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當代書法藝術家協會

中國當代書法藝術家協會

中國當代書法藝術家協會(簡稱中國當代書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全國各民族書法家組成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書法家、書法工作者的橋樑與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發展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當代書法藝術家協會
中國當代書法藝術家協會
第一條 中國當代書法藝術家協會(簡稱中國當代書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全國各民族書法家組成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書法家、書法工作者的橋樑與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發展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中國當代書法藝術家協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古為今用、推陳出新”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新生藝術規律,廣泛團結、組織全國各民族書法家和書法工作者,為繁榮和發展我國書法藝術事業,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而奮鬥。
第三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按照本會章程和專業特點開展藝術、學術和社會活動。
會 員
第四條 中國當代書法藝術家協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書法家協會,為本會團體會員。全國性產業書協,凡贊成本會會章,並具備相應條件,可提出申請,報本會主席團審批,履行手續後,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五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書法藝術領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較高的思想文化素質,符合入會條件,贊成本會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請,兩名本會會員介紹,經申請人所在的團體會員推薦,報本會批准並履行手續後,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本會個人會員只隸屬一個團體會員。
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之一者可提出入會申請:1、在創作上有較高水平;2、在理論研究上有較高成就;3、從事書法教育、編輯出版、組織工作有顯著成績或有突出貢獻。
第六條 本會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入會條件細則,經主席團批准後,由駐會領導機構組織實施。
第七條 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及領導提出建議、批語和監督的權利,有退出本會的自由。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招待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建設做出奉獻的責任。
第八條 要會會員因違犯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視情節輕重,經一定程式後,由本會主席團討論決定,可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會籍、取消會籍的處理。
任 務
第九條 本會以最廣泛地團結書法家和書法工作者繁榮書法事業為己任。本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和業務指導的職責。
第十條 按照德藝雙馨的要求,努力提高書法家和書法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質、文化修養和業務水平。
第十一條 繼承和發揚我國書法藝術的優秀傳統,堅持正確的發展方向,提倡藝術形式、風格、流派的多樣化。認真組絹“中國書法蘭亭獎”、全國書法展覽、國際書法展覽、中國書法節等各種形式類別的書法展覽或比賽,以及其他評獎活動。大力繁榮書法創作、開展書法理論研究,組織學術交流,加強編輯出版,推動書法教育,培養書法人才,壯大書法隊伍。對成績突出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十二條 重視、支持基層書法組織和民眾性書法活動,並以多種方式加強與各界的聯繫,促進書法藝術的普及與提高。
第十三條 根據國家政策,積極開展書法藝術的經營活動,加強基本建設,努力增強本會的整體實力和可持續發展的能力,為服務於會員創造條件。
第十四條 依據有關法律和本會章程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並建立相應權益保搪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加強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書法團體和書法家的聯繫與合作;積極發展與台灣地區以及海外僑胞中的書法組織、書法家的聯繫與合作,為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和完成祖國統一的大業做出不懈的努力。
第十六條 致力於對外書法交流,加強與國外書法組織、書法家的聯繫,為繁榮書法事業、促進各國人民之間的友誼,為世界和平及進步事業貢獻力量。
組 織
第十七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1、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審議工作報告;
3、制定和修改《中國當代書法藝術家協會章程》;
4、選舉產生領導機構;
5、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團體會員和相關單位推舉產生,並根據情況確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團體會員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負責人為全國代表大會的團體會員代表,同時作為代表該團體會員的理事候選人。代表團體會員的理事,工作變動後由團體會員另行推舉更替人選,報本會主席團確認。
第十九條 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選舉產生主席一人、駐會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團任命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代表大會決議。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執行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駐會的副主席,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 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不定期舉行,由主席團召集。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或主席委託駐會副主席召集,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對於違犯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或不稱職的領導機構成員,經過民主程式,予以調整、罷免或撤換。
經 費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主管單位撥款、會員會費、社會贊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修改權屬全國代表大會,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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