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慈善聯合會

中國慈善聯合會

中國慈善聯合會(CHINA CHARITY ALLIANCE ,CCA),是由國務院批准、民政部登記註冊,由致力於中國慈善事業的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有關機構和個人自願結成的聯合性、樞紐型、全國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在2017年度全國性聯合類社團評估等級中評為4A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慈善聯合會
  • 外文名:CHINA CHARITY ALLIANCE ,CCA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登記證號:4983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7178369055
  • 組織狀態:正常
發展歷程,主要職能,組織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現任領導,

發展歷程

2013年4月19日,中國慈善領域聯合性、樞紐型社會組織——中國慈善聯合會成立。民政部部長李立國當選為首任會長。4月18日,中國慈善聯合會在北京舉行了第一次會員大會,首批160多名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參加了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聯合會章程、會費收繳標準、會徽等事項,選舉產生了99名理事、31名常務理事以及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據介紹,99名團體理事和個人理事中,慈善組織占45%、捐贈企業和個人占30%、社會各界人士占15%、政府部門代表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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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捐贈收入過億元的基金會共64家,比上年增加19家,接收的社會捐贈總額達323.46億元,占全年慈善捐贈總量的21.6%,占基金會募捐總量的49.2%。中國慈善捐贈的主要來源依然是企業和個人,二者捐贈合計1312.51億元,占捐贈總額的87.51%。其中,來自企業的捐贈總計963.34億元,占64.23%;來自個人的捐贈總計349.17億元,占23.28%。
2018年9月21日,中國慈善聯合會在深圳發布的《2017年度中國慈善捐助報告》顯示,2017年度我國境內接收國內外款物捐贈再創新高,總計1499.86億元,比2016年增長7.68%,較2007年的309.25億元增長385%;捐贈總額占同年全國GDP的0.18%,人均捐贈額107.9元,比上年增長7.11%。
2018年,企業捐贈中,民營企業仍然是慈善捐贈的中堅力量,全年捐贈達482.83億元,占企業捐贈總量的50.12%;國有企業保持第二位,捐贈總額為314.82億元,占企業捐贈的32.68%;外資企業、港澳台企業的捐贈規模比往年有較快增長,捐贈金額分別為115.7億元、49.99億元,占企業捐贈的比重分別為12%和5.2%,同比均有兩成以上的增幅。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其宗旨是:聯合慈善力量、溝通社會各方、促進行業自律、推動行業發展。

業務範圍

(一)弘揚慈善文化。在全社會弘揚中華民族扶危濟困、樂善好施的傳統美德,倡導平等、互助、博愛、共享的現代慈善價值觀,樹立助人悅己、樂於奉獻的精神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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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與政策制訂。深入研究慈善事業發展中面臨的熱點、難點和重點問題,及時反映各類慈善主體的意見和建議,協助政府制訂和完善慈善法規政策。
(三)維護會員權益。加強慈善界和其他行業的溝通,及時向政府部門、媒體和社會公眾發聲,反映會員合理訴求,協調會員關係,促進公平競爭。
(四)推動跨界合作。推動建立慈善組織、企業、政府、媒體、學界等各領域的合作夥伴關係,為慈善行業可持續發展集合社會資源。
(五)開展評估表彰。依法開展行業評估和表彰工作,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組織相關展覽、展示活動。
(六)開展專業培訓。面向社會各界和慈善領域從業人員開展專業培訓,普及慈善知識和技能,培養優秀行業人才。
(七)促進國際交流。加強國內慈善組織與國際同行間的交流與合作,引進先進經驗技術和優秀服務項目,推動中國慈善事業走向世界。
(八)推動行業自律。推動制訂和實施各類行業標準,加強誠信建設,推進行業公開透明,維護行業秩序。
(九)承辦政府部門、會員和其他機構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組織章程

中國慈善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慈善聯合會(以下簡稱“本聯合會”)。英文譯名為CHINA CHARITY ALLIANCE (英文縮寫為CCA) 。
第二條 本聯合會是由致力於我國慈善事業的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有關機構和個人自願結成的聯合性、樞紐型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聯合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其宗旨是:聯合慈善力量、溝通社會各方、促進行業自律、推動行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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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聯合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民政部,接受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聯合會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南街48號中彩大廈。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聯合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弘揚慈善文化。在全社會弘揚中華民族扶危濟困、樂善好施的傳統美德,倡導平等、互助、博愛、共享的現代慈善價值觀,樹立助人悅己、樂於奉獻的精神風尚。
(二)參與政策制訂。深入研究慈善事業發展中面臨的熱點、難點和重點問題,及時反映各類慈善主體的意見和建議,協助政府制訂和完善慈善法規政策。
(三)維護會員權益。加強慈善界和其他行業的溝通,及時向政府部門、媒體和社會公眾發聲,反映會員合理訴求,協調會員關係,促進公平競爭。
(四)推動跨界合作。推動建立慈善組織、企業、政府、媒體、學界等各領域的合作夥伴關係,為慈善行業可持續發展集合社會資源。
(五)開展評估表彰。依法開展行業評估和表彰工作,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組織相關展覽、展示活動。
(六)開展專業培訓。面向社會各界和慈善領域從業人員開展專業培訓,普及慈善知識和技能,培養優秀行業人才。
(七)促進國際交流。加強國內慈善組織與國際同行間的交流與合作,引進先進經驗技術和優秀服務項目,推動中國慈善事業走向世界。
(八)推動行業自律。推動制訂和實施各類行業標準,加強誠信建設,推進行業公開透明,維護行業秩序。
(九)承辦政府部門、會員和其他機構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聯合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聯合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聯合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聯合會意願;
(三)在慈善領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響力。
全國性慈善組織、地方慈善聯合組織以及有影響力、有代表性的企業、研究機構和其他慈善組織,可申請成為本聯合會單位會員。
在慈善領域有突出貢獻的個人,可申請成為本聯合會個人會員。
相關政府部門代表,應邀可成為本聯合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聯合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聯合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聯合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聯合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向本聯合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聯合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
(五)請求本聯合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聯合會章程,執行本聯合會決議;
(二)維護本聯合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聯合會委託的有關事項;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參加會員大會;
(六)接受本聯合會監督。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聯合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以上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或觸犯法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四條 本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全體理事組成,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聯合會開展日常工作,向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總顧問、顧問;
(四)根據會長提名,增補或者調整副會長和秘書長;
(五)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六)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八)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變更;
(九)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決定其他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十一)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處的工作;
(十二)領導本聯合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三)審議和決定聯合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四)決定聯合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主要工作規則是:
(一)理事會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二)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三)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四)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與會時,應委託他人參會發表意見或作表決,或者在規定時間內就有關議題寫出書面意見,否則,視為棄權;
(五)列席人員須經會長或秘書長同意方可列席;
(六)理事會會議紀要應印發全體會員;
(七)召開理事會議,原則上應提前10天通知;
(八)做好會議出勤情況的統計工作;
(九)理事因故不能到會,須正式請假;
(十)理事連續三次不參加理事會會議,視為自動放棄理事資格。
第二十條 本聯合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全體常務理事組成,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變更;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聯合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審議和決定聯合會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聯合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的主要工作規則是:
(一)常務理事會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二)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如遇緊急情況,需由在京常務理事半數以上同意方能做出決議;
(三)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四)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與會時,應委託他人參會發表意見或作表決,或者在規定時間內就有關議題寫出書面意見,否則,視為棄權;
(五)列席人員須經會長同意方可列席;
(六)常務理事會議紀要應印發全體理事;
(七)召開常務理事會議,原則上應提前10天通知;
(八)做好會議出勤情況的統計工作;
(九)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到會,須正式請假;
(十)常務理事連續三次不參加常務理事會會議,視為自動放棄常務理事資格。
第二十三條 本聯合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慈善領域有傑出影響力;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聯合會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六條 會長為本聯合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聯合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聯合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會長代表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全面領導本聯合會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必要時召集副會長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副會長、秘書長人選。
副會長和秘書長協助會長領導本聯合會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聯合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負責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處理聯合會的日常事務。秘書處向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本聯合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管理各內設部門,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貫徹落實;
(六)組織編制本聯合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報告,經理事會批准後,負責組織實施;
(七)組織起草本聯合會各項管理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後,負責組織實施;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聯合會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不是獨立法人,其工作應接受本聯合會的管理和監督。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聯合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或政府購買服務;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聯合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本聯合會開展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聯合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聯合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遵守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聯合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聯合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聯合會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 本聯合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以及聘用人員的工資待遇,參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聯合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本聯合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聯合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聯合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聯合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聯合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聯合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聯合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3年4月18日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現任領導

會長:唐承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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