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作犬管理協會

中國工作犬管理協會

中國工作犬管理協會是由從事工作犬事業與工作犬部門有關的個人和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為獨立的社會團體法人。協會在公安部的倡議下,軍隊、武警、海關係統積級回響,經民政部報國務院同意,順利地完成了協會的申請成立工作。公安部是中國工作犬管理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

2018年11月26日,民政部公布2017年度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評估等級結果,中國工作犬管理協會為3A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工作犬管理協會
  • 主要任務:制定部門發展規劃等
  • 機構設定:辦公室等
  • 協會章程:制定和修改章程等
主要職責,組織機構,團體會員,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主要職責

協會主要開展以下十項業務
(一)制定部門發展規劃,向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政策建議,提供決策參考;
(二)賽事;
(五)制定有關標準、規則、開展部門資質考核、認證、加強部門指導,規範部門運行管理機制;
(六)制定部門培訓計畫,
(九)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表彰獎勵工作成績優異的團體、個人,舉薦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
(十)推動動物保護工作。

組織機構

協會常設機構設四個部(室),即辦公室(綜合處、財務處)、犬資源管理部(繁育管理處、犬籍管理處)、競賽培訓部(培訓處、競賽部)、信息聯絡部(交流合作處、信息中心、雜誌社)。非常設機構設學術委員會和若干個專業委員會。協會還將設立黨的組織。
常設機構主要職能:辦公室主要負責文秘工作、行政管理、會員管理、市場發展、內部財務會計等工作;犬資源管理部主要負責繁育管理、犬籍管理、建立和維護犬籍信息檔案系統等工作;競賽培訓部主要負責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管理,組織參加各類賽事等工作;信息聯絡部主要負責協會內外的交流與合作,網站維護、信息管理,編輯、出版、發行協會會刊等工作。

團體會員

已有來自全國公安、軍隊、武警、海關、司法、動植物檢驗檢疫、地震救護等系統以及從事與犬有關的教學科研單位160餘個成為首批團體會員。

理事成員

2002年6月6日,中國工作犬管理協會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成立大會。召開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及第一屆理事會、第一屆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了協會領導機構。公安部原副部長蔣先進同志任會長,任滿泉、李曉武等同志任副會長,安衛星同志任秘書長,徐漢坤同志任常務副秘書長。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工作犬管理協會,簡稱工作犬協;英文名稱為China Working Dog Management Association,縮寫為CWDMA。
第二條 中國工作犬管理協會是由從事工作犬事業及與工作犬行業有關的個人和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為獨立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四條 中國工作犬管理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協會接受公安部的業務指導和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工作犬管理協會住所在江蘇省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中國工作犬管理協會的業務範圍為:
(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向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政策建議,提供決策參考;
(二)加強國內同行間的聯繫與合作,積極開展學術交流,舉辦國內賽事;
(五)制定有關標準、規則,開展行業資質考核、認證,加強行業指導,規範行業運行管理機制;
(六)制定行業培訓計畫,
(九)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表彰工作成績優異的團體、個人,舉薦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
(十)推動動物保護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單位團體會員和榮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 自願加入本協會。
(三) 個人會員:在該領域有一定專長和貢獻的人士。
(四) 單位團體會員:經國家有關職能部門批准成立的單位和社會團體。
1、 從事工作犬繁育、訓練、使用、教學、研究和提供服務的單位;
2、 有關的學會、研究會和其他社團;
3、 研製、生產、行銷犬用具、用品、食品和藥品的單位。
(五) 榮譽會員:熱心支持本協會工作,在實踐和學術上有突出貢獻的國內外知名人士、專家、學者或在協會工作成績卓著的,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或理事會授權部門批准;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犯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 處理協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2年6月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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