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唐史學會

中國唐史學會

中國唐史學會成立於1980年,在組織和推動我國隋唐五代史學界的學術研討,溝通海內外同行間的學術交流,培養中青年學術骨幹,推薦學術成果,弘揚大唐文明以振奮中華民族精神等方面,作出了較大的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唐史學會
  • 外文名:The Tang Dynasty Institute of China 
  • 成立於:1980年
  • 地點:陝西師範大學
  • 機構共:72個單位的83名唐史研究工作者
發展歷史,組織機構,理事成員,主要活動,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1980年春,武漢大學唐長孺教授在赴成都開會途中,路經西安下榻於西北大學。時值陝西師範大學史念海教授正和同事們醞釀著要借古都西安的優勢建立唐史研究的學術團體,而唐先生和西北大學校長郭琦教授也有同樣的構想。。
三老的意見不謀而合,遂借唐先生在西安逗留的機會,邀請西安高校和文博界名流,共同發起了成立全國性隋唐史研究團體的倡議。數日後,在成都召開的全國歷史學規劃會議上,到會的唐史研究工作者就建立中國唐史研究會的有關事宜達成了共識。
這年9月下旬,應史念海教授的邀請,來自全國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共72個單位的83名唐史研究工作者雲集於古都西安,在陝西師範大學舉行了我國隋唐史學界的第一次盛大聚會。
在這次會議上宣布了中國唐史研究會的成立,並選舉產生了以唐長孺教授為首屆會長的研究會領導機構。
當時鑒於海峽兩岸的現狀和香港尚待回歸,在選舉理事時,特意留下了台灣和香港的名額。以後每屆選舉,都沿照比例。
學會成立之初稱中國唐史研究會,1983年10月在成都四川大學召開的第二屆年會上,代表們就學會的改名提出了不少意見和建議。次年3月,學會理事會就此問題進行了通訊表決,一致同意改名為中國唐史學會,並在學會會刊的第一期上正式公布於眾。
學會成立之初,曾通過了一個臨時章程。隨著學會會員的增加和學會事務的增多,應廣大會員的要求,於1983年3月經理事會通訊表決,通過了學會的正式章程。這個章程共7條,就學會的正式名稱、指導思想、工作任務、入會條件、會員的權利和義務、組織機構、學會會址等問題,均做了原則性的規定。1992年8月,在廈門大學召開的第五屆年會上,又對1984年的章程做了修改和增補,通過了新的學會章程。這個章程共10條,與舊章程相比,主要突出和明確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明確了學會為民間學術團體。(二)明確了加入學會的條件,即由原來的"凡從事隋唐五代史教學研究有成就者",改為凡從事隋唐五代史教學、研究,並具有中級職稱以上的專業人員,遵守本會章程,經本人申請,理事會同意,成為本會會員。(三)確定了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並對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和權力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四)規定會員有交納會費的義務。(五)規定了學會章程的修改權屬會員代表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六)規定了學會終止活動的辦法及相關手續。
1999年,民政部頒布了社會團體管理條例,提出了要整頓全國的社會團體,並重新進行登記。這年5月,教育部召開了歸屬於其管理的全國社會團體整頓工作會議,在這次會議上下發了民政部制定的社會團體章程範本,要求各社會團體重新制定各自的章程。根據這次會議精神,經請示會長同意,參照民政部制定的社會團體章程範本和本會以前的章程,秘書處重新起草了學會章程。這個新章程經學會副秘書長以上領導成員通訊表決,又經教育部和民政部審查同意,已刊登在學會會刊第18期上,將在第八屆年會上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討論表決,通過後正式實施。這個章程共8章47條,其特點是:章程程式更加規範,條文更加詳盡、明析,明確了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入會的條件、程式和會員的權利、義務以及退會、除名的規定更加詳細,對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權力與任職條件、任職年限、學會資產的管理、學會的終止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1980年學會成立之時,就已確定了設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的組織結構。在1983年第二屆年會時,又確定在理事會之上設定常務理事會,推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秘書長負責學會日常工作,常務理事會可聘請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工作。在這屆年會上還通過了設立學會顧問的決定,聘請白壽彝、何茲全等九位先生為學會顧問。1986年第三屆年會時,對學會機構進行了調整,決定學會理事凡年過70歲者,除擔任會長、副會長等主要領導職務外,不再選入理事會,由學會聘為顧問;學會領導機構簡化層次,不再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休會期間,會務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負責。在1992年第五屆年會上,對學會理事的任職年齡作了新的規定,凡年滿65歲的理事,不再擔任學會理事,改聘為學會顧問。根據民政部頒布的"社會團體管理條例"的規定,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且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秘書長以上學會領導的改選和任職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在理事會人數較多時,可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的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根據這些規定和學會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學會領導機構還可作進一步地調整。

組織機構

中國唐史學會的下屬專題研究組織有:武則天研究會和唐太宗研究會,均成立於1985年10月。武則天研究會的會址設在陝西乾陵博物館,首任理事長為中國唐史學會副會長吳楓;唐太宗研究會的會址設在陝西昭陵博物館,首任理事長為中國唐史學會副會長鬍如雷。根據民政部有關檔案的精神,全國性的社會團體只允許下設分會,不再掛靠其他與本團體名稱不同的社會組織,這兩個研究會已從中國唐史學會分離出去,成為單獨的社會團體。

理事成員

中國唐史學會自成立以來,擔任過名譽會長的先生有:白壽彝(第一屆)、郭琦(1-4屆)、唐長孺(4-5屆)、史念海(4-7屆);擔任會長的先生有:唐長孺(1-3屆)、胡如雷(第四屆)、鄭學檬(5-6屆)、朱雷(第七屆);擔任副會長的先生有:王仲犖(1-2屆)、史念海(1-3屆)、吳楓(1-4屆)、胡如雷(2-3屆)、鄭學檬(第4屆)、朱雷(4-6屆)、牛致功(4-5屆)、胡戟(5-6屆)、李斌城(5-6屆)、張國剛(6-7屆)、張弓(第7屆)、馬馳(第7屆)、陳明光(第7屆)、榮新江(第7屆);擔任過秘書長的先生有:黃永年(第1屆)、吳楓(第2屆)、胡戟(第3屆)、牛志平(第4屆)、馬馳(第5、6屆)、杜文玉(第7屆)。

主要活動

中國唐史學會成立後,按照學會章程規定的主要任務,組織了各種學術活動,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對活躍唐史研究,提高我國隋唐五代史研究水平,促進中外學術交流,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回顧二十年來中國唐史學會所做的工作,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 定期舉辦大型學術年會。學會成立之初,就規定每3年舉辦一屆年會,截止目前已舉辦了7屆年會。舉辦地點分別是:揚州師院(1981年、揚州)、四川大學(1983年、成都)、廣元市(1986年、四川)、陝西師範大學(1989年、西安)、廈門大學(1992年、廈門)、武漢大學(1995年、武漢)、西安市(1998年、陝西)。這些年會共同的特點是:規模大。與會的會員代表通常都在百人左右,具有廣泛性和普遍性的特點;議題全面而深入。7屆年會共收到學術論文500多篇,涉及到隋唐五代史的各個方面,且不乏新資料、新觀點;具有國際學術會議的性質。每屆年會都有一批日、韓、英、德、美等外國及港台學者應邀參加,有的還組成代表團參加年會,如第二屆年會以堀敏一先生為團長的日本代表團,第三屆年會以布目潮渢為團長的日本代表團。
(二) 組織史跡考察活動。迄今為止共舉辦了5次考察活動,即1981年7、8月間的絲路考察,1982年7、8月間的兩京河東路考察,1983年11月的蜀道考察,1984年7、8月間的唐宋運河考察,1991年8月的內蒙古隋唐歷史考察。
(三) 召開專題研討會。主要圍繞7個專題進行:1、唐代士族。1984年5月在北京與當地史學會聯合舉辦了唐代士族學術研討會。2、唐太宗研究。1984年10月在昭陵博物館舉辦了唐太宗學術研討會。3、敦煌吐魯番學術研究。1984年10月與中國敦煌吐魯番學會、廈門大學共同在廈門舉辦了敦煌吐魯番學與唐史教學研究座談會。4、武則天研究。迄今為止共召開了8次全國性的武則天學術研討會。5、三至九世紀長江流域的社會經濟。1985年5月在湖北鹹寧,1987年11月在江蘇常州,1988年10月在重慶,1991年1月在江蘇南京,共召開了4次三至九世紀長江中、下、上游社會經濟發展學術研討會。6、唐文化研究。1993年10月,學會與中央電視台無錫外景基地在無錫共同舉辦首屆國際唐文化學術研討會。7、千唐志齋藏志研究。1999年11月,學會與千唐志齋博物館在洛陽聯合舉辦千唐志齋藏志學術研討會。8、沙龍式專題研討會。西安和北京是學會會員較多的兩個地區,從1988年起學會秘書處與西安唐代文化史學會每年舉辦一次唐文化學術探討會,至今共舉辦了7次;1992年以來由主要由本會會員組成的北京中青年唐史學者聯誼會,舉辦過多次各類專題討論會。諸如此類的研討會迄今已舉辦了數十次之多。
(四) 唐史講習班和唐史高級探討班。為培養唐史研究方面的人才和提高中青年學者的學術研究水平,受教育部委託,學會曾利用暑假舉辦過4期唐史講習班,時間和地點分別是:1984年徐州,1987年昆明,1991年敦煌、吐魯番,1991年呼和浩特。學會的許多專家學者都為講習班的學員授過課,如史念海、吳楓、胡如雷、王永興、寧可、張廣達等共數十人之多。為了儘快培養高層次的唐史研究人才,促進我國隋唐五代史研究的發展,學會與唐研究基金會共同舉辦了唐史高級研討班。從1996年,先後在山東威海、北京密雲、內蒙古滿洲里,舉辦了三次研討活動,有數十名中外中青年學者參加了研討班。
(五) 推出多數學會出版物。1、會刊。為報導學會活動、海內外隋唐五代研究動態、向會員推薦研究成果,在1984年創辦了《中國唐史學會會刊》。《會刊》創辦之初為一年兩期,從第五期開始改為一年一期,由學會秘書處負責編輯,至今已出版了18期。《會刊》已成為聯繫會員,傳遞學會活動信息與學術動態的重要工具。2、年會論文集。學會每開一次年會,都要從提交論文中選出較優秀的編輯成論文集出版,至今已出版了6輯,第7輯已經印好,即將發行。3、史跡考察成果專輯。已出版了《絲路訪古》、《晉秦豫訪古》、《蜀道訪古》、《運河訪古》共4種。4、古代長江流域社會經濟開發論文集。選編三至九世紀長江流域社會經濟系列專題討論會的論文,出版了《古代長江上游的經濟開發》、《古代長江中游的經濟開發》、《古代長江下游的經濟開發》共3部論文集。5、人物研究專集。已出版了《唐太宗與昭陵》、《武則天與乾陵》、《武則天與洛陽》、《武則天與文水》、《武則天與郾師》、《武則天研究論文集》共6種。7、叢書。已出版了《隋唐歷史文化叢書》16種。1995年又推出《唐代歷史文化叢書》8種。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的名稱為中國唐史學會The Tang Dynasty Institute of China (縮寫:TDHIC);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全國性的由國內各高等院校、研究機構、文化團體中的人員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在馬列主義、鄧小平理論指導下,團結隋唐五代史學工作者、堅持實事求是的學風,發揚民主,積極開展學術活動。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會址設在陝西省西安市陝西師範大學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協作、開展國內隋唐五代史研究;
(二) 組織學術討論會,交流國內外研究成果和經驗;
(三) 編印會刊,推薦研究成果;
(四) 組織編寫相關學術著作;
(五) 開展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充許社會團體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二)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實績;
(四) 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具有碩士、博士學位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有二名本會理事推薦;
(三)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學術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不與本團體聯繫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討論決定和確定相關學術研究項目、推薦研究成果;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在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之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 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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