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宇航學會章程

中國宇航學會章程

《中國宇航學會章程》是中國宇航學會的章程,經2017年5月6日第七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總 則,第一章 業務範圍,第二章 會 員,第三章 組織機構,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七章 附 則,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宇航學會,英文譯名:CHINESE SOCIETY OF ASTRONAUTICS(縮寫CSA)。
第二條 中國宇航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全國航天科學技術工作者及相關單位自願結成、依法登記的全國性、非營利性、學術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中國科協)的組成部分,是聯繫我國宇航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我國宇航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在黨的領導下團結和組織廣大宇航科技工作者,堅持科學發展觀,通過搭建形式多樣的開放活動平台,營造適宜科技創新和人才成長的環境,促進航天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航天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航天科技人才的成長與提高,促進航天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航天事業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航天科技素質服務,為廣大會員和科技工作者服務,為政府科學決策服務,為建設創新型國家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貫徹“自由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科技工作方針,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創新、求實、協作、奉獻”的精神,依法依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

第一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圍繞航天科技及相關學科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學科發展需要舉辦國內和國際學術會議、講座、展覽,促進國際性、區域性的民間科技交流,發展同國內外科學技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二) 主辦《宇航學報》和《太空探索》雜誌,開展科技圖書、期刊、論文集、電子出版物、音像製品及其它技術資料的編輯、出版、發行,以及相關數字出版活動,提供科技知識服務。
(三) 承接航天領域科技評估、專業技術人員水平評價、技術標準研製、國家科技獎勵推薦等政府委託工作或轉移職能,服務會員和航天科技人員。
(四)組織航天科技工作者參與航天科技戰略、規劃、布局、政策、法律法規的諮詢制定,開展科技諮詢、科技服務和科技轉讓,接受委託組織科技成果評價、技術職務資格評定,助力航天創新發展,建設航天高水平科技創新智庫。
(五) 開展青少年和公眾航天科普活動,弘揚航天精神,普及航天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提高公眾科學素質。
(六) 推薦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國際宇航科學院院士候選人等;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獎勵優秀航天科技工作者,舉薦航天科技人才,發現培養傑出航天青年科學家和創新團隊。
(七) 密切聯繫航天科技工作者,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反映航天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航天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建設航天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二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其中個人會員包括普通會員、高級會員、榮譽會員和資深會員。單位會員包括普通單位會員和榮譽單位會員。
第九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並具備下列條件者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 普通會員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成為普通會員:
1. 從事航天科學技術工作,具有一定專業技術職務或專業知識的科技人員或高技能人才;
2. 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
3. 在高等院校本科三年級以上就學,能夠參加學會組織的活動並接受學會工作的本專業學生。
(二) 高級會員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成為高級會員:
1. 副高級及以上職稱滿三年以上,並在科研、生產、教學管理等方面成績顯著,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熱心為學會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2. 曾擔任過學會理事以上職務的科技工作者。
(三) 榮譽會員
為我國航天事業做出突出貢獻、在國內外具有重大影響的科技工作者。
(四) 資深會員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成為學會資深會員:
1. 與航天有關的中國科學院院士;
2. 與航天有關的中國工程院院士;
3. 國際宇航科學院院士;
4. 曾經擔任中國宇航學會名譽理事長和名譽理事的專家。
(五) 單位會員
和本會學科專業領域相關,具有一定科技實力的科研、生產、設計、套用、教學、管理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並積極支持和參加本會活動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六) 榮譽單位會員
為我國航天事業做出卓越貢獻、在國內外具有重大影響的單位。
第十條 入會和審批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
(二) 榮譽會員和榮譽單位會員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其他會員理事會授權本會常設機構按會員條件予以審核通過;
(三) 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榮譽會員不享有此項權利);
(二) 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 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 優惠取得本會的刊物和學術資料;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學會章程,執行學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工作;
(二) 依學會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三) 維護學會合法權益;
(四) 協助本會開展有關學術和科普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會費繳納標準按《中國宇航學會會費收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不按規定繳納會費,學會書面通知會員補交,並暫停服務項目,待補交會費後,恢復相應的服務項目。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違反職業道德並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影響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取消會籍。
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單位會員註銷或被撤銷登記的,其會籍自然取消。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代表大會),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和監事會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六) 進行獎勵和表彰;
(七) 決定終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七條 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作出決議,在計畫召開代表大會6個月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本會換屆後,應在30日內將選舉結果和章程等檔案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按照國家關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到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聘任、解聘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代表大會;
(四) 向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學會有關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等;
(十) 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一)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休會期間負責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組成要體現專業、地區、單位的分布,老、中、青梯隊結構,並有相當比例的中國共產黨黨員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每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調整不少於1/3,理事會成員的3/4、常務理事會成員的2/3應為基層一線科技工作者。理事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理事候選人為有學術成就、學風正派,並能參加學會實際工作的航天科技專家、中青年航天科技工作者以及熱心學會工作並從事航天科技管理的領導幹部。理事由單位會員推薦,經代表大會醞釀、協商後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屆中調整理事,由常務理事會提名,經理事會到會4/5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可執行。
在新一屆理事會中不再任職的上一屆常務理事,經本屆理事會討論通過、本人同意並履行有關審批手續,可授予本屆理事會名譽理事稱號。
在新一屆理事會中不再任職的上一屆理事長、航天老專家和有關部門的主要領導,經本屆理事會討論通過、本人同意並履行有關審批手續,可授予本屆理事會名譽理事長稱號。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學風;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 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屆滿時)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屆滿時)不得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由理事會聘任的秘書長可不受屆次限制。
第三十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分會、專業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作為本會的分支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未經本會授權或批准,分支機構不得與其他民事主體開展合作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字樣結束。
第三十六條 分支機構的人員組成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最高任職年齡(屆滿時)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對分支機構的財務、賬戶統一管理。分支機構不得開設銀行基本賬戶。以分支機構名義舉辦的會議、展覽、培訓等各類活動所發生的經費往來,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九條 為保證本會的活動依法和按章程開展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本會監督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罷免。監事會由3到9人組成,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長及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會的職權
(一) 選舉監事長、副監事長;
(二) 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工作;
(三) 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四) 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職情況;
(五) 監督本會財務運行管理情況;
(六) 履行會員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必要時可隨時召開。
第四十二條 為加強學會黨建工作,本會設立理事會黨委。理事會黨委為學會功能型黨組織,主要發揮政治核心、思想引領、組織保障作用。理事會黨委由常務理事中的黨員開會研究決定,經中國科協科技社團黨委審批後成立,受中國科協科技社團黨委領導。
第四十三條 理事會黨委的職權
(一)保障政治方向,及時學習貫徹黨中央重要指示精神和重大決策部署;
(二)注重引導監督,保證本會依法依章程開展活動,推動本會有序參與社會治理、提供公共服務;
(三)參與重大問題決策,對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四)團結帶領廣大科技工作者聽黨話、跟黨走,維護廣大會員的正當權益。
第四十四條 理事會黨委委員人數一般由5至9人的單數組成,設書記1名,副書記1至2名,紀檢委員1名,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增設其他委員。委員人選由黨員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中的黨員擔任負責人牽頭通過開會討論推選,也可由學會主要負責人提名推選,書記一般由理事長或駐會副理事長中的黨員擔任。推選出的人員名單必須徵求常務理事會全體黨員意見,並徵得大部分黨員的同意後,報請中國科協科技社團黨委審批,並適時通報理事會全體黨員。
第四十五條 理事會黨委不審批發展黨員,不重複統計黨員信息,不選舉黨代表參加上一級黨代會。理事會黨委委員可不轉組織關係,按照“一方隸屬,過多重組織生活”的原則參加本會黨組織活動,委員任期隨理事會換屆時一併調整。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開展評選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財務部門或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五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社會組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會工作人員應自覺加強紀律和道德約束,共同維護本會作為航天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貶損詆毀。如有違犯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理。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會員證、會徽由本會自行設計、製作、頒發並報中國科協備案。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7年5月6日第七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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