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章程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章程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章程》經中國貿促會第五屆委員會議討論通過,於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職 責,第三章 全國委員會,第四章 組織,第五章 財 務,第六章 地方、行業貿促機構,第七章 仲裁和調解機構,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簡稱中國貿促會,英文名稱為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英文簡稱CCPIT
第二條 中國貿促會是由中國經濟貿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業和團體組成的全國民間對外經濟貿易組織。
第三條 中國貿促會的宗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參照國際慣例,開展促進中國與世界各國、各地區之間的貿易、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活動,增進中國人民同世界各國、各地區人民和經濟貿易界的相互了解與友誼,維護中國公民、法人在海外的正當權益。
第四條 根據中國政府的授權,中國貿促會承辦相關工作,並接受政府的指導。
第五條 中國貿促會系法人。可以同各國、各地區有關組織和機構、國際組織簽訂促進貿易、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的協定、議定書和其他檔案。
第六條 中國貿促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七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縣以上行政區域內可以設立地方貿促機構,在國內有關行業可設立行業貿促機構。中國貿促會指導和協調地方、行業貿促機構的工作。

第二章 職 責

第八條 中國貿促會的職責是:
(一)邀請和接待國外經貿界人士和代表團來訪;組織中國經濟貿易代表團出國訪問與考察,與有關國際組織、區域性組織及各國貿促機構和商協會開展交流與合作;參加有關國際組織及其活動;組織、參加或與國外相應機構聯合召開有關經濟貿易技術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國際會議;負責與國外對口組織在華設立的代表機構以及外國在華成立的商會進行聯絡;推動在國外組建中資企業商協會;
(二)促進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祖國大陸與台灣地區的經貿交流,為內地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工商界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提供服務;
(三)根據國務院授權,審批和管理各地區、各單位出國舉辦經貿展覽會;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展覽局的活動,負責我國參加國際展覽局和世界博覽會相關事宜的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在國外主辦中國貿易展覽會,參加國際貿易博覽會和展覽會;在境內主辦經濟貿易展覽會和博覽會;審批中國貿促會系統在境內舉辦的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
(四)收集、整理、傳遞和發布經貿信息;承辦中外經濟技術合作項目的評估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聯繫、組織經貿洽談和技術交流活動;向國內外有關企業和機構提供培訓、經貿信息、諮詢和資信調查等各類服務;編輯、出版報紙、刊物、電子出版物及其他出版物;
(五)為中國企業提供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界有關情況和意見;研究經貿領域的有關問題,向企業提供參考意見;協調國際商會的對華業務和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與國際商會交往的有關事宜;
(六)代表貿促會和商界向國家立法部門提供立法建議,參與制訂、修改、翻譯國際貿易慣例;辦理國際和國內外企業的商事活動進行法律諮詢,受理商務投訴,提供法律幫助;國內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域名爭議及其有關調解業務,用仲裁、調解等多元爭議解決方式處理糾紛;與各國商會、律所及其他法律服務組織合作,建立國際商事法律服務平台;簽發貨物原產地證明書和商事證明書,出具不可抗力證明,代辦涉外商事檔案的領事認證業務;受理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理算業務;進行涉外商事法律及爭議解決的理論和實務研究,組織涉外商事法律方面的對外交流活動;對企業進行法律培訓,制定編撰國際商事慣例。
(七)代理中國企業和個人在國內外或外國企業和個人在中國的專利申請和商標註冊業務,提供智慧財產權的諮詢、爭議解決等法律服務;開展技術貿易等工作;向國家立法部門提供上述方面業務的立法意見。
(八)組織、幫助或代理中國企業和個人在海外維權,處理法律事務,辦理反壟斷、反傾銷等涉及中國企業或個人的訴訟案件。
(九)作為中國國際商會及其他全國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部門,主管其業務工作。
(十)辦理國務院授權或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全國委員會

第九條 全國委員會(簡稱“全會”)是中國貿促會的諮詢議事機構,由對外經濟貿易有關的人士、企業和團體代表組成。
第十條 全會的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法律和中國企業的需求,對中國貿促會的工作提出建議,進行監督;
(二)聘請特邀顧問;
(三)審議並批准會長的工作報告;
(四)審定年度財務計畫、收支決算;
(五)決定工作機構的設定、變更和撤銷;
(六)指導和協調地方、行業貿促機構的工作;
(七)制定、修改中國貿促會章程;
(八)參加中國貿促會的相關活動。
第十一條 全會的產生
全會由在中國對外經濟貿易領域有代表性的人士、企業和團體代表組成,人員可從相關國家政府部門、商協會組織、社會團體和企業推舉產生。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二條 全會每屆任期五年, 全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全會認為必要,可以召開臨時全會代表大會。每次會議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全會作為中國貿促會的諮詢議事機構,每年對中國貿促會的工作進行審議,內容包括方針政策、重大任務和規劃等。
第十四條 會長主持中國貿促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召集全會會議,對內領導貿促會日常事務,對外代表中國貿促會簽署協定和有關檔案。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空缺或因故不能履行職權時,由一名副會長代行會長的職權。

第五章 財 務

第十五條 中國貿促會財務獨立,依法擁有自己的財產。根據業務需要可以設立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並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業單位。
第十六條 中國貿促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政府資助;
(二)服務收入;
(三)捐贈;
(四)其他。
第十七條 中國貿促會的會計年度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章 地方、行業貿促機構

第十八條 地方、行業貿促機構設立地方委員會,其委員由該地方或行業中有代表性的人士、企業、機構和團體組成。
第十九條 地方、行業貿促機構的宗旨是,開展促進該地區、該行業與世界各國、各地區之間的貿易、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活動,增進中國人民同世界各國、各地區人民和經濟貿易界的相互了解與友誼。
第二十條 地方、行業貿促機構系獨立的法人,可依照本章程的規定獨立開展業務,對外簽訂有關促進經濟貿易的協定、議定書和其他檔案。
第二十一條 地方、行業貿促機構有自己的財務計畫,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獲得財產,承擔有關義務。根據業務需要可以設立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並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業單位。
第二十二條 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可以發展會員。
第二十三條 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會員分個人會員、企業會員、團體會員:
(一)與對外經濟貿易有關的人士,經申請、批准可以成為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的個人會員;
(二)與對外經濟貿易有關的企業,經申請、批准可以成為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的企業會員;
(三)與對外經濟貿易有關的團體,經申請、批准可以成為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的團體會員。
第二十四條 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 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對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的工作提出建議,進行監督;
(三) 參加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的有關活動;
(四) 優先得到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提供的服務。
第二十五條 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中國貿促會章程;
(二)支持和承擔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委託的工作;
(三)交納會費(個人會員免交會費)。

第七章 仲裁和調解機構

第二十六條 在中國貿促會內設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經濟貿易仲裁案件。
第二十七條 在中國貿促會內設立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受理海事仲裁案件。
第二十八條 在中國貿促會內設立調解中心,受理民商事、海事調解案件。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根據需要,可在中國貿促會內附設其他機構,在境外設立代表處和派遣駐外代表。
第三十條 中國貿促會可向長期熱心從事促進同中國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的外國經貿界知名人士授予“中國貿促會榮譽顧問"稱號,並由會長簽發證書。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經中國貿促會第五屆委員會議討論通過,於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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