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經濟科技法律人才學會

中國國際經濟科技法律人才學會由國家人事部主管(掛靠),本會作為新型的依法自行承擔經濟法律責任、自主開展活動,擁有人事權的民間性社團,於1992年9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正式宣告成立。本會第一屆由鄒瑜(法務部原部長)任會長,蘭明良(法律出版社原社長兼總編輯)任法定代表人、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中國國際經濟科技法律人才學會
  • 總部地點:北京
  • 成立時間:1992年9月
  • 公司類型:擁有人事權的民間性社團
  • 主管方:國家人事部
學會簡介,組織機構,學會章程,

學會簡介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伊始,順應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為促進經濟、科技、法律、人才多學科相互結合互動發展,集結社會各界力量,共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在陳丕顯(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宋健(全國政協副主席)、盧嘉錫(全國政協副主席)、周光召(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等國家領導人的關心、支持下,許多有識之士共同努力籌備,經國家民政部批准成立。

組織機構

名譽會長
田紀雲 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 國務院原副總理
王光英 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
宋 健 全國政協副主席
周光召 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 中國科協主席
李貴鮮 中共中央委員 全國政協副主席
羅豪才 全國政協副主席 中國致公黨主席
孫孚凌 全國政協原副主席
閆明復 中共中央統戰部原部長 全國政協原副主席 民政部原副部長
中華慈善總會原會長
張懷西 全國政協副主席
劉劍鋒 全國政協常委 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主任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原局長
會長
李惠仁 民政部原副部長、紀檢委原書記 中共中央紀委原委員
中華慈善總會榮譽副會長
執行會長
曲 折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原副會長
常務副會長、法定代表人
胡晟盛 本會專職
副會長
陳乃醒 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小企業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導師
程連昌 中國老科學技術工作者協會常務副會長
九屆全國政協常委 世界生產力科學院院士
人事部原常務副部長 航天工業部原常務副部長
保育鈞 全國政協常委 全國工商聯副主席
甘師俊 中國可持續發展研究會常務副理事長
中國圖書進出口集團總公司原董事長
谷永江 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研究會會長 商務部原副部長
華潤集團原董事長
桓玉珊 國家物資部原副部長
李恆遠 中華環保聯合會副秘書長 國家環保總局法規司原司長
李克夫 國家旅遊局中國旅遊協會局級巡視員
中國旅遊報社、《時尚》雜誌社原社長
李鷹翔 中國地區開發促進會副會長 原核工業部辦公廳主任
梁葆真 中國物流行業協會副會長
秘書長胡晟盛(兼) 專職常務副秘書長黃 雷(女)本會專職 副秘書長褚佩俠 北京進出口企業協會秘書長華 興 《經濟觀察報》高級顧問 原邁威寶網路系統(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長龐廷福 經濟日報報業集團經濟雜誌社社長兼總編輯

學會章程

中國國際經濟科技法律人才學會章程(經中經會第三屆理事大會表決一致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國際經濟科技法律人才學會(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Y SCIENCE TECHNOLOGY LAW & EXPERTISE SOCIETY)。
第二條 本會由經濟、科技、法律、人才開發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專業人士和法人自願參與組成,為全國性的具有多領域聯合性、學術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組織。
第三條 本會活動應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恪守社會公德,充分發揮本會多領域聯合性人才優勢,運用系統科學理論和方法,通過國內外交流合作等多種方式開展經濟、科技、法律和人才開發相互融合、同步發展的綜合研究和實踐探索活動,努力探索經濟、科技、法律和人才開發相互結合、共同促進的科學機制以及一體化的規律性,推動新型的綜合性、實用性新學科的建立,貫徹黨中央“發揮社會團體應有的中介組織作用”的精神,在國家經濟建設中發揮諮詢服務等積極作用,在建立和完善現代市場體系進程中,為業界高質量服務,同時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開發新型行業人才探索實踐經驗。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舉辦經濟、科技、法律和人才開發等綜合創新性的研討會、報告會、論壇、展交會和其他有關的會務活動;
(二) 組織、推動專家學者、專業人員和法人進行專題調查研究,結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為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提供建議或諮詢,開展以面向會員和會員單位為主的力求實效的經濟、科技、法律等方面的綜合性服務;
(三) 組織、推動專家學者、專業人員和法人進行綜合性人才預測、開發、培訓、認證、管理的調查研究工作,並為開發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新型人才進行探索實踐;
(四) 編輯出版經濟、科技、法律和人才開發的書籍、資料,主管主辦相應的報刊;
(五) 開展同港澳台和海外有關專家學者、團體和法人的學術交流以及有關經濟、科技、法律和人才開發的合作,接受委託進行綜合性或專題性研究和各類諮詢服務工作;
(六) 依照本會宗旨,充分發揮本會多領域多層次多功能的優勢,促進市場經濟體制建設和順應建立完善現代市場體系的需要,發揮社會團體中介組織作用,主辦或和有關單位合辦、協辦其他社會活動項目,以及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設立專門工作機構或實體機構。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自願加入本會;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能夠參與本會的相關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法人並須遞交有效證書和法人代表的相應證件及複印件,自然人並須遞交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二) 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聯席會議討論通過;
(三) 由本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及本會和其他社會團體或單位聯合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 優先參與本會組織實施的會內和對外交流合作項目,以及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等方面獲得本會提供的法律諮詢等全面諮詢服務;
(四) 利用本會的圖書資料和出版物,得到本會掌握的各方面信息;
(五) 向本會委託符合本會章程和業務範圍的有關事項;
(六) 了解本會工作情況,對本會工作實行監督,提出建議、意見和批評;
(七) 和本會或本會工作機構建立互補性合作關係,共同開展相應活動;
(八)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遵紀守法,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榮譽;
(三) 積極參加會內和對外交流合作活動;
(四) 認真完成本會委託的會務及諮詢服務等工作;
(五) 及時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六)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及時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無故一年不交納會費或連續三年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理事、常務理事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聯席會議)表決通過,視情節輕重予以勸其自動退會或予以除名;如嚴重損害本會利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鑒於本會成員構成實際情況,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大會,等同於會員代表大會,也可稱之為理事(會員)大會。會員可參加理事大會,並有表決權,理事大會的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執行會長、會長;
(三) 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理事大會由會長、執行會長或專職常務副會長召集、主持。必要時,有1/2以上副會長或1/3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議也可召開理事大會,由動議召集的副會長共同或推舉一位副會長主持,但理事大會必須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大會每屆任期五年,至少第二年或三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大會的執行機構,由理事(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大會負責,執行理事大會的決議。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在理事大會閉會期間,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要時可對副會長、秘書長進行調整和增補,報理事大會確認;
(二) 籌備召開理事大會;
(三) 向理事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確認會員的吸收,決定會員除名以及必要的處分;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 指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決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執行會長或專職常務副會長召集、主持。必要時,經1/2以上副會長或1/3以上常務理事聯名建議可召開常務理事會,但須有1/2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鑒於本會全國性多領域的實際情況,非重大事項的常務工作,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聯席會議,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會長聯席會議由會長、執行會長和常務副會長召集,須有1/2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會長聯席會議按工作需要召開,但至少六個月召開一次。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七十五歲,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七十歲,秘書長為專職,可由專職常務副會長兼任;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但因實際工作確實需要任職的,須經理事大會或常務理事會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可任職,同時須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社會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屆,因工作需要需超屆延任的,須經理事大會或常務理事會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可任職,同時須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核准。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本會遵照國家法規和本會章程自主活動,必要時代表本會就本會重大事項與有關部門協商;
(二)主持理事大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聽取理事大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的匯報,進行指導;
(四)領導本會重大活動和項目的決策,出席本會主辦的重要活動;
(五)執行會長協同會長領導本會。必要時,可委託專職副會長代行其職權,副會長在會長、執行會長領導下,分管相應工作機構或活動項目。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執行會長領導下,組成常務工作機構,主持日常工作,負責經常性會務活動和具體項目的籌劃和組織實施,審定會員的吸收、除名、處分,對個別理事或常務理事的必要調整,提請會長聯席會議或常務理事會確認;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專門委員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人選,提議以及調整各專門委員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定並提名各主要負責人,交會長聯席會議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 必要時,可委託專職常務副秘書長代行其職權,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或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以及實體機構上繳的收入;
(五)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和業務管理費、諮詢服務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並同時變更法人代表時,應於換屆及變更之時應進行合法的財務審計,如因特殊原因於屆期內進行財務審計,應經理事大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批准。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必須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五日第三屆理事(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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