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聞史學會少數民族新聞傳播史研究委員會

中國新聞史學會少數民族新聞傳播史研究委員會(Chinese Association of Ethnic Journalism & communication, CAEJC)是2011年7月19日經國家民政部正式批准成立的社會團體分支機構,是中國新聞史學會的五個二級分會之一,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新聞史學會少數民族新聞傳播史研究委員會
  • 外文名:Chinese Association of Ethnic Journalism & communication, CAEJC
  • 成立時間:2011年7月19
  • 性質:政府組織
學會簡介,學會章程,

學會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的中國新聞史學會少數民族新聞傳播史研究委員會的業務範圍是理論研究、學術交流、業務培訓、書刊編輯、諮詢服務。
中國新聞史學會少數民族新聞傳播史研究委員會的成立得到了中國新聞史學會的大力支持。2009年6月6日,在南京召開的中國新聞史學會第四屆理事會第一次常務理事會議上,經過討論和表決,同意中央民族大學文學與新聞傳播學院籌備組建中國新聞史學會二級分支機構“中國新聞史學會少數民族新聞傳播史研究委員會”;2010年11月26日,在廈門召開的中國新聞史學會第四屆理事會第二次常務理事會議上,批准中央民族大學文學與新聞傳播學院趙麗芳副教授為中國新聞史學會少數民族新聞傳播史研究委員會會長候選人,並於2011年7月經民政部批准同意成立中國新聞史學會少數民族新聞傳播史研究委員會,負責人為趙麗芳,秘書處設在中央民族大學文學與新聞傳播學院。2011年12月3日,中國新聞史學會少數民族新聞傳播史研究委員會在中央民族大學召開成立大會,並在第一次理事代表大會上討論通過了少數民族新聞傳播史研究委員會章程,選舉產生了領導機構。
中國新聞史學會少數民族新聞傳播史研究委員會近年的工作計畫如下:第一,完善學會的組織機構,擴大學會隊伍,主要包括:發展和團結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使學會真正成為少數民族新聞傳播領域的學術研究機構和學術交流平台;加強與新聞業界,特別是民族地區新聞業界的聯繫,擴大特邀理事團;加強與各級相關政府部門的聯繫、溝通,加強與新聞傳播業界知名專家的聯繫,發展顧問團,更好地開展學會工作;成立學會的專門委員會,以便更好地規劃、指導學會的學會研究工作;支持在團體會員單位設立具有良好研究基礎、條件較為成熟的少數民族新聞傳播研究分支機構。第二,開展學術研究、學術交流及培訓工作,主要包括:以“少數民族新聞傳播史”、“新聞傳播與民族地區社會發展”等為主題,主辦及協辦學術研討會;開展中外少數民族新聞傳播史研究領域的學術交流活動;組織和實施民族地區的新聞傳播歷史及現狀的調研;協助會員承接申報國家、教育部、民委和相關部門委託的科研項目;組織面向民族地區和民族院校的新聞傳播及相關學科領域的教學和科研培訓工作,提升民族地區和民族院校新聞傳播學的教學和學術研究能力;向新聞教育界、傳媒業界宣傳普及少數民族理論與知識,以及黨和國家的民族、宗教方針、政策;舉辦少數民族新聞傳播研究領域的成果展,評選和獎勵優秀的研究成果;協辦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出版、翻譯少數民族新聞傳播研究方面的著作。第三,學會通聯等日常會務工作,主要包括:定期編輯學會通訊,向會員單位發布相關的學術交流信息、相關的項目申報信息、團體會員單位及個人會員的學術研究成果、著作出版等信息;建立學會網站,蒐集、整理中外少數民族新聞傳播領域的研究成果、文獻資料,搭建團體會員單位共享的資料庫。
中國新聞史學會少數民族新聞傳播史研究委員會的成立標誌著少數民族新聞傳播研究、所有關注少數民族新聞傳播研究的學者有了自己的學術平台和基地。

學會章程

中國新聞史學會少數民族新聞傳播史研究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中國新聞史學會少數民族新聞傳播史研究委員會,系中國新聞史學會設立的二級分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Association of Ethnic Journalism and Communication,簡稱CAEJC。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各級媒體組織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團體,系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聯合全國新聞傳播學者,及對新聞傳播學研究有興趣的團體和個人,著眼於現實問題的理論思考和民族新聞傳播理論的實際套用,推動中國少數民族新聞與傳播研究,促進中國少數民族地區經濟與社會全面發展。
第四條
本會隸屬中國新聞史學會,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
本會秘書處設在高等院校新聞與傳播院系。首屆秘書處設在位於北京的中央民族大學文學與新聞傳播學院。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召開有關中外少數民族新聞傳播的學術會議,開展學術交流活動;
(二)配合國家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制訂少數民族新聞傳播領域的科研計畫並組織會員實施;
(三)協助出版或翻譯出版優秀的少數民族新聞傳播研究著作;
(四)組織有關少數民族新聞傳播教育、科研和業務技能培訓工作;
(五)向新聞教育界、傳媒業界宣傳普及少數民族理論與知識,以及黨和國家的民族、宗教方針、政策;
(六)為政府機構、社會團體和新聞機構等提供民族新聞傳播方面的諮詢;
(七)其它符合本會章程的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入會自願的原則。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中國新聞史學會會員;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對少數民族新聞傳播研究有興趣。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本會活動的優先權;
(四)本會議題的議事權和表決權;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本會。會員如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多次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嚴重違反本章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利機關是理事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開辦或終止有關重大事項;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大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大會(或常務理事會議)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大會的決議;
(二)協商推選常務理事會;
(三)籌備召開理事大會;
(四)向理事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事項;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事宜;
(七)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需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協商和選舉產生,在理事大會閉會期間代行理事會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決議須經2/3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需要時也可採用通訊或其它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由常務理事會推選產生。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三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上級機構——中國新聞史學會的會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理事大會、理事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單位會費(由總會撥付);
(二)個人捐助;
(三)政府機構或者商業團體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秘書機構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大會審議並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其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11年12月2日理事大會審議並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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