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築金屬結構協會

中國建築金屬結構協會

中國建築金屬結構協會(China Construction Metal Structure Association)(縮寫為CCMSA)於1981年8月經原國家建委批准在北京成立。協會是經國家民政部核准登記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是中國金屬結構行業唯一的全行業協會。業務上受建設部指導、接受民政部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可同國內外相應組織簽訂有關經濟、科技等交流與合作的協定、協定和其它檔案。

該協會是從事建築鋼門窗、鋁門窗、幕牆、塑膠門窗、建築鋼結構、採暖散熱器、建築模板腳手架、建築扣件、建築給排水設備生產及為本行業生產配套服務的產品和有關科研設計、大專院校等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地區的全國性行業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建築金屬結構協會
  • 外文名:China Construction Metal Structure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1981年8月
  • 縮寫:CCMSA
建設宗旨,主要任務,機構發展,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綱領,貫徹改革開放的總方針,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通過為政府服務、為行業服務、為企業服務、為市場服務,促進企業適應市場經濟,加快企業轉換機制,推動全行業的技術進步,提高產品的質量,增加經濟效益,引導行業健康發展。

主要任務

研究探討我國建築金屬結構行業的改革和發展方向;
根據國家建設事業的發展,提出本行業發展規劃及相關技術政策的建議;
認真貫徹政府有關經濟技術政策和法律法規;
協助政府部門制訂、修訂產品與工程技術標準;
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做好生產許可證、企業資質審查和產品質量認證的工作;
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科技攻關工作,組織本行業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奮和新材料;
組織國內外技術交流與合作。
積極扶持出口企業走向國際市場;
開發智力,培養人才。提高全行業的技術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
推動企業開展健康的競爭,積極促進會員間的橫向聯合;
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向社會推薦、宣傳名、優、新產品,積極為企業拓展市場;
承辦政府部門或會員的委託事項,當好企業與政府的橋樑和紐帶。
積極依據法律、法規興辦行業公益事業。

機構發展

中國建築金屬結構的會員採取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國家各產業系統的凡從事建築鋼門窗、鋁門窗、幕牆,塑膠門窗、建築鋼結構、採暖散熱器、建築扣件、建築模板腳手架及給排水設備生產企業;為本行業產品配套服務的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及有關設計院、科研所、大專院校等企事業單位,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工作,繳納會費,均可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即成為中國建築金屬結構協會會員。協會現有近3000個團體會員。
中國建築金屬結構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理事由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廳行業主管部門或金屬結構協會負責人、大專院校的代表、專家及金屬結構企業的代表共406人組成。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主要任務是:貫徹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協會工作任務,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等。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由167名資深人員組成,主要任務:是執行理事會的決議,提出理事會討論的各種議案,領導協會秘書處和指導協會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理事會設常設機構——秘書處。秘書處下設辦公室、信息部、培訓部、質量部、財務部、編輯部等工作部門。為了加強各項專業工作的開展,協會設立了若干個專業委員會和分會,這些專業委員會和分會分別是鋼門窗委員會、鋁門窗幕牆委員會、塑膠門窗委員會、採暖散熱器委員會、建築鋼結構委員會、建築扣件委員會、建築模板腳手架委員會、建築給排水設備分會等。在協會的統一協調組織下分別負責本專業內協會章程所賦予的各項任務的組織與實施。
協會辦公地點設在北京三里河路九號建設部院內。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建築金屬結構協會,英文名稱:China Construction Metal Structure Association,縮寫:CCMS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國內外從事建築門窗、幕牆、建築鋼結構、採暖散熱器、建築扣件、建築模板腳手架、建築門窗配套件、建築給排水設備,及配套產品、服務領域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設計單位等)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國內外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切實履行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職能,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行業自律,認真履行服務企業的宗旨,大力實施自主創新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推動行業技術進步,促進產業結構升級、轉變行業發展方式,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原建設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1.從巨觀與微觀、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對行業改革中出現的難點和會員關心的熱點,技術創新,市場動態,國內外行業發展趨勢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本行業發展規劃及相關技術政策的意見,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議。
2.認真貫徹國家有關經濟技術政策和法律法規,以科學技術進步為先導,組織本行業為建設事業提供合格產品與服務。
3.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或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制訂、修訂產品與工程技術標準、規範、產品質量認證工作,接受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工作。
4.參與國內外技術交流,發展同國內外民間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和合作。為企業溝通信息,傳播現代科學知識,開展技術諮詢,積極扶持企業走向國際市場。
5.開發智力,培養人才。舉辦各類技術、管理培訓班、研討班,委託有關院校開設大、中專班,提高全行業的技術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
6.監督會員依法經營,推動生產企業開展健康的競爭,對違犯協會章程和損壞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有欺詐行為及其它違法行為的會員,經舉報查實,本會可採取警告,業內批評、通報批評、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
7.協調行業企業生產規模,協調行業行為,協調會員關係,反映會員要求,組織行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的調查,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採取措施,保護行業安全。
8.引導和推動企業面向市場,轉換經營機制,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積極促進會員間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合作和橫向聯合,相互協作,取長補短,有效利用資源。組織本行業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和新材料,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9.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產品展覽展示,積極為企業拓展市場;採用必要的方式,抵制偽劣假冒產品進入建築市場。
10.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收集、發布行業信息。
11.積極興辦行業公益事業,依照有關規定,做好行業雜誌、技術書籍編輯、出版、發行工作。利用團體網站為行業提供信息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願意參加本團體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權使用“中國建築金屬結構協會會員”的名義和標誌。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 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 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 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 年12 月26 日9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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