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整形外科協會

中國整形外科協會

中國整形外科協會成立於2002年,由醫療外科醫師專家組成的學術組織,專家、學者以及行業經營管理者、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們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的,旨在為推進中國醫療美容行業、整形美容外科醫學、醫療美容資源以及醫療美容人才培養等領域的相互交流與合作而成立的國際性學術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整形外科協會
  • 外文名:china orthopaedic assdciation
  • 成立時間:2002年
  • 類別:國際性學術組織
協會簡介,學會宗旨,組織機構,協會發展,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會 徽,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九章 附 則,

協會簡介

中國整形外科協會成立於2002年,由醫療外科醫師專家組成的學術組織,專家、學者以及行業經營管理者、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們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的,旨在為推進中國醫療美容行業、整形美容外科醫學、醫療美容資源以及醫療美容人才培養等領域的相互交流與合作而成立的國際性學術組織。聯繫國內醫療美容產業合作、整形美容外科醫學學術交流、醫學技術與科研合作、醫學工作者和行業工作者相互交流以及相互學習。

學會宗旨

學術宗旨:加強醫療美容技術建設,提升整形外科整體實力。
業務宗旨:整合國際醫療資源,提升中國整形外科學。
學會理念:樹立中國整形外科行業的國際影響力,建立國際整形外科學術研究綠色通道;培養整形外科技術人才。

組織機構

顧問:由衛生部各級領導與各大院校的醫療美容專業教授擔任。
一、協會年會
協會年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協會年會代表了全體會員的意願與利益,在組織內擁有絕對的權利,中國整形外科協會內的其他組織與個人必須服從協會年會所通過的各項協定。協會年會具有對協會的章程做出解釋和修改的權利,它負責對理事會提出議案、組織的工作報告進行審議表決,負責協會的換屆以及幹部的任免工作。
二、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主持組織的日常工作,理事由會長、副會長、各部(處、組)部(處、組)長組成,由會員大會負責,組織內部的其他部門與個人必須服從理事會的領導。理事會有權力對組織的重大計畫、方案進行審議、表決;對組織的幹部進行評估、獎懲、任免,在必要的時候,對組織的章程提出修改的議案,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表決。
三、中國整形外科協會會長
協會會長由上任會長提名,協會年會全體會員投票產生,為組織的常務理事長,主持理事會的工作。會長直接對成員大會負責,接受各級組織與個人的監督,對自製的各項工作、各個部門進行指導,統籌與協調。代表理事會審批各項計畫、方案。會長有提名下級領導的權力,經理事會投票後生效。

協會發展

中國整形外科協會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科學發展觀,圍繞中心、服務大局,開展了一系列活動。與中華醫學會、北京交通大學、人民大學等知名大學舉辦了研究生課程及學位班;開展了 “做醫療美容行業改革議案”誠信品牌活動;為慶祝抗戰勝利六十周年,在北京香格里拉酒店舉辦了新社會心繫革命老區,藥品捐贈啟動儀式,會後我們分赴井岡山、安徽經縣、陝西商州、為抗日老戰士捐贈藥品價值200多萬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整形外科協會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ORTHOPAEDIC ASSDCIATION(CO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醫療、預防、保健、科研、醫學教育等企事業單位以及與醫師相關的社會團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發揮行業"服務、協調、自律、維權、監督、管理"職能,致力於加強醫師隊伍建設和管理,維護醫師合法權益,弘揚以人為本、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職業道德,提高醫師醫療水平和服務質量,為我國人民的健康和社會主義建設服務。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衛生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團結和組織醫師,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在實踐中認真總結經驗,及時向政府提供反饋意見;
(二)依法維護醫師在執業活動中的合法權益,尊重和保護醫師的處方、診斷和治療權利,保障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其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加強行業自律,規範醫師執業行為;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執業標準和行為規範,建立醫師培訓、定期考核、技術審核體系;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審查、認證醫師執業資格、監督檢查醫師執業情況;推進我國住院醫師(包括全科醫生)、專科醫師培養和準入制度的建立;
(四)開展對醫師的終身醫學教育;
(五)關心、幫助鄉村醫生和基層醫療機構的醫師,開展醫療扶持工作,促進其預防、醫療與健康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六)積極開展醫學科普宣傳教育,推廣醫學科普知識,反對和批判封建迷信、偽科學;
(七)推廣醫藥新技術、新成果,依照有關規定創辦雜誌報刊,促進醫學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普及;
(八)開展與國際和港澳台地區的醫學交流與合作,學習借鑑先進的醫師行業管理經驗和醫療服務經驗;
(九)宣傳和推行《中國醫師宣言》。依照有關規定經批准,表彰獎勵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醫師以及優秀的協會工作人員,對違反醫師執業規則和職業道德的會員以及協會工作人員予以懲戒;
(十)針對醫師隊伍的發展現狀和要求,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政府提交意見與建議,為政府制訂醫師隊伍管理和醫療服務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規提供科學依據;
(十一)搭建醫師與政府、人民民眾溝通的平台,促進醫師與社會各界的交流和聯繫,努力營造並構建和諧有序的醫療環境和醫療秩序,為人民健康提供服務保障;
(十二)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以及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名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資格: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三)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衛生行政部門註冊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服務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醫師,醫藥學界的專家學者、衛生行政管理人員,經申請,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四)醫療、預防、保健、科研、醫學教育相關的企事業單位以及與醫師相關的社會團體,經申請,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五)對我國醫學事業的發展作出積極貢獻並支持本會工作的境外醫藥學專家學者及相關人士,可授予本會名譽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含名譽會員);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或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有權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信息資料;
(六)入會自願、自由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遵守醫師的職業道德,遵守本會的行業規範和準則,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會員的聲譽;
(四)積極參與本會工作和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五)接受本會的自律管理;
(六)按期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一年未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討論和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各機構的工作計畫;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行使其權利。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常務理事代為行使權利。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組織制定本會發展的長、短期計畫,安排年度工作計畫。
第二十九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設專職秘書長一名,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和解聘;
(五)負責組織制定業務活動計畫,內部管理制度;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撥款;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會 徽

第四十條 採用統一會徽。會徽圖案中央是中國醫師協會英文名稱CHINA ORTHOPAEDIC ASSDCIATION的縮寫字母COA。上方是蛇杖,下方是中國的英文縮寫組成和"橄欖枝"的圖形。以地球圖案為襯底,以深藍色為基本色。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2年12月09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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