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巴基斯坦關於一九七五年邊境貿易的換文

中國和巴基斯坦關於一九七五年邊境貿易的換文是由巴基斯坦在1975年06月16日,於烏魯木齊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貿易
  • 簽訂日期:1975年06月16日
  • 生效日期:1975年06月16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換文
  • 簽訂地點:烏魯木齊
  (簽訂日期1975年6月16日
生效日期1975年6月16日)
(一)我方去文
巴中邊境貿易巴基斯坦代表團團長阿塔烏拉先生
親愛的阿塔烏拉先生:
我榮幸地提及按照中巴邊境貿易中國代表團、巴中邊境貿易巴基斯坦代表團一九七四年五月吉爾吉特換函規定,雙方商隊圓滿地完成了一九七四年換貨的交接任務。中巴邊境貿易中國代表團和巴中邊境貿易巴基斯坦代表團自一九七五年六月十五至十六日在烏魯木齊就繼續進行邊境貿易的具體問題進行了友好的協商。雙方代表團達成以下協定:
一、一九六九年開始的邊境貿易將繼續進行。
二、根據協定,雙方同意交換的商品貨單,列於本換函附表“甲”和附表“乙”。上述貨單中商品品種和金額可以通過雙方共同協商進行調整。
三、吉爾吉特方面的交貨地點為吉爾吉特,新疆方面的交貨地點為喀什,雙方商隊出入境將通過吉爾吉特和喀什之間的主要公路。
四、雙方將在一九七五年九至十一月間交錯互派商隊前往上述第三條規定的地點向另一方交貨,直至交送完畢。
五、吉爾吉特方面的第一個商隊將在一九七五年九月第四周到達喀什。新疆方面的第一個商隊將在一九七五年十月第二周到達吉爾吉特。
六、雙方商隊將把所帶的貨物交予對方,在返回時運回從對方進口的商品。
七、為了便於達成雙方同意的價格,新疆出口一方和吉爾吉特出口一方將在吉爾吉特互向對方進口一方提供協定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商品的樣品、規格和價格,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看樣議價。為此,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外貿局派出的代表團將於一九七五年八月第一周或其他雙方同意的時間在吉爾吉特與吉爾吉特北區駐節使派出的代表團共同協商。經雙方確認商品的規格、價格和數量後,出口一方將向進口一方安排交貨事宜。
八、雙方將各出口價值二百五十萬盧比的貨物。
九、新疆商隊成員,將攜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革命委員會頒發的身分證進入吉爾吉特;吉爾吉特商隊的成員將攜帶吉爾吉特北區駐節使頒發的身分證進入新疆。上述身分證只限商隊成員在第三條規定的出入境地點過境有效。身分證的有效期由發證當局各自確定。
十、雙方互向對方商隊免費提供膳食、住宿等必要的便利。
十一、雙方同意指定中國銀行喀什辦事處和巴基斯坦國民銀行吉爾吉特分行處理邊境貿易帳務。雙方銀行將以巴基斯坦盧比記帳,不計利息,到年底核對帳目。為此,雙方銀行可在必要時商定記帳細則。
十二、在一九七五年底如果任何一方出現逆差,該項差額將在下年度由逆差一方以出口商品償清。
十三、在交貨時,出口商隊的負責人將所交貨物的發票一式六份交予進口一方,由商隊負責人和進口一方的相應人員共同簽署,各執三份。前往交貨的商隊從另一方接收回程貨物時,亦照此辦理。中國銀行喀什辦事處和巴基斯坦國民銀行吉爾吉特分行將分別憑以各自記帳。如發現商品的規格、數量、金額與發票不符時,由商隊負責人和進口一方的相應人員聯合在發票上註明,進口方得據以向交貨一方提出索賠,對此,雙方應努力在當場解決。
十四、在執行本協定過程中如發生分歧,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十五、本函和你確認的復函將構成雙方的協定。
十六、本協定自你復函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
如蒙確認以上各項正確地敘述了雙方達成的協定,我將不勝感謝。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巴邊境貿易中國代表團
團長
高燕先
(簽字)
一九七五年六月十六日於烏魯木齊(二)對方來文
中巴邊境貿易中國代表團團長高燕先先生
親愛的高燕先先生:
我榮幸地收到你一九七五年六月十六日的來函,內開:
(內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確認以上各項正確地敘述了雙方達成的協定。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巴中邊境貿易巴基斯坦代表團
團長
阿塔烏拉
(簽字)
一九七五年六月十六日於烏魯木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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