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技術創業協會

中國技術創業協會

中國技術創業協會是由創業風險投資機構、企業孵化器、科技型中小企業、其它相關機構和個人共263名會員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社團組織。

中國技術創業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科學技術部,委託管理單位為科學技術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

歡迎支持、參與技術創業的政府管理部門、創業風險投資機構,企業孵化器、科技型中小企業、金融機構、中介服務機構等相關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這個重要平台,讓我們共同為建設創新型國家做出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技術創業協會
  • 外文名:China  association  of  technology entrepreneurs
  • 性質:非盈利性社團組織
  • 地點:北京復興路12號
主要職責,建設宗旨,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主要職責

協會任務是:“完善技術創業支撐條件,特別是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孵化器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孵化、輔育和資金投入,引導社會資源向技術創業集聚,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營造良好的自主創新環境。”

建設宗旨

協會宗旨是:“通過提高我國技術創業能力,促進國家自主創新的實施,推動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的發展。”

理事成員

協會由全國政協副主席、全國工商聯主席黃孟復和科學技術部部長萬鋼任名譽主席;科學技術部原副部長馬頌德任理事長。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中國技術創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英文:China association of technology entrepreneurs
第二條 性質
協會是由創新基金服務機構、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大學科技園、創業風險投資機構、科技型企業等相關機構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專業性組織,是為會員提供全方位服務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宗旨
協會將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通過推進技術創業制度的創新,改善技術創業環境,促進技術創業支撐體系的形成與發展,使技術創業真正成為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經濟成長的有生力量。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科學技術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住所:北京復興路12號C座20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開展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巨觀經濟政策,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自主創新戰略的要求,推動技術創業的建設;
(二)構建政府與技術創業支撐群體的交流平台,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促進技術創業發展的政策建議;
(三)圍繞技術創業實踐中普遍遇到的重大問題,廣泛開展理論研究、政策調研,探討中國技術創業行業的定位、發展戰略、經營模式,促進中國技術創業支撐群體的健康發展;
(四)推動技術創業的市場環境的完善,引導社會資源加大對技術創業的輔育和支持;
(五)為會員推薦技術創業項目,介紹合作夥伴,拓展技術創業渠道,協助完成技術創業過程,提供市場預測、分析,促進技術創業網路的形成與發展;
(六)組織會員進行國內外專業培訓和考察,提高決策水平和管理水平。積極促進中國技術創業與國際接軌,加強國際交往和經濟合作;
(七)建立會員之間的電子信息網路,編輯出版協會刊物,出版中國技術創業年度發展報告,加強信息交流,擴大宣傳力度;
(八)加強技術創業支撐群體自律建設,依法維護會員單位的權益;
(九)努力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主要由在技術創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組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創業風險投資機構、科技型企業、企業孵化器和其他機構;
(二)個人會員:在技術創業領域有一定的資深業績人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範圍內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出版物及各項重大活動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支持和參與協會開展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損壞協會名譽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常務副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其他有關權力。
第二十九條 協會常務副理事長(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二)其他有關權力。
第三十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協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7年12月2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