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城市公共安全研究中心

中國城市公共安全研究中心是由各地方公共安全主管單位、各大安防企業於1997年共同組成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業務研究領域涉及火災安全、生產安全、社會安全、核安全、城市與建築安全、環境安全、電力安全、公共安全管理等,並順應時代的要求,在對公共安全理論研究的同時,急社會之急,針對社會熱點問題和突發事件進行重點科學攻關,快速適時拿出實用的科研成果,對推動我國平安城市建設起到到不可磨滅的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城市公共安全研究中心
  • 性質: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 成立時間:1997年
  • 覆蓋範圍:全國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近年來,研究中心引領我國相關專家、學者配合黨和政府相關職能機構、部門、軍、警等,對我國城市發展中出現、面臨、隱藏著的各類新情況、新特點、新問題,針對現階段存在著的社會矛盾和安全隱患問題,尤其是恐怖基地、邪教組織極端分子陰謀策劃的恐怖活動、唆使挑起的社會突發群體事件及其他危害城市公共安全案件進行深入、客觀、縝密、科學的剖析和研究,充分了解和掌握潛在的不穩定因素,為黨和政府提供高端的城市預警防範戰略和建議及方案,提出有效遏制方法,統籌應急措施、科學處置策略,不斷加強完善具有前瞻性、全局性、科學性、可行性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戰略和策略。
研究中心同時積極配合政府相關立法機構制訂具有中國特色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標準,策劃構建行之有效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體系,建立具有權威性、科學性的專家評估體系。
並根據每個城市所具有的特性、特點深入地進行調查分析,為當地政府出謀劃策,提出正確處理城市公共安全與社會經濟環境關係、城市各階段快速發展與公共安全關係、公共安全管理內部系統的條塊關係,對公共安全進行系統的、科學的統籌安排,提出適合該城市安全、合理、科學、規範、統籌的發展戰略,並提供安全評估報告,有效地提高政府對城市的綜合管理能力及應對和正確處置各種突發事件的能力,確保政府的形象,確保政府執政能力的穩定,確保社會的穩定,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有效、安全的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中國城市公共安全研究中心。英文譯名: (Chinese City Public Security Research Center), 縮寫:CCPSRC。
第二條 本協會是依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以各地方人民政府、安防行業相關企業自願參加結成的、行業性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登記註冊的全國性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努力為平安城市建設服務,為會員單位之間及會員單位與政府部門之間的溝通,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公安部的業務指導和國家社會團體登記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關於平安城市建設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制度及有關檔案精神。
(二)研究國際國內社會安全發展形勢、經濟形勢和世界動向,探討城市管理和發展中的理論與實踐問題,為政府提供信息,並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和建議。通過政策性建議,爭取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和支持,為地方公共安全主管單位提供管理諮詢等。
(三)組織對有關專業人員進行培訓和資質、資格認證。
(四)傳播國際國內平安城市建設的成果,組織舉辦相關研討會及成果展。
(五)編輯出版協會刊物,為會員單位及業界專家、學者、業內人士提供知識、經驗、學術交流平台。
(六)組織國內外培訓考察活動,開展會員單位間的交流與合作,促進我國平安城市的建設及和諧社會發展。
(七)協調會員單位之間各方面的關係,建立起公平競爭、相互發展的合作關係。
(八)積極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加強各地方安全主管部門的聯繫。
(九)監督並約束會員單位的行為規範,維護安防企業的合法權益。
(十)為各地方公共安全主管單位提供評估報告,作為其決策依據之一。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企、事業法人、社團法人均可成為本協會的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提出書面申請;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協會履行有關手續;
(四)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本協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行使表決權和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協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協會工作進行批評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協會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章程,執行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委託和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按時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提供有關信息和數據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事先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二年不繳納會費,經催繳仍不繳納的單位或已經依法註銷的單位,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通過會徽;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項;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情況特殊時可採用其它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單位依次輪流擔任。
(一)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主持協會工作。
(二)協會有必要設名譽理事長和顧問時,由理事會聘任。
(三)遇有必要遞補理事時,由理事會確定人選,會員代表大會予以確認。
(四)理事已離退休或準備調離原工作單位,會員單位可推薦新的人選,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五)協會設秘書處,由秘書長和辦事機構組成,負責處理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行業領域內,具有較大的影響和組織協調能力;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原則上不超過兩屆,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協會簽署重要檔案;
(二)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四) 提名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報理事會決定(必要時提名兼職副秘書長,報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協會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經營活動或其它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章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規章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個工作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1997年10月9日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