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境新聞工作者協會

中國環境新聞工作者協會

中國環境新聞工作者協會英譯名為:China Forum of Environmental Journalists。縮寫為CFEJ。

協會的性質為全國報紙、雜誌、廣播、電視、通訊社、新聞網站等媒體、環境宣傳單位和環境新聞工作者自願組成,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是亞太環境新聞工作者論壇的國家成員。其他熱心於環境保護事業的團體和個人亦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協會的主管單位為國家環境保護部。

2017年度全國性聯合類社團評估等級中評為3A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環境新聞工作者協會
  • 外文名:China Forum of Environmental Journalists
  •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為
  •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
  •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
協會宗旨,機構設定,主要領導,顧問,執委會,秘書處,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廣泛團結全國環境新聞工作者,推動環境保護的宣傳和教育工作,提高公眾的環境意識,促進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開展與國外及我國台灣、香港、澳門地區環境新聞工作者及有關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為保護全球環境做出貢獻。

機構設定

環境記協,內設辦公室、新聞部、業務部、地球站項目部、《中國環境年鑑》英文版編委會等。
根據《中國環境新聞工作者協會章程》,協會主要承擔以下工作:
1. 組織環保獎項的評選;
2. 配合環境保護部宣教司,組織新聞單位和記者圍繞環保工作開展有關的新聞宣傳活動;
3. 聯繫並配合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圍繞環保工作組織開展新聞宣傳活動;
4. 承辦環境保護部宣傳教育司委託的工作。
中國環境新聞工作者協會作為全國性的一級社團,是聯繫全國環境新聞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亞太環境記協副主席單位,多年來組織開展了一系列有影響的新聞宣傳活動,產生了積極的社會影響。

主要領導

顧問

解振華 國家發改委副主任
徐心華 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原黨組書記
名譽主席
潘 岳 國家環境保護部副部長

執委會

主 席
李仁臣 全國政協委員、文史委副主任、人民日報原副總編輯、社科院博士生導師
副主席
夏 林  新華社副總編輯
羅 明  中央電視台副台長
王明華 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副台長
王冬梅 中國國際廣播電台副台長
李新彥 人民日報科教文部原主任
翟惠生 中國記協黨組書記
李洪波 經濟日報副總編輯
黃振中 中國環境報原總編輯
焦志延 國家環保部宣教中心主任
秘書長
劉國正

秘書處

劉國正 中國環境新聞工作者協會秘書長
劉青松 中國環境新聞工作者協會副秘書長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為:中國環境新聞工作者協會。英譯名為:China Forum of Environmental Journalists。縮寫為CFEJ。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為全國報紙、雜誌、廣播、電視、通訊社、新聞網站等媒體、環境宣傳單位和環境新聞工作者自願組成,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是亞太環境新聞工作者論壇的國家成員。其他熱心於環境保護事業的團體和個人亦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
第四條:本協會的主管單位為國家環境保護部。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中國北京市西城區後廣平胡同8號國英公寓8K。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
(一)推動新聞媒體關於環境保護的宣傳報導,提高公眾的環境意識。
(二)加強對環境問題的輿論監督,策劃和組織重大環境新聞行動,組織有關新聞發布會。
(三)促進環境報導質量的提高,擴大環境新聞的社會影響力,開展優秀環境新聞作品、優秀環境新聞工作者和優秀環境宣傳報導媒體的評選和獎勵。
(四)提高環境新聞工作者素質,開展環保知識和環境新聞業務的培訓、學術研討和經驗交流等活動。
(五)收集和發布環境新聞信息,主辦網路、雜誌等環境新聞媒體,編輯環境新聞信息、資料和論文等出版物。
(六)開展與社會各界的聯絡,組織企業界參與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積極爭取全社會對環境新聞和環保事業的支持。
(七)加強與我國台灣、香港、澳門地區環境新聞工作者和亞太環境新聞工作者論壇的交流與合作,承辦有關環境保護的國際會議與業務培訓。
(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團體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執行委員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團體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執委會表決並報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變更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副主席、主席、秘書長;
(三)決定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設立執行委員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執委會由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組成。
理事會的辦事機構是本協會秘書處,秘書處工作由秘書長主持。
第十七條:理事和常務理事因工作崗位和職務正常變化而在屆中變更,由本人及所在單位報本協會秘書處備案。副主席的辭職由本人提出報告,理事會審議通過。主席的辭職由本人提出報告,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國家環保總局批准。秘書長辭職由本人提出報告或國家環保總局做出解聘決定。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 決定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執委的增補和罷免,並報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本協會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也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執委會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執行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執行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執行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執行委員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社會影響;
(三) 主席、副主席最高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主席、副主席如超過最高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主席、副主席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執行委員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執行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協會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領導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執行委員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不從事營利性活動,經費來源為: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合理、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察。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察。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察,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執行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03年9月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執行委員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