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村社發展促進會

中國村社發展促進會

中國村社發展促進會簡稱村促會,成立於1994年8月,是由農業部主管的全國性社團組織,是由民政部批准的中國社團法人,其宗旨為加快農村小康建設,促進中國農村社區經濟與社會的全面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村社發展促進會
  • 簡稱:村促會
  • 成立時間:1994年8月
  • 宗旨:加快農村小康建設
建設宗旨,主要任務,理事成員,組織章程,促進工程,

建設宗旨

團結廣大農村基層幹部,以及從事農業農村工作和農村經濟研究的人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促進我國農村社區經濟與社會的全面發展,為實現我國農業和農村現代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而奮鬥。

主要任務

一、研究村社經濟社會發展的理論和政策;
二、交流村社發展的經驗和信息、創辦刊物;
三、培訓村社幹部和管理人才;
四、組織國內外有關村社發展的考察訪問與合作交流;
五、從事村社發展的諮詢和各種服務事業,興辦經濟實體。

理事成員

顧 問:杜潤生 王郁昭 王連錚 郭玉懷 陳錫文 謝 華 吳 象 楊雍哲 段應碧 韓 俊 范德官  肖萬鈞 趙文欣 劉新文 吳 鎔  吳仁寶 申紀蘭
名譽會長:郭鳳蓮 宋作文 余 展
會 長:吳協恩
副會長:(按姓氏比劃順序排列)
王樂義 王守聰 田 雄 付華廷 白益華 朱重慶 劉志仁 江惠生 楊 明 吳恩福 宋洪遠
沈澤江 張家勝 陳重才 邵欽祥 羅玉英 顧益康 黃福水 傅企平
秘 書 長:
宋洪遠(兼)(法定代表人)
執行秘書長:沈澤江(兼)
副秘書長:陳景誠 崔鵬偉 楊秋生 董獻華 薛紅星 董仁泉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村社發展促進會,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Village Development,縮寫:CAPVD。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關心、支持村社發展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聯合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團結廣大農村基層幹部,以及從事農業農村工作和農村經濟研究的人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促進我國農村社區經濟與社會的全面發展,為實現我國農業和農村現代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而奮鬥。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農業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圍繞強村富民,研究村社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理論和實
際問題;
(二)交流村社發展的經驗和信息,創辦刊物和網站;
(三)培訓村社幹部和其他管理人才;
(四)組織國內外有關村社發展的學習考察與合作交流;
(五)為村社發展提供諮詢和服務,推進團結協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 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 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 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 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4月17日第三屆第一次(註明屆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促進工程

為推動21世紀中國農村社區經濟與社會的發展。一九九八年八月,中國村社發展促進會常務理事會決定實施中國農村社區發展促進工程(簡稱CCRD),並設定促進工程作為―項服務於農村社區發展的的公益事業。其目標是:發展本會的優勢及工程組織的整體效應,協調各方面的社會力量走“科教興村”的道路,逐步實現為參與本工程的村社培訓人才,營造適應農村的人才競爭市場,吸引、吸納國外先進農業科學技術及投資基金,發展特色“三高”農業,實現開發扶貧,開展農村科技經濟、文化信息、教育交流活動;為參與本工程建設的商家提供一個平等競爭的機會並組建由其參與的農村行銷網路.形成一個穩定回 報、資產增值、回饋社會的良性系統。促進工程是農民的工程,是專家、學者的工程,是企業家的工程.更是關心中國農民、農業、農村事業發展的人士的工程!
促進工程是整合中國農村社區資源、要素的”網路平台”。中國最大的市場在農村,圍繞這個巨大市場,可以對豐富無比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科技、市場等各個方面資源進行有效利用,CCRD就是把中國農村社區擁有的龐大資源加以整合、提升、集成,由“網路平台”展示一個個促進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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