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宋慶齡基金會基金管理辦法

中國宋慶齡基金會基金管理辦法

宋慶齡同志是愛國主義、民主主義、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偉大戰士,是傑出的國際社會活動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卓越的領導人,她的名字不僅為海內外的華夏子孫所銘記,而且為眾多的國際友人所仰慕,她是我們中華民族的驕傲,是國之瑰寶。

為了紀念宋慶齡,1982年5月29日,宋慶齡基金會在北京成立。鄧小平同志親自擔任宋慶齡基金會名譽主席,許多著名的領導人和社會活動家擔任會裡的領導職務,這充分體現了以宋慶齡名字命名的人民團體和慈善公益機構的特殊地位與作用。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基金來源,第三章 基金募集,第四章 專項基金,第五章 基金使用,第六章 財務管理,第七章 基金營運,第八章 審計監督,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遵照本會宗旨和捐贈者意願發展社會公益事業,維護捐贈人、受益人及本會的合法權益,切實加強基金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金,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等捐贈人,遵循本會宗旨,以發展公益事業為目的,自願無償地以契約或遺囑等形式將其合法所有的財產捐贈至本會,其捐贈財產的貨幣價值形成基金。
第三條 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務:開展募捐、捐贈財產的管理和使用、基金增值的營運。基金管理工作由本會基金管理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第二章 基金來源

第四條 本會基金來源主要包括:
1.國內外社會團體、企業和組織的捐贈;
2.國內外個人的捐贈;
3.國際組織、外國政府的無償援助;
4.國家財政及有關部門的資助;
5.本會基金營運所實現的投資收益;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基金募集

第五條 本會依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任務,積極組織開展社會募捐活動,制定計畫,提出項目,大力宣傳,務求實效。
第六條 募捐活動應以捐贈者自願捐贈為原則,不得攤派,不得損害社會公德,不得影響公眾參與公益事業的積極性。
第七條 本會可聯合其他公益機構募捐。凡與本會聯合募捐的機構必須事先徵得同意,嚴格履行手續,約定在本會授權範圍內募捐;未經同意,擅自使用本會名義開展募捐活動的單位及個人,本會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本會受贈時,應依法與捐贈人履行捐贈手續,包括訂立捐贈協定和出具財務收據。捐贈人應依法履行捐贈協定,按照約定將捐贈財產移交本會。
第九條 本會對支持公益事業、推動募捐活動開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個人,將通過多種形式予以感謝和表彰,包括頒發榮譽證書、授予榮譽稱號、媒介宣傳和留名紀念等。

第四章 專項基金

第十條 為擴大積累,長期有效地發展公益事業,本會在基金管理中可以按專題或以捐贈方所提名稱設立專項基金。
第十一條 設立此類專項基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專項基金的使用方向或直接用途,應符合本會宗旨;
2.專項基金的起始額度原則上為人民幣300萬元以上(非物品折合),且首期捐贈資金須在協定簽署後即到位;
3.專項基金根據捐贈人意願,可以實施本金制管理,以其增值部分資助相關事業(特殊約定除外);基金存續期間,賬面餘額原則上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4.專項基金的管理應符合本會《章程》和《專項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其財務會計工作由本會負責。
第十二條 根據需要,可成立由捐受雙方及相關方面共同組成的工作機構,負責相關事項;專項基金是本會基金的組成部分,其名稱可體現捐贈方的意願,但須規範,由捐受雙方商定。未經本會同意,捐贈方不得單獨以專項基金的名義對外進行宣傳、籌資等活動。
第十三條 各專項基金的收支情況和項目執行結果,應及時向捐贈方通報。

第五章 基金使用

第十四條 本會在充分尊重捐贈者意願的基礎上,按照雙方對捐贈財產的約定,用於資助符合本會宗旨的活動和事業。使用情況,應及時向捐贈者反饋,並隨時接受查詢,作出如實答覆。
第十五條 根據需要,對受贈財產的使用,本會與受資助方簽定資助協定;若受資助方違背約定,本會有權減少、停止或收回資助財產,依法保護社會公共財產的權益和本會聲譽。
第十六條 對受贈財產的使用,及時跟蹤調查,適時作出評估意見;本會有責任、有義務檢查和督促受資助方認真落實有關要求,實現捐贈者的意願和財產的使用效益;必要時,受資助方應允許並接受捐贈者的實地考查和審計。
第十七條 本會每年用於資助公益事業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比例;本會項目工作人員工資及辦公經費,不得高於國家規定的比例。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十八條 本會由財務部門負責基金管理的財務會計工作,基金財務管理以國家有關財會制度為基本規範,制定符合本會實際的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九條 本會基金按其來源和用途,劃分為專項基金和一般基金兩部分實施管理。
第二十條 專項基金的使用,依法根據捐贈人的意願用於相關公益事業;一般基金的使用,原則上由本會根據宗旨所規定,提出使用意見,用於符合本會宗旨的項目或活動。
第二十一條 受贈物資應折價入賬,建立出入庫管理制度;按照約定要求,及時資助受益方;捐贈物資不適於資助的,可合法變賣,所得收入納入基金管理,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 每年增值收入,在扣除本金制管理的專項收入和其他特殊約定部分外,經費主要用於:募捐宣傳、項目管理等業務及財務管理等費用。
第二十三條 財務實行預決算管理,規範審批程式,明確管理許可權;建立財會人員崗位責任制,加強培訓,不斷提高專業素質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部門定期編制會計報表,提交財務工作報告,並保證其真實和準確;要妥善保管捐贈資料和會計檔案。

第七章 基金營運

第二十五條 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條 為了加強基金的營運管理,主動邀請有關專家或專業機構,指導幫助本會開展相關業務,必要時,可成立專門機構負責這一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有關基金營運事項,必須事前做可行性論證,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科學做出決策;營運計畫的實施,必須經過集體討論,按規定程式審批。

第八章 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 每年邀請社會中介機構對基金收支進行審計,並將結果向常務理事會報告,同時向社會公布。主動接受相關主管部門和內部職能機構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建立健全基金財務內部控制制度,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增強管理的有效性。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宋慶齡基金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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