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封建制社會經濟形態

中國封建制社會經濟形態或稱“中國封建社會經濟結構”。簡稱“中國封建制經濟”。中國封建社會時期占主導地位的生產關係的總和。中國歷史上第三種基本的社會經濟形態,也是第二個以私有制為基礎的人剝削人的社會經濟形態。中國何時從奴隸占有制社會經濟形態轉變為封建制社會經濟形態,學術界尚無定論。中國封建制社會經濟形態的下限止於清道光二十二年 (1942年)。

在各個學派一致承認屬於封建社會經濟形態的歷史時期里,社會經濟的基本特徵是:(1) 農業是基本的生產事業。手工業的主要形態是農民家庭的副業,即家庭手工業。農業中的生產關係是封建生產關係的基本形態。農業和手工業中,生產關係所依存的生產力,都是以鐵工具和手工勞動為特徵。(2) 土地是基本生產資料。土地分為官田和民田。官田為封建主階級的國家所有,由皇室、貴族、官僚占有並取得土地上的地租收益。民田即私人所有的土地。其中,大部分為地主階級所有,小部分為農民及社會其他階層居民所有。民田可以買賣。中國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基本形態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少數地區存在領主土地所有制。(3) 官田和地主所有上地的基本使用方法是租給農民。農民租用地主的土地,對地主存在人身依附關係,如部曲制、佃仆制等。租地的方法,自唐以後,契約租田發展起來,佃農可以遷移、退佃,永佃制增多,農民對地主的人身依附關係逐漸鬆弛。不同地區、不同來源、不同租佃制度下的佃農,其人身自由程度與法律地位不同。佃農有自己的個體經濟。(4) 土地收穫物的分配: 在官田上,一部分以地租的形式歸國家占有,剩餘的部分歸農民,作為所耗生產資料的補償與維持生活之用。在農民自耕的土地上,一部分以田賦的形式歸國家占有,剩餘的部分歸農民所有。在佃農耕種的地主的土地上,一部分以地租的形式歸地主占有,餘下的一部分歸佃農; 地主將地租中的一部分以田賦的形式繳納給國家。農民除繳納地租或田賦外,還要服勞役。地租和田賦的形式主要是實物; 自唐以後,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實物折成貨幣的形式逐漸增多。地租率一般為土地收穫物的50%左右。地租形式主要有分成租制與定額租制兩種。(5) 以自給自足為特徵的自然經濟占主要地位。地主收取地租,國家徵收田賦,主要是為了滿足對生活資料的需要,包括奢侈生活的需要,很少用於交換。農民家庭是基本的生產單位,生產的目的是供地主、官吏與自己的直接消費。男耕女織即家庭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相結合,是農民家庭的基本生產方式,也是社會的基本生產方式。耕種糧食與紡織布匹是農民家庭生產也是社會生產的基本內容。對於農民的生產與生活來說,需要交換和可以用於交換的產品很有限。自然經濟占主要地位;商品經濟處於從屬地位,並緩慢地發展著。(6) 城市是商業、貨幣流通、個體手工業生產和財富集中的中心,也是封建文化的中心、政府政治軍事統治的中心。城市中的重要商業、貨幣經營和手工業生產,由政府經營。商人和個體手工業者只是城市中居民的一部分,不掌握城市的領導權。城市統治和剝削鄉村。城鄉矛盾極為尖銳。與歐洲中世紀的情況不同,不存在城市與封建主的對立與鬥爭。(7) 在生產力、土地私有制、商品貨幣關係和城市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在封建統治與束縛薄弱的地方,較早地產生了資本主義萌芽,但發展得極為緩慢,並幾經摧折,未能突破堅硬的封建經濟外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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