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

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

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是1995年經國家建設部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批准,在國家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
  • 外文名:NATIONAL ARCHITECTURE INSTITUTE OF CHINA
  • 成立時間:1995年
  • 業務主管:國家建設部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 組織性質:全國性社會團體
發展歷史,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理事成員,組織優勢,合作與貢獻,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10年大事記
1995年7月,由國家民政部司局級離退休幹部劉毅同志牽頭,在建設部部長侯捷、民政部副部長閻明復、民委副主任陳虹以及原故宮博物院院長單士元、專家羅哲文、鄭孝燮等領導和專家的大力支持下,開始組建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1995年底經國家建設部和國家民委批准,在民政部登記註冊,成立全國性社會團體——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
1996年3月22日,在建設部部長侯捷、民政部副部長閻明復支持和主持下,在建設部會議室召開了研究會籌備工作人員會議,研究領導班子人選及召開成立大會等具體事宜。
1996年初,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參與組織全國500名民族古建築專家、學者撰寫巨著《中國民族建築》。這部書是中華民族建築歷史的概括,填補了中華民族建築史的空白,得到了國家民委和建設部的重視。1999年,該書已出版發行。
1996年6月~12月,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與山東雲峰古建築學校合作建立教育培訓基地。在國家教委的支持下,經山東省教委批准,將雲峰古建築學校升級為民族建築培訓學院。擴建了校舍,在96年下半年招收在職技術人員,培訓兩期古建技術人員。
1996年7月20日,在黑龍江齊齊哈爾市明月島召開了研究會學術研討會。會議主題:“在改革大潮中如何保護城市風貌、民族古建築、古蹟及風景園林”。與會代表70人,會議收到論文34篇,並在全國性刊物 《規劃師》上分期發表。
1997年 3月25日~29日,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與中國香港地區政府建築署和香港大學聯合召開了"第八屆中國民族民居學術會議"。這是中國香港地區有史以來第一次召開全國性會議。我會劉毅秘書長參加了會議。與會代表120多人,印發論文45篇。香港"星島日報"和"文匯報"均以頭版頭條報導了這次會議。
1997年10月,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在浙江普陀山召開"歷史文化名城民族古建築及古蹟保護、管理、套用學術研討會",有近百名專家參會。
1997年,參加國務院開展的社團清理整頓工作,完成與社團自檢和有關資料申報工作。
1998年~2000年期間,由於社團整頓等原因,本會的主要工作均處於基本停頓狀態。1998年本會會長臨時更換為倪吉昌同志。
2000年底,研究會創始人之一劉毅秘書長因病逝世。
2000年10月~12月,肖厚忠同志開始具體承接秘書長工作,期間完成了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的社團清理整頓工作和新一屆領導班子人選的準備工作,建立了研究會內設機構等,基本理順了研究會的隸屬關係,為下一步研究會工作的開展與運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2001年3月,經國家民政部社團清理整頓工作後,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經國家民委批准保留,民政部同意重新登記換證,完成了清理整頓工作,並於2001年7月4日由民政部正式頒發了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2001年3月,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依照研究會章程和國家民委2001年1月16日下發的《國家民委社會團體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了領導班子的調整,形成了新一屆研究會的領導班子。經國家民委、民政部審批,新一屆領導班子由一位會長、九位副會長組成。
2001年9月3日,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開始編輯出版第1期《民族建築動態》月刊(內部發行),已編輯出版有45期。《民族建築動態》主要報導國家最新有關保護民族建築的政策法規、民族建築動態、研究會信息,會員之聲信息,免費發給每一個會員和國家機關有關領導和機構,它已成為研究會與會員之間信息溝通的紐帶和橋樑。
2001年12月,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在北海召開了“會員代表大會暨2001以民族建築保護髮展為主題的學術研討會”,會議通過了《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專業委員會管理暫行規定》、《關於組建民居建築專業委員會、古建園林技術專業委員會的決議》、《關於聘請名譽會長的決議》和《關於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常務理事、理事任職資格標準的決議》。會議對2001年工作進行了總結同時對2002年工作的進行了部署。會議通過了2001年—2005年發展規劃,明確了研究會的宗旨、任務、指明了研究會的發展方向。
2002年5月18日—24日,受國家民委委託,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與國家民委規劃財務司在浙江省嘉興市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嘉興培訓中心舉辦了國家民委所屬單位基本建設幹部培訓班。國家民委規劃財務司副司長樂長虹同志到會發言祝賀,國家建設部領導和專家在培訓班授課
2002年8月5日至13日,經委港澳台辦公室批准,由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主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廳、民委,新疆城市規劃協會協辦的“2002年海峽兩岸傳統民居建築學術研討會”在烏魯木齊市隆重召開。此次會議共有參會代表95人,其中台灣省代表27人、香港特別行政區代表13人。建設部黨組成員、中紀委駐部紀檢組長姚兵,民政部民間組織服務中心喬申乾主任,國家民委社團辦曲扎主任,以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廳甫拉提副廳長、民委何沙木丁副主任等領導參加這次會議。新疆電視台、新疆日報等新聞媒體報導了這次會議。
2002年10月,經國家民委批准,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會同建設部城鄉規劃管理中心、中國房地產及住宅研究會、中國勘察設計協會、中國風景園林學會等單位聯合舉辦“全國人居經典建築規劃設計方案競賽(2002年)”活動,在人民大會堂舉行了頒獎儀式,參加競賽的單位、獲獎單位和十多家新聞媒體參加了頒獎大會。此次活動展現了現代建築設計及建築成果,弘揚中華民族傳統建築文化,促進我國人居環境和住宅小區規劃建設的發展。
2002年12月20日,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網站正式開通,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網站為廣大會員服務,及時提供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提供傳遞研究會信息和活動,介紹民族建築研究成果和各民族建築藝術風采。
2002年12月21日,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在北京國誼賓館召開,會議分別由王景慧、陳震東、王靜霞和李先逵等幾位會長分別主持,會議內容主要針對研究會2002年工作進行總結,對2003年工作開展部署,在討論研究會發展方向上,提出的總體工作方針是:“鞏固成績,發展組織,擴大影響,全面推進”。
2002年12月28日,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會長王景慧、秘書長肖厚忠及法國法中協會首席代表楊世清等同志,與法國HERITAGE VISION Company 公司總裁夏貝爾先生及其夫人進行了會面。雙方在城市規劃、世界遺產保護等方面交換了意見,並對法國里昂和中國北京的城市規劃等話題進行討論,並探討了進一步合作的可能性。
2003年3月17日,國家民政部民社登字第89號正式批准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設立《民居建築專業委員會》和《遺產研究保護專業委員會》。
2003年4月17日~4月30日,由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會員組成的城市規劃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考察團對希臘、埃及、土耳其三國進行了為期14天的考察訪問。在考察過程中,考察成員緊緊圍繞“城市規劃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這一主題,針對國內城市建設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對新時期我國城市規劃與城市建設進行深入探討。
2003年10月25日~10月27日,由研究會主辦的“中國古建園林發展研討會”在江西廬山召開,參會代表、各會員單位的代表及個人會員的代表和部分特邀專家近70人參加了會議。大會代表一致通過關於建立“優秀民族建築獎”的倡議書,以繼承和弘揚中國民族建築文化,推動中國民族建築事業的發展。
2003年11月5日,《中國建設報》以“建築快餐”扼殺古建築靈魂為題目,報導了與會專家就如何繼承、保護和發展中國古建園林等問題做的精闢論述。
2003年12月,在國家民委的指導下,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受江西省貴溪市樟坪畲族鄉政府委託,組織研究會有關專家、學者,對樟坪畲族鄉政府所在地的170畝地進行總體規劃,對鄉民族博物館、鄉辦公樓、散居了40多戶的畲族居民和民俗風情旅遊景點等進行設計。規劃此民俗文化村的意義在於一旦建成,將大大提高畲族的民族凝聚力,發揚畲族的民俗文化,擴大畲族這一古老民族文化在世界的影響。
2003年9月21日,由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組織的赴台灣“民族建築及城市建設考察團”順利成行,並完成考察任務。考察團考察了曼谷、台灣花蓮、台東、高雄、阿里山、日月潭、台北和台中等地。代表團實地參觀考察了保護較好的傳統建築,研究和學習了曼谷和台灣地區一些保護傳統建築的經驗。

建設宗旨

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以弘揚、繼承、保護和發展中國民族建築文化為宗旨,並將其作為研究會神聖而艱巨的責任和使命。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致力於提升中國民族建築科學技術的研究水平,致力於提升中國民族建築保護和利用的水平,推崇各民族建築藝術風格的獨特性和多樣性,推崇各民族建築文化相互影響、相互吸收和相互融合,促進各民族建築文化的發展,使中國民族建築—這一中華民族傳統文化中的瑰寶在現代社會仍放射出燦爛的光芒。

業務範圍

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的業務範圍主要包括展覽展示、專業培訓、諮詢服務、學術交流、編輯出版、國際合作,社團日常管理和業務經營由秘書處負責,下設直屬職能部門學術研究部、教育培訓部、諮詢部、組織聯絡部、專題活動部、國際合作部、展覽展示中心;分支機構含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民居建築專業委員會、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民族建築遺產研究與保護專業委員會、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人居環境與建築文化專業委員會、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綠色建築專業委員會、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門窗幕牆專業委員會、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科技與工程專業委員會、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藏式建築專業委員會、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環境藝術設計專業委員會、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展覽展示中心、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培訓中心、中國石材研究院等,覆蓋華北、東北、華南、西南等地。

理事成員

第五屆理事會理事(166人)
李春林 男 國家民委財務司司長
武翠英 女 國家民委文化宣傳司司長
王鐵志 男 原國家民委經濟發展司巡視員
谷長江 男 原文化部恭王府管理中心主任、黨委書記
石亞洲 男 中央民族大學黨委常委、副校長
肖厚忠 男 中景恒基集團董事長
張峰 男 中國少數民族文物保護協會副會長
王樹寶 男 曲阜市園林古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
史建華 男 蘇州新滄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賈華勇 男 原陝西古建園林建設公司董事長
黃大樹 男 臨海市古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
李傑峰 男 中國裝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任重遠 男 重慶林德森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劉燕民 男 北京恭王府古建園林建設有限公司總經理
龔愷 男 東南大學建築學院副院長、教授
單軍 男 清華大學建築學院副院長、教授
唐方方 男 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教授、博導
陸琦 男 華南理工大學建築學院教授
鄧千 女 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執行秘書長
時亮 男 中景恒基投資集團執行總裁
劉大可 男 北京園林工程集團原總工
程茂澄 男 蘇州東吳古建園林有限公董事長
鐘行恕 男 四川東華科學研究院院長
程孝雄 男 蘇州東吳古建園林有限公副總經理
華允弟 男 上海閔行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
趙宇昕 男 北京世鴻科城建築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紀傳英 男 汕頭市紀傳英古建築裝飾設計有限公司 董事長
肖中義 男 國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朱雪梅 女 廣東工業大學建築與城市規劃學院 院長
趙心龍 男 中企華育(北京)國際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總經理
馬扎﹒索南周扎 男 青海明輪藏傳建築文化研究開發有限公司 董事長
韓少傑 男 北京太極金圓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長
蘇欣如 男 潮州市建築安裝總公司 副總經理
彭曉烈 男 瀋陽建築大學 教授
羅德胤 男 清華大學建築學院 副教授
姬脈賢 男 陝西古建園林建設有限公司 總經理
蔡軍保 深圳九地國際景觀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董事長
劉曉紅 男 上海立宏土石方有限公司 總經理
劉春雷 男 南京龍測測繪技術有限公司 總經理
陳建華 男 四川資陽華博路橋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董事長
楊根興 男 蘇州蒯祥古建園林工程有限公司 總經理
蔡家錦 男 南京金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總經理
陸總兵 男 江蘇南通新華建築集團 總經理
范霄鵬 男 北京建築大學 教授
王承沂 男 北方工業大學建築學院 教授
趙之楓 男 北京工業大學建築與城市規劃學院 教授
趙士綺 女 原建設部城建司 副司長
萬德佑 男 蘇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主任
萬彩林 男 北京市文物古建工程公司 高級工程師
馬炳堅 男 北京古代建築設計研究所 所長
李永泉 男 北京古代建築博物館 副館長
木雅.曲吉建才 男 西藏自治區建築勘察設計院古建築科研設計所 所長
王永剛 男 北京主題建築設計諮詢有限公司 創作總監
王力軍 男 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建築歷史研究所 副所長
王軍 男 西安建築科技大學建築與環境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導師
王靜霞 女 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原院長
王樹寶 男 山東曲阜市園林古建集團公司 董事長
王文其 男 上海森信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王玉金 男 國家民委財務司 副司長
王葵 女 北京建工建築設計研究院古建築設計所 所長
王仲傑 男 故宮博物院彩繪專業委員會 高級工程師
王承沂 男 原北方工業大學 教授
業祖潤 女 北京建築工程學院 教授
盧長瑜 男 南京城市規劃編制研究中心 高級規劃師
龍彬 男 重慶大學建築城規學院 博士生導師
史一東 男 山西太原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院長助理
史建華 男 蘇州市新滄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董事長
付清遠 男 中國文物研究所 原總工程師
付洪岐 男 天津市營宸古建築研究所 副所長
孫旭光 男 文化部恭王府管理中心 主任
孫大章 男 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建築歷史研究所 高級建築師
馮曉東 男 蘇州香山工坊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董事長
劉彥才 男 廣西大學土木建築工程學院 教授
劉敘傑 男 東南大學建築研究所 教授
劉燕民 男 北京恭王府古建園林建設有限公司 董事長
劉大可 男 北京古建工程公司 副總工程師
劉宇 男 海南魯能廣大置業有限公司 總經理
朱翠華 女 成都市房源建築與環境藝術研究院 高級工程師
朱良文 男 昆明理工大學 教授
朱光亞 男 東南大學遺產保護規劃與設計研究所 所長
朱自煊 男 清華大學建築學院 教授
李 波 男 紹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辦公室 主任
李先逵 男 原建設部科技司、外事司 司長
李成崗 男 鹹陽古建集團 總裁
李逢春 男 中國建築文化中心 主任
李敏泉 男 雅克設計機構海南公司 副總經理
李長傑 男 桂林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高級規劃師
李多扶 男 貴州省建築設計研究院 副總工程師
李曉峰 男 華中科技大學建築學院 副院長
李之鐸 男 天津市津川建築設計有限公司 總經理
李中核 男 內蒙古遼元古建公司 經理
安建華 男 湖北黃石市規劃建設局 總工
向淵泉 男 湖南省永順文物局 原所長
許建華 男 蘇州香山工坊建築發展有限公司 總經理
張玉坤 男 天津大學建築學院 黨委書記
張漢君 男 內蒙古民族建築研究會 副研究館員
張興野 男 住房和城鄉部建設幹部管理學院 院長
張潤瑩 女 北京大通房地產開發公司 董事長
張居宏 男 山西金郭壁銀竇莊旅遊開發總公司 董事長
張柏 男 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 理事長
肖東 男 中國遺產研究院 副研究員
汪芳 女 北京大學環境學院城市與區域規劃系 教授
陸元鼎 男 華南理工大學 博士生導師
季富政 男 西南交通大學建築系 教授
阿尼瓦 男 新疆建築設計研究院 副院長
葉廣雲 女 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 常務副秘書長
巫紀光 男 湖南大學建築系 教授
麥燕屏 女 香港民居學會 前會長
陳震東 男 原新疆建設廳 廳長
陳同濱 女 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建築歷史研究所 所長
楊志軍 男 國家文物局文物保護司 原司長
楊根興 男 蘇州蒯祥古建有限公司 總經理
楊東生 男 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 副秘書長
宋國曉 男 北京建築設計研究院古建藝術研究所 所長
谷長江 男 文化部恭王府管理中心原主任、黨委書記
孟繁興 男 河北省文物局古建專家組 專家
單德啟 男 清華大學建築學院 教授
金雅生 男 西北民族大學 校長
金光澤 男 吉林省延邊州建築設計審查中心 教授
羅丹 女 玉溪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院長
羅德啟 男 貴州省建築設計院 總建築師
鄭太白 男 政協蘇州市委員會 原秘書長
武翠英 女 國家民委文化宣傳司 司長
郭黛姮 女 清華大學建築學院 教授
郭治明 男 太原市城市規劃局 局長
姚朝雄 男 貴州省民委 原副主任
姚兵 男 原建設部總工程師(副部級)、博士生導師
柳青 男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原廳長
趙敏 女 海南魯能廣大置業有限公司 規劃設計總監
侯九義 男 北京市西城區人大 原副主任
洪鐵城 男 浙江金華市規劃設計院 原總工
胡聞天 男 吉林省工程諮詢中心 處長
奚永華 女 南京城市規劃局 高級規劃師
唐孝祥 男 華南理工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 副院長
唐洪根 男 北京市西六建材有限公司 總經理
聶梅生 女 全國工商聯住宅產業商會 會長
倪虹 男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房地產改革發展司 司長
特古斯 男 內蒙古自治區民委 副主任
秦紅嶺 女 北京建築工程學院 教授
崔晉余 男 蘇州民族建築研究會 原秘書長
黃浩 男 江西浩峰建築工程設計所 所長
黃銳 女 江西五安園林開發有限公司 總經理
黃佩賢 男 廣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 研究室主任
黃恩厚 男 廣西南寧市規劃管理局 常務副局長
黃大樹 男 浙江省臨海市古建築工程公司  總經理
梁琦 男 青海省建設廳 處長
溫風海 男 中央民族大學後勤基建處 處長
韓洪保 男 江蘇省常熟市古典園林建築公司 總經理
韓建中 男 北京南山石韓園林綠化工程公司 總經理
蔣高宸 男 昆明理工大學 教授
蔣廣全 男 故宮博物院 彩繪專家
蔣欽全 男 福建省泉州市古建築工程公司 董事長
傅冠長 男 廣州城鎮建設開發總公司 原總經理
葛忠興 男 國家民委財務司 原司長
董學明 男 北京鑫楚之園工貿有限公司 董事長
樓慶西 男 清華大學建築學院 教授
譚剛毅 男 華中科技大學建築與城規學院 教授
熊易華 男 中國市政工程西南設計研究院 原院長
樊炎冰 男 廣東泛華置業投資有限公司 總裁
潘德華 男 揚州市德華古建築研究所 所長
潘振斌 男 新疆西部生態園林規劃設計院 院長
顏紀臣 男 山西省建築設計研究院 原院長
戴儉 男 北京工業大學建築與城市規劃學院 院長
戴志堅 男 廈門大學建築學院 教授
魏小安 男 國家旅遊局發展與財務司 原司長
魏挹灃 男 天津大學建築學院 教授
賈華勇 男 陝西古建園林建設有限公司 總經理

組織優勢

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吸納了一大批來自國家機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古建園林公司長期從事民族建築管理、教學科研、規劃設計和工程施工維修的專家、學者和工程技術人員。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願為社會服務,承擔不同的民族建築研究和科研課題,承擔建築保護規劃設計或施工維修等項目。

合作與貢獻

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願意與國內外有關組織和機構建立友好和合作關係,共同交流和探討民族建築的繼承、保護和發展等熱點、難點問題。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歡迎更多的個人和單位參與研究、搶救和保護民族建築,加入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為推進民族建築事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英文名稱:NATIONAL ARCHITECTURE INSTITUTE OF CHINA,縮寫為NAIC.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從事中國民族建築研究、保護等方面的專家、學者和相應的企事業單位,以及熱愛民族建築的人士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基礎上,對中國民族建築
的歷史、現狀等情況,開展調研、整理、保護和交流,促進中國民族建築文化的弘揚和傳播,推動中國民族建築的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北街25號2號樓6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收集整理中國各民族古代各個歷史時期傳統建築文化資料,總結和研究歷代建築藝術、建築技術(設計方法、施工工藝、建築工具、建築材料等等)形成與發展的成就和經驗,並提出理論性成果;同時關注當代民族建築實踐和發展的總結與研究。
(二)研究中國各民族建築的變遷與發展同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地理、氣候和民族宗教信仰、生活習俗、人口變化等的關係,深層次地揭示建築發展的規律,為民族建築的保護、開發與發展提供依據。
(三)開展調查研究,向主管部門提供民族建築項目保護、開發與修復的建議,為建築項目的保護、開發提供諮詢意見或設計方案。建立民族建築保護基金,為民族建築項目提供資助。
(四)廣泛宣傳、弘揚中國民族建築文化,編印、出版有關民族建築的研究資料信息和論著;開展有關民族建築的公益活動,普及提高民眾愛護及重視民族建築文化的意識。
(五)積極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加強同國外的相關學術組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六)舉辦講座、專業培訓班,培養從事民族建築保護、開發與建設的人才。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表彰、獎勵活動。
(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民族建築工作的意見和呼聲。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個人會員包括普通會員、資深會員和學生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業務、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普通會員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民族建築研究、設計、施工、保護與管理宣傳等工作並具有一定的經驗和能力;
2、具有中等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職務),或發表過與民族建築有關的具有一定水平的論文、專著;
(五)學生會員為在校大專以上在讀學生;
(六)資深會員為曾擔任本會名譽會長、顧問職務或本會會長、副會長的人員;
(七)單位會員為從事民族建築設計、施工、保護、研究與管理等工作,具有一定研究力量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從事與民族建築文化傳播、宣傳有關的新聞或出版單位或中介機構。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外使用本團體會員的名譽權;
(七)優先享受獲得本團體編譯的書刊資料權和免費贈閱《民族建築》,學生會員可獲得電子版本雜誌;
(八)單位會員除享受個人會員權利以外,還有權要求本團體在技術諮詢、論證、評議或舉辦培訓班等方面給予協助;優惠在《民族建築》和本團體網站上宣傳。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宣傳本團體宗旨,發展本團體的團體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超過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社團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或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歷史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愛民族建築事業,自願為民族建築的保護、發展和傳播做出貢獻。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者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指導秘書處落實本團體的具體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具體負責本團體財務管理工作;
(六)擬訂本團體有關管理規章和社團的發展規劃,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團體開展表彰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社團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11月28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