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業聯合會珠寶首飾委員會

中國商業聯合會珠寶首飾委員會(簡稱珠寶首飾委員會)是2004年經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批准,在民政部註冊登記的全國性珠寶行業的社團組織。由全國範圍內從事珠寶首飾生產、經營科研、教學、鑑定、評估、維修、服務的企業,團隊及個人自願組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商業聯合會珠寶首飾委員會
  • 簡稱:珠寶首飾委員會
  • 成立時間:2004年
  • 宗旨:服務珠寶企業,繁榮珠寶行業
基本簡介,主要章程,

基本簡介

珠寶首飾委員會秉承“服務珠寶企業,繁榮珠寶行業”的宗旨,致力於在日益發展的中國珠寶行業里成為政府與行業之間、企業與消費者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以及國外同行業與國內同業之間的紐帶和橋樑。
珠寶首飾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有:
一、團結中國珠寶行業中的其它行業財體、企業和個人,凝聚行業力量,共同創造中國珠寶行業的繁榮榮局面。
二、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對珠寶行業的生產和經營進行指導和監督,引導珠寶首飾委員會的會員單位服從國家各項政策、法規,積極開展行業自律活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中國珠寶行業的規範、健康發展。
三、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對中國珠寶行業開展各項調研,並提出相應政策性建議,完善涉及珠寶行業的各項政策、法規。
四、協助政府相關部門組織制訂和修訂中國珠寶行業各類行業標準工作,並組織推進各類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行業內的行檢、行評工作。
五、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協商對話,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協調會員之間的利益,制止各種不正當手段的競爭行為,調解會員之間的業務糾紛,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
六、在行業內組織鑑定、行銷、設計、管理等方面的業務培訓,為行業發展持續培養人才。
七、組織珠寶行業的展覽會、珠寶文化節、研討會、產品推廣會等各項社會公關活動,為會員開拓新的經營領域、流通領域和市場渠道。
八、積極投資銀行機構、審計機構和律師事務所開展珠寶行業的資本運營服務,促進珠寶行業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的有機結合。
九、積極開展涉外業務交流,組織會員參加國際珠寶項目交流,促進海外投資與海外珠寶企業與中國珠寶市場的有機結合。
珠寶首飾委員會願攜手一切熱愛中國珠寶行業的人士共同合作共創中國珠寶行業的瑰麗明天。

主要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商業聯合會珠寶首飾委員會是中國商業聯合會所領導的直屬組織。
第二條 本會接受中國商業聯合會的領導,遵照國家法律和行業有關法規開展活動。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海內外熱心珠寶事業的人士,為規範和發展中華珠寶業,為改革開放,振興中華、促進祖國統一事業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商會依照“自籌經費、自負盈虧、自選領導、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方針,以“德”為本,以“法”治會,提倡行業自律,實現有效管理,團結、教育、引導、服務於廣大會員。
第五條 商會的職能和任務是:
(一)商會是行業自我協調、自我約束和服務會員的社會團體,協調政府與行業、行業與行業之間、會員與會員之間的關係,促進國內與海外業內人士的溝通和了解。
(二)商會提倡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努力提高會員的綜合素質,廣交朋友,團結廣大業內人士,為振興祖國珠寶業發展而努力。
(三)商會努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四)商會是市場經濟的中介組織,要努力促進會員的經營發展,提供市場信息、經營指導、法律諮詢、科技服務。舉辦產品展銷、拍賣和專業技術培訓,協助引進資金、技術、人才,支持扶植行業龍頭企業做強、做大,統籌行業宣傳。
(五)承擔政府和相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六)商會要弘揚中華珠寶文化,努力開拓中國珠寶市場,促進與國際間的合作與交流。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商會會員是由國內外從事珠寶行業的企業家和知名人士組成,分為團體會員、企業會員、個人會員。
第七條 會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會員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專業技能,並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社會影響力。
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 在商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有向商會反映要求和建議的權利;
(三) 有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批評的權利;
(四) 有對會務活動經費收支狀況實行監督的權利;
(五) 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的權利;
(六) 享有本會設定的其他權利;
(七)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各項決議。
(二)按本會規定繳納會費。
(三)按本會規定提供珠寶信息及統計資料。
(四)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接受本會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應交回會員證,逾期一年不繳會費與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會議表決通過,予以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能是:
(一) 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理事會;
(三)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討論決定本會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大會,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請主管單位批准同意。
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能: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
(三)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及財務預算報告。
第十六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能:
(一)選舉產生本會會長、副會長;
(二)負責籌備下屆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三)決定本會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為了保證商會的集體領導,本會設會長會議和會長常務會議,會長常務會議是商會的領導核心,負責研究決定商會的重要事項,負責商會每年工作的安排和監督,並向會長會議匯報工作。
會長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會長常務會議成員組成由會長會議產生,會長常務會議可不定期召開。
會長主持日常工作,並向會長常務會議匯報。
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經會長常務會議通過,其中秘書長報請主管單位批准後聘任。
第十九條 會長會議的職能:
(一)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及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二)審核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名稱和辦公地址的設定;
(三)審議決定本會各項重要活動的承辦、主辦資格及活動的實施方案;
(四)決定常務理事會的召開;
(五)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特約顧問等;
(六)在會長會議閉幕期間,由會長常務會議行使會長會議職能。
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須有三分之二成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有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任職期間可根據需要進行調整。
會長必須駐會。因故離會3個月內,由會長指定一名副會長暫時代理會長工作,超過3個月則應由會長常務會議推舉通過一名副會長代理會長工作,超過一年則應由會長會議推舉新會長。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必須專職,秘書長如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提名、會長常務會議通過聘任新秘書長。秘書長負責本會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列席會長會議和會長常務會議。
第四章 經 費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來自國內外機構、團體、企業和個人的贊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性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商會會費標準收取會費。
第二十五條 會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行業發展。商會財務狀況需每年進行一次財務審計,並向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議提出審計報告。
第五章 終止程式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中止活動須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會議提議,經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會議,其決議需通過到會半數以上人員表決通過,上報請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辦理註銷手續後終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會總部設立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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