較高學術造詣的專家、學者或有較大影響的人士;(三)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四)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不超過六十二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七)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第二十八條學會換屆後一般不增補或更換秘書長以上負責人,確需增補或更換的,需經理事會提議,向中國科協提出申請,經審批同意後方可按照學會章程進行選舉,併到民政部辦理相關手續。屆中調整的比例不超過原理事人數的1/5。第二十九條根據本會實際情況,本屆實行兩任理事長制(前任理事長、現任理事長),以提高學會決策和執行能力。第三十條兩任理事長制職責劃分(一)現任理事長是本學會法定代表人,職責是:①作為學會法人,應對學會活動的合法性負責;②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③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出席有關重要會議;④檢查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執行情況,全面負責學會的各項工作。(二)前任理事長職責:①參加學會的重要會議,對學會工作和發展的重要決策建言、獻策;②擴大本會在國內外的影響,推動仿真科學技術學科的發展。③承擔學會常務理事會委託的其他重要工作。第三十一條副理事長主要職責:(一)參加研究制定學會工作計畫和執行情況的會議,按照分工,協助理事長履行相關職責,並代表學會主持負責某方面工作或某項學術活動;(二)承擔理事長、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委託的其他工作。第三十二條秘書長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領導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出副秘書長、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候選名單,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核聘任;(四)提出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建議,經理事長審核批准;(五)認真傳達貫徹中國科協、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指示和決策精神,發揚民主,認真聽取廣大會員和學會幹部的意見、建議和呼聲,並向有關部門反映他們的合理要求;(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三十三條根據工作需要,可設若干名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副秘書長主要職責:(一)按照分工,協助秘書長履行相關職責;(二)承擔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秘書長委託的其他工作。第三十四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候選人超過最高任職年齡規定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選舉。第三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第三十六條現任理事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辦事機構第三十七條辦事機構是學會理事會領導下,授權秘書長具體負責的學會內設機構。辦事機構應當與學會住所一致。第三十八條學會應根據辦事機構人員的編制性質,執行中國仿真學會辦事機構管理辦法。學會實行競爭和流動的動態人事管理,對專職人員進行選聘和招聘。建立聘後管理制度,制定獎懲和解聘辦法。其檔案管理、檔案工資、社會保險、專業技術職稱評定、住房公積金、婚姻狀況證明、出國政審等工作,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工資和獎勵辦法由秘書長提出建議,報理事會批准。學會按照國家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
第六章分支機構第一節分支機構設立第三十九條分支機構是學會根據開展學術活動和學科發展的需要,依據業務範圍或會員組成的特點而設立的專門從事本學會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是學會的組織基礎。第四十條學會分支機構可以稱為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其全稱是:在分支機構前冠以“中國仿真學會”,不能單獨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字樣。第四十一條分支機構是在本會理事會領導下負責組織本專業學術活動的學術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第四十二條分支機構設立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有規範的名稱;(二)有學術帶頭人和一定規模的專家學者群體;(三)有符合章程所規定的業務範圍;(四)能獨立開展相應的業務活動;(五)有固定的住所;(六)有合法和相對穩定的經費來源。第四十三條分支機構的設立要符合學會章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後,方可開展活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支機構不能設立:(一)與已設立的分支機構業務範圍、名稱相同或相似;(二)冠以區劃名稱,帶有地域性特徵;(三)在分支機構下又設立分支機構;(四)活動內容、承辦事項與學會的宗旨、業務範圍無關;(五)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條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和推動本學科學術活動的開展,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學術動態,對本專業的發展與學科前沿研究發揮引導作用。第四十六條編制年度分支機構的學術活動計畫,每年11月底前上報本年度工作小結及下一年度活動計畫。第四十七條分支機構可受學會委託發展學會會員、代收取會費(會費發票由中國仿真學會辦公室出據),收取的會員會費屬於學會所有。第四十八條分支機構可根據學會章程及有關條例擬定本分支機構工作細則。第四十九條分支機構應由本專業水平較高,造詣較深並熱心學會工作的仿真科技工作者組成。根據工作需要,各分支機構設主任委員一人(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副主任委員2~5人,學術秘書1~2人。正副主任委員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委員和學術秘書由正副主任委員協商提名,報常務理事會備案。為保證委員的代表性,一個單位在同一分支機構內的委員不應超過3名。第五十條分支機構換屆工作與學會換屆同步進行,任期屆滿時要對下一屆委員人選和工作提出建議。第五十一條建立分支機構工作會議制度。學會每年召開一次分支機構領導工作會議。通過該會議可交流工作經驗和體會;學會對於分支機構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給予幫助和指導。第二節變更、註銷第五十二條學會決定變更、註銷分支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第五十三條學會被註銷或被撤銷登記的,其所屬分支機構同時被註銷或撤銷。
第七章經費及資產管理第五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和社會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五十五條本會按照國家及本會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第五十六條學會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財產所有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秘書長以上(含)學會負責人的勞務費及獎勵,由理事長辦公會議建議,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後執行。領導幹部兼任負責人的,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五十七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五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五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第六十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第六十一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六十二條學會由於分立、合併、自行解散或違紀違法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六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第六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六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第六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附則第六十七條本章程經2014年10月10日第七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第六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2014年10月

相關活動

中國系統仿真學會是國際仿真數學和計算機協會(IMACS)國際聯合會的團體會員,並與美國計算機仿真學會、歐洲仿真聯合會,英國、日本、韓國、荷蘭等仿真學會建立了雙邊關係和合作協定。2006夏季仿真會議期間,理事長李伯虎院士作為理事參加了國際建模與仿真協會理事會。期間就中國系統仿真學會與國際建模與仿真協會以及與會國的系統仿真學會的合作進行了友好協商,並達成了合作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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