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

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

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英文名稱為 CHINA LAW ASSOCIATION ON SCIENCE &TECHNOLOGY(縮寫為 CLAST) ,是由民政部登記管理,國家科學技術部、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為業務主管,法務部支持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成立於1988年,由全國科技、法律、經濟工作者自願組成,是專注於科技法學研究、科技法制建設和科技創新發展的全國性學術團體、致力於科技法學研究和科技法制建設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也是科技界、法律界和產業界的戰略聯盟。學會的住所位於北京市西城區南濱河路27號7號樓A座1307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
  • 外文名:China Law Association 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縮寫為 CLAST)
  • 成立:1988年
  • 性質:全國性學術團體
  • 業務主管:國家科技部、全國人大教科文
學會宗旨,理事成員,學會期刊,學會章程,

學會宗旨

繁榮社會主義科技法學,健全科學技術法制,參加理論研究和社會實踐,為推動科技法制建設,促進科技、經濟與社會發展服務。

理事成員

會長: 段瑞春
常務副會長: 羅玉中
副會長 :(按姓氏筆劃排序)
馬治國、孔祥俊、朱劍明、壽 步、李玉香、時建中、宋 偉、
張 平、張建華、陳乃蔚、陳廣君、林 新、易繼明、單曉光、
胡志堅、黃武雙、曹昌禎、蔣 坡、雷體華、譚啟平
顧問: 徐家福、徐傑
秘書長 : 張 平(兼)
常務副秘書長:劉 瑛
副秘書長:程永順、 歐 琳、夏君麗、王 艷

學會期刊

《科技與法律》雜誌科學技術部主管、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主辦的國內外公開發行的重點學術期刊,是中國科技核心期刊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擴展版核心期刊,並被《中國數位化期刊群》、維普《中文科技期刊資料庫》、《中國學術期刊》、《中國核心期刊遴選資料庫》等收錄,是法制建設和科技創新的重要信息平台。

學會章程

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學會全稱是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英文名稱為 CHINA LAW ASSOCIATION ON SCIENCE &TECHNOLOGY,縮寫為 : CLAST 。
第二條 本學會由全國科技、法律、經濟工作者自願組成,是科技界、法律界的聯盟,致力於科技法學研究和科技法制建設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三條 本學會的宗旨:繁榮社會主義科技法學,健全科學技術法制,參加理論研究和社會實踐,為推動科技法制建設,促進科技、經濟與社會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國家科學技術部、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法務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學會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南濱河路27號7號樓A座1307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建立全國科技法信息網路,開展科技法學研究和科技法律信息諮詢服務工作;
(二)參與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組織的科技法律、法規的立法調研、法案起草以及有關科技法的司法、執法調研和評估工作;
(三)培養科技立法、司法專業幹部和研究人才;
(四)宣傳、普及科技法律、法規和政策,編輯出版《科技與法律》會刊、法律法規彙編和科技法律普及讀物和專著 ;
(五)開展科技糾紛案件司法鑑定及相關評價、諮詢服務工作;接受當事人的委託,承擔科技糾紛案件的調解工作;
(六)依法開展國內外科學技術與法律研究的合作與交流活動;
(七)機關、企事業單位委託的其他科技、經濟、法律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學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科學技術法學會,可通過備案成為本學會的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熱心於科技法學研究和科技法制建設;
(四)從事科技、法律或經濟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並有正式會員二人以上推薦,或有關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推薦;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學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故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或理事單位;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委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一)可增補不超出全部理事20%理事人選。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三十名以上理事聯署,可以要求召開臨時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以通訊形式召開的是理事會全體會議,其決議須經回函的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二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十名以上常務理事聯署,可以要求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全體會議,其決議須經回函的全體常務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質優秀;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原則上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經會員代表大會決定,本學會可採用兩名共同會長制。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參照前款規定執行。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學會可設立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指導學會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由會長或指定的一名共同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會長可以委託常務副會長行使上述職權。實行兩名共同會長體制時,共同會長共同行使或按照分工行使上述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選任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並報會長批准;
(四)承辦會長和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秘書長必要時,可召集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負責人參加的辦公會議,研究處理具體事宜。
學會辦公室為日常辦事機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由於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0年8月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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