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盆景藝術家協會

中國盆景藝術家協會

中國盆景藝術家協會是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是中國盆景行業的國家一級協會。社會團體收取會費有助於促進該團體健康有序的發展,協會日常辦公和會員讀物——《中國盆景賞石》書系的設計、印製,以及各項活動的經費支出均來自會費收入,經費取之於全體協會成員依照章程規定交納的會費,也將服務於全體協會成員。協會位於北京地安門內大街41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盆景藝術家協會
  • 外文名:The Regulation Of Chinese Penjing Artists Association
  • 屬性:協會
  • 位於:北京地安門內大街41號
建設宗旨,主要職責,組織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會員,第三章 組織,第四章 制度,第五章 紀律,第六章 經費,理事會,

建設宗旨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在雙百方針指引下, 旨在調動中國盆景藝術家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努力從事盆景藝術創 新和理論研究,使盆景藝術更好地發揮社會效益、 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並力爭中國逐步成為的盆景藝術大國。

主要職責

1、為實現“更新觀念,把握機遇,繼往開來, 努力創新,創立既有民族特色,又有時代精神的盆景藝術”。
2、從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進行研究, 努力實現盆景藝術研究與發展方向規定的奮鬥目標。
3、研究盆景藝術發展史,總結經驗, 進行理論探索,建立中國盆景藝術理論體系。
4、進一步研究盆景美學和畫論,用以指導盆景藝術創作。
5、吸收和推廣現代科技新成果,運用於盆景造型和培育。
6、調查並開發盆景資源。
7、籌辦國內外盆景展覽和學術交流活動, 發展國內外盆景藝術團體和愛好者的友好往來。
8、研究國內外盆景發展趨勢,改革與促進我國盆景藝術發展。
9、研究和促進我國盆景商品化生產。
10、發展盆景教育事業,培養盆景藝術人才。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盆景藝術家協會,是盆景藝術高層次的學術社團,是遵循並執行中國共產黨社會主義文化藝術路線方針、政策,進行盆景藝術創作和理論研究的中心。
第二條 中國盆景藝術家協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在雙百方針指引下,旨在調動中國盆景藝術家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努力從事盆景藝術創新和理論研究,使盆景藝術更好地發揮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並力爭中國逐步成為的盆景藝術大國。
第三條 中國盆景藝術家協會的任務是:
1、為實現“更新觀念,把握機遇,繼往開來,努力創新,創立既有民族特色,又有時代精神的盆景藝術”。
2、從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進行研究,努力實現盆景藝術研究與發展方向規定的奮鬥目標。
3、研究盆景藝術發展史,總結經驗,進行理論探索,建立中國盆景藝術理論體系。
4、進一步研究盆景美學和畫論,用以指導盆景藝術創作。
5、吸收和推廣現代科技新成果,運用於盆景造型和培育。
6、調查並開發盆景資源。
7、籌辦國內外盆景展覽和學術交流活動,發展國內外盆景藝術團體和愛好者的友好往來。
8、研究國內外盆景發展趨勢,改革與促進我國盆景藝術發展。
9、研究和促進我國盆景商品化生產。
10、發展盆景教育事業,培養盆景藝術人才。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參加本會活動,品行端正,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二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1、在全國性盆景展覽中獲得優異成績者。
2、出版或在全國性刊物發表過有影響的盆景藝術論文者。
3、盆景界公認的地方流派、風格的代表人物。
4、擅長組織領導工作,並在促進盆景事業發展中有貢獻者。
入會需由本人申請,兩名會員介紹。按規定填寫申請表並附論文集作品照片3~5份,經監察組審查,參加基層組活動,經半年至一年考察,符合條件後方可批准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義務
1、權利:在本會內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有參加本會組織的一切活動權;有退會自由,但必須按規定辦清一切手續後方可退會。
2、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計畫,完成本會賦予的工作任務,交納會費,參加活動,努力學習。不斷提高,團結合作,不謀私利,並經常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一、討論決定本會工作方針、任務、規劃
二、審議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修改通過本會章程
四、選舉新理事會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根據本會章程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貫徹全會工作,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定工作規劃、計畫和各項規定。
三、領導各項業務工作,組織開展各項活動。
四、籌備下屆會員代表大會。
第八條 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選舉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其中1名常務副會長),秘書長1人,(副秘書由秘書長選聘),監察組成員若干人,聘請名譽會長若干人,顧問若干人,特邀理事若干人。
正副會長,在常務理事會統一領導下實行集體領導分工負責。
常務理事會下設若干專業研究委員會:即樹木盆景藝術研究委員會,山水盆景藝術研究委員會,盆景藝術綜合研究委員會,盆景盆與架研究委員會,國際盆景事務委員會。
秘書處下設科研、宣教、開發、組織四個職能部。
各專業研究委員會負責人由副會長兼任。秘書處各職能部負責人由秘書長聘任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九條 各地方協會,為本會業務分支機構,與本會為業務指導關係。一律為本會的“團體會員單位”。
第十條 理事會有權授予盆景藝術創新研究有重大貢獻者榮譽稱號及獎勵研究成績優異者。

第四章 制度

第十一條 協會理事會每5年換屆改選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理事會每二年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各研究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秘書處各職能部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各種會議可視情況延期或提前舉行。
第十二條 研究工作實行“目標計畫負責制”根據盆景藝術發展方向所定的奮鬥目標,制訂五年規劃,和年度計畫。選題實行“指定”與“自選”相結合。
第十三條 建立監察制度,成立“監察組”負責對會員及各級領導進行定期考查,對要求入會者進行審核,提出評語及處理意見。並對協會經濟收支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實行經濟民主,由監察負責協會的一切經濟收支的審查。

第五章 紀律

第十五條 嚴格執行國家政策法令,廉潔奉公,反對以權謀私。
第十六條 以法治會,在四項基本原則和雙百方針的指引下進行一切活動。嚴格遵守本會章程,工作逐步走向規範化、制度化。
第十七條 實行民主管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反對獨斷專行,凡以協會名義活動必須經會長批准,重大問題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八條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是協會各項事業活動和諮詢服務,會員交納的會費,各部門單位和個人資助。
第七章 章程修改和終止程式
第十九條 本章程修改在每次理事會換屆改選時進行,或有三分之二理事提出意見,以及上級指示始得修改,修改時需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二十條 本章程終止程式為,根據三分之二理事或三分之二會員提出意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再經上級批准,即行終止。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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