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城市環境衛生協會

中國城市環境衛生協會

中國城市環境衛生協會是由建設部主管、民政部登記,成立於1992年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社會組織,總部設在北京。中國城市環境衛生協會會員由從事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科研、設計、教育、諮詢和服務機構,設備製造和銷售、作業服務、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以及個人自願結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城市環境衛生協會
  • 外文名:CHINA ASSOCIATION OF URBAN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 中文簡稱:“中環協”
  • 英文簡稱:CAUES
  • 成立時間:1992年
  • 總部地址:北京
建設宗旨,主要職責,組織刊物,大型活動,工作目標,會員成員,組織機構,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通過多種方式服務於會員,反映會員的願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加強行業管理,嚴格行業自律,提高行業服務質量,培育和規範市容環境衛生服務市場,充分發揮黨和政府聯繫廣大環衛企業和環衛職工的橋樑紐帶作用,促進全國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健康發展。

主要職責

·制定行業管理、行業自律規範以及服務標準;
·參與制定國家行業發展規劃;
·開展法律、法規和行業發展及其技術經濟政策研究;
·培育和規範市容和環境衛生市場,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提供諮詢和信息服務;
·評估、審查和推廣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以及科研成果;
·組織人員培訓;
·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承擔業務主管部門和會員委託辦理的有關事項。

組織刊物

《中國城市環境衛生》為中國城市環境衛生協會會刊,是全國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業的綜合性內部刊物,中文雙月出刊。

大型活動

·中國城市環境衛生協會年會
·固體廢物處理設備國際展覽會

工作目標

中國環衛協會在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範下開展工作。其目標是:
▲ 促進城市固體廢物處理技術和裝備的研究與開發
▲ 提高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質量和水平
▲ 加強和規範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 推動社會、經濟和環境之間的協調發展
主要任務
▲ 協助政府主管部門起草和制定與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技術標準
▲ 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行業狀況、會員的願望和要求
▲ 提供多種形式的技術援助和服務
▲ 提供人員培訓
▲ 交流信息
▲ 推廣新技術、新產品和新設備
▲ 參與和協調雙邊和多邊國際合作與交流

會員成員

根據協會章程的規定、中國環衛協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團體會員
各省、自治區和城市和行業協會、從事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作業、教育、研究、設計、產品製造的企業、事業單位,凡擁護中國環衛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和、經自願提出申請,協會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團體會員。
個人會員
從事城市環境衛生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研究人員和學者、凡擁護中國環衛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經本人自願提出申請,協會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個人會員。

組織機構

中國環衛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是協會的權力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秘書處
▲ 組織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定
▲ 協調各部門工作
▲ 管理會員和協會經費
▲ 組織和協調技術援助與服務、人員培訓和行業管理
▲ 負責協會對外宣傳、國際交流與合作
管理部
▲ 協調行業標準化
▲ 研究有關政策
▲ 技術部
▲ 組織和協調城市固體廢物處理技術研究和開發
▲ 組織技術交流與協作
工程部
▲ 提供工程諮詢服務
▲ 協調處理設施的規範管理和運營
▲ 產品開發與推广部
▲ 提供產品信息服務
▲ 協調產品標準化、研究和開發
▲ 協助政府規範產品市場
信息部
▲ 交流城市環境衛生行業信息
▲ 編輯、出版、發行協會刊物
專家委員會
▲ 渣土管理專業委員會
▲ 車輛清洗管理專業委員會
▲ 會刊編輯委員會
刊物
《中國城市環境衛生》原名《城市環衛》,創刊於1993年,1995年初更改為現在名稱。該雜誌為國內城市環境衛生行業的綜合性刊物,中文雙月刊出版。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中國城市環境衛生協會,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of Urban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縮寫:CAUES。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從事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科研、設計、教育、諮詢和服務機構,設備製造和銷售、作業服務、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以及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行業自律,規範市場秩序,為會員服務,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加強行業管理,充分發揮黨和政府聯繫廣大環衛企業和環衛職工的橋樑紐帶作用,積極推進全國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科學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深入開展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與會員訴求,提出政策建議;
(二)積極協助政府部門研究制訂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法規、標準;
(三)健全自律性行業規範和職業道法準則,大力推進行業誠信建設,規範市場秩序;
(四)組織人員培訓,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
(五)開展學術研討與經驗交流,搭建行業公共服務平台,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覽、展示活動;
(六)開展新技術、新產品和示範項目評估、推廣工作;
(七)推進行業文化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八)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幫助企業開拓國家市場;
(九)承擔政府部門和會員委託辦理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本團體工作機構和分支機構不發展獨立的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必須是具有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
(五)個人會員為長期從事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並有一定實踐經驗的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或有關部門負責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由本團體秘書處進行資格審查;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時,享受會議費或註冊費優惠。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1月12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業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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