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天然林保護標識使用管理辦法

中國天然林保護標識使用管理辦法

為加大天然林保護(以下簡稱“天保”)宣傳力度,增強全社會天然林保護的符號意識,更好地營造天然林保護的社會氛圍,國家林業局天然林保護工程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林業局天保辦”)設計了中國天然林保護標識(以下簡稱“天保標識”),並以《關於啟用中國天然林保護標識的通知》(天綜通字[2016]41號)發布使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天然林保護標識使用管理辦法
  • 發文字號:天綜通字〔2017〕1號
  • 發布單位:國家林業局天保辦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發布通知

關於印發《中國天然林保護標識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天綜通字〔201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
為規範使用“中國天然林保護標識”,我辦制訂了《中國天然林保護標識使用管理辦法》(見附屬檔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1.中國天然林保護標識使用管理辦法
2.中國天然林保護標識
國家林業局天保辦

辦法全文

中國天然林保護標識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大天然林保護(以下簡稱“天保”)宣傳力度,增強全社會天然林保護的符號意識,更好地營造天然林保護的社會氛圍,國家林業局天然林保護工程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林業局天保辦”)設計了中國天然林保護標識(以下簡稱“天保標識”),並以《關於啟用中國天然林保護標識的通知》(天綜通字[2016]41號)發布使用。
第二條 為維護天保標識的嚴肅性,確保其使用規範性,特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天保標識是我國實施天然林保護的特定標識,是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天然林保護機構的專用標識。
第四條 天保標識具有保護和宣傳作用,在使用時不得在標識上添加、修改任何內容,包括樣式、各組成部分比例、色彩、色調等,僅可同比例縮放使用。
第五條 天保標識在使用時,用在旗幟上的,標識圓圈不得觸及旗幟的邊緣;用在臂章和胸章上的,標識應當置於臂章和胸章的中間部位;用在建築物上的,標識應當置於建築物的明顯部位。
第六條 天保標識在使用時,應當保持其色彩鮮艷、準確和整潔,易於辨認。
第七條 在天然林保護區域,下列機構或者組織及其處所、物品、交通運輸和通訊工具可以使用天保標識:
(一)各級天保管理機構、人員及森林管護站(所、點)等場所;
(二)天然林保護宣傳標牌,宣傳單、畫冊、書籍、記錄本等印刷品,天然林保護的徽章、獎章、證章等宣傳品,以及用於天保宣傳的報刊、網站、微信等平台。
(三)天然林保護的責任碑牌;
(四)天然林保護區域實施的植被恢復、森林撫育、森林改培等項目標示、責任碑牌;
(五)用於森林管護的交通運輸裝備,以及監控管護、定位巡護、通訊等設施設備;
(六)天然林保護的各種救災防災物資。
第八條 天保標識不得用於:
(一)商標或者商業性廣告;
(二)商品的包裝;
(三)公司的標識;
(四)非天保工程設計、產品設計;
(五)本辦法規定可以使用天保標識以外的其它情形。
第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有權予以勸阻,並要求其停止使用:
(一)從事天然林保護以外的人員使用天保標識的;
(二)非天然林保護使用的建築物、辦公及其它場所使用天保標識的;
(三)不屬於天然林保護的物品、交通運輸及通訊工具等使用天保標識的;
(四)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天保標識的其它情形的。
第十條 在本辦法規定的範圍以外要使用天保標識的,需經國家林業局天保辦同意。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有關天保標識使用規定的未盡事宜,由國家林業局天保辦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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