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競爭情報研究會

中國科學技術情報學會競爭情報分會,對外亦稱中國競爭情報研究會(Society of Competitive Intelligence of China,簡稱SCIC),是經中國科協批准,民政部登記,於1995年4月成立的全國性競爭情報從業者的學術性民眾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組織機構,會員構成,學會任務,章程,目標和業績,

組織機構

競爭情報分會設有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學會辦公室、學術研究部、普及培訓部、諮詢服務部、合作交流部、企業工作部和組織發展部,掛靠單位為北方科技信息研究所。

會員構成

競爭情報分會現擁有400多個團體會員,600多名個人會員,涵括了情報研究和信息諮詢人員兩萬多人,初步建立了一個涵蓋我國信息界、諮詢界、企業界和教育界的重要機構和人員的權威、高效、有序的組織體系。

學會任務

組織競爭情報理論和實踐的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普及競爭情報知識、傳播競爭情報技能、開展競爭情報諮詢服務,幫助企業獲得競爭優勢、發展國際競爭情報的合作與交流、維護競爭情報從業者的合法權益、獎勵優秀論文和優秀人才、編輯出版競爭情報學術書刊和科普讀物,為提高我國企業競爭力,加速發展信息諮詢業做出貢獻。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科學技術情報學會競爭情報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中國科學技術情報學會競爭情報分會是自願結合、依法成立的全國性競爭情報工作者的非營利性學術性社會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中國科學技術情報學會的分支機構,是發展我國國家競爭情報、行業競爭情報、企業競爭情報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堅持“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團結、組織廣大競爭情報、情報研究和信息諮詢工作者,促進競爭情報業和競爭情報學科的發展,推動競爭情報知識的普及和信息資源的開發與利用,反映競爭情報工作者的意見,維護競爭情報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振興我國經濟、提升國家、企業競爭力,加速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信息諮詢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掛靠中國兵器工業集團第二一○研究所(對外稱北方科技信息研究所)。業務上受中國科學技術情報學會指導。分會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學會辦公室)接受本會理事會和中國兵器工業集團第二一○研究所雙重領導。登記管理機關為國家民政部。
第五條 本會辦事機構設在北京市海淀區車道溝10號,中國兵器工業集團第二一○研究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組織競爭情報理論和實踐的學術交流活動,研討競爭情報和信息諮詢為市場經濟和國家以及企業發展服務的經驗和方法。
二、組織各種形式、不同層次的競爭情報實踐經驗交流活動,推動我國競爭情報實踐向行業和區域擴展。
三、普及競爭情報知識,培訓競爭情報人才,提高全社會、全民族的競爭意識和利用情報的能力,發展和完善競爭情報研究、推廣、服務的綜合配套體系。
四、開展競爭情報諮詢服務,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國內外企業的委託開展技術跟蹤環境監視、市場調查、競爭分析、競爭策略、情報系統建設、工商秘密保護等方面的諮詢及中介服務。
五、倡導和規範競爭情報業的行為準則和職業道德。
六、促進國際競爭情報學術交流,加強同國外競爭情報從業者協會、有關團體和諮詢工作者的交流與合作。
七、舉辦為競爭情報工作者服務的各種活動,反映會員意見和要求,維護競爭情報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八、推薦、獎勵競爭情報方面優秀論文和科普作品,發現和推廣先進的競爭情報工具,表彰為發展競爭情報業做出重大貢獻以及為學會活動積極工作的會員。
九、編輯出版競爭情報學術書刊和科普讀物。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個人會員、特邀會員和榮譽會員(含名譽理事長和榮譽理事)。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1. 個人會員
能夠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個人會員:
(1)具有中級職稱以上的競爭情報、情報研究、工商管理和諮詢工作者;
(2)獲得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以上學位的競爭情報、情報研究、信息諮詢和工商管理工作者;
(3)自學成才、從事信息分析、信息管理、市場研究、情報研究、信息服務、戰略企劃、市場分析、市場調研等相關工作的人士;
(4)熱心支持本會工作的領導幹部和有關的企業界人士;
(5)攻讀競爭情報、情報研究、信息諮詢、工商管理類專業的本科生、碩士、博士研究生。
2.團體會員
具有一定數量的信息、諮詢、競爭情報、情報研究和工商管理工作人員,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國務院各部委(局)信息和諮詢機構及其他科研、教學等事業單位和學術團體以及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從事信息和諮詢組織及生產經營等企業單位。
3.特邀會員
在學術和實踐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並願意同本會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國外競爭情報專家。
4.榮譽會員
對於學術上和實踐上有突出成就,對本會工作有重要貢獻,因各種原因不再從事本會工作的會員;對於有較高學術威望,參加或組織本會學術交流活動的外籍專家,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授予榮譽證書,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個人會員、特邀會員需經本會組織發展部批准,團體會員須經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會員註冊後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或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向理事會提出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學會活動(註:無正當理由),經本會提示,一年後仍無反應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及其他重大事宜。
在換屆的情況下,如無條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也可用其它民主方式完成上述任務。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理事通過充分醞釀、協商,採取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的梯隊結構。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以通訊方式行使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獎勵、表彰優秀學術論文、競爭情報刊物、科普作品及優秀會員;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方可繼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任期四年,其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特殊情況應由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繼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主持制定本會的長遠規劃和發展計畫。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工作部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長、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和決定;
四、提議辦事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九條 工作機構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學術研究部、普及培訓部、諮詢服務部、合作交流部、企業工作部、組織發展部等工作機構,協助理事會工作。工作機構的主任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副主任由主任聘任,報常務理事會備案。
第三十條 工作機構職責
一、制定本機構學術活動計畫;
二、按照理事會批准的計畫組織學術交流和科普活動;
三、組織、評審、推薦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
四、協助本會刊物征、審稿件;
五、掌握國內外競爭情報動態,及時對促進科技進步、企業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重大項目提出建議;
六、接受委託提供競爭情報諮詢服務;
七、舉辦培訓班,提高競爭情報人員的業務能力,發現並推薦優秀的競爭情報專門人才;
八、完成理事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一條 秘書處(學會辦公室)是本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在秘書長的具體領導下貫徹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和安排,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秘書處職責
一、提出並實施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二、提出並執行學會的各項計畫和規劃;
三、制定秘書處工作準則,梳理好與上級學會、理事長、常務理事會與掛靠單位的關係;
四、負責學會的財務管理;
五、處理學會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掛靠單位支持;
三、單位、團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財務管理由掛靠單位財務處代管。
第三十六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財務、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擴大會議通過後,報請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掛靠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科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會章程經2010年1月27日常務理事擴大會議討論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業務主管部門核定批准後生效。

目標和業績

提供會員更好的服務和交流,促進競爭情報會員的增長;努力增加社會對競爭情報職業的尊重與認可,建立成功的競爭情報培訓模式。
召開了十六次大型年會,培訓班十數次;組織完成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會“企業競爭情報系統的模式和運行機制研究”課題和北京市科委競爭情報示範工程“北京大華陶瓷廠企業競爭戰略和競爭情報系統”等諮詢服務;在我國首次出版《競爭情報叢書》(總計8冊)和《市場競爭和競爭情報》、《競爭情報解決方案》、《競爭情報諮詢與技能》,出版《會議錄》16冊;為會員提供《競爭情報分會會訊》,迄今已出版51期;與美國競爭情報從業者協會建立了長期合作交流的夥伴關係,三次“請進來”國外競爭情報專家,兩次率領中國競爭情報代表“走出去”參加了美國競爭情報從業者協會國際年會。競爭情報分會的活動,引起了信息界、諮詢界、企業界的強烈反響,為推動競爭情報在中國的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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