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英語:National Emble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的象徵和標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谷穗和齒輪,象徵中國人民自“五四”運動以來的新民主主義革命鬥爭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新中國的誕生。
1950年6月18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及對該圖案的說明。同年9月20日,毛澤東主席命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由清華大學建築系梁思成、林徽因、李宗津、莫宗江、朱倡中等人所組的設計小組與中央美術學院張仃、張光宇等人的設計小組集體創作。
1991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頒布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 外文名:National Emble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使用地區:中華人民共和國
- 啟用時間:1950年9月20日
- 國徽圖案: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谷穗和齒輪
- 相關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圖案含義
設計由來
專家組設計
中央美院方案 | 清華大學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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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定
修正及公布
製作規範
尺寸坐標圖 | 方格墨線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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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尺寸坐標圖 | ![]() 方格墨線圖 |
使用要求
使用場合
-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各級人民政府;
- 中央軍事委員會;
- 各級監察委員會;
- 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 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 外交部;
- 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
-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
- 北京天安門城樓、人民大會堂;
-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廳,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會場;
- 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庭;
- 憲法宣誓場所;
- 出境入境口岸的適當場所。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工作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各直屬機構、國務院辦公廳以及國務院規定應當使用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辦事機構,中央軍事委員會辦公廳以及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應當使用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其他機構;
-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檢察院;
- 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國務院頒發的榮譽證書、任命書、外交文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職務名義對外使用的信封、信箋、請柬等;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國務院公報、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的封面;
- 國家出版的法律、法規正式版本的封面。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證件、執法證件等;
- 國家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許可證書、批准證書、資格證書、權利證書等;
- 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等法定出入境證件。
- 標示國界線的界樁、界碑和標示領海基點方位的標誌碑以及其他用於顯示國家主權的標誌物;
- 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法定貨幣。
- 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的徽章可以將國徽圖案作為核心圖案。
- 公民在莊重的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表達愛國情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