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哥倫比亞科技合作協定

中國和哥倫比亞科技合作協定是由哥倫比亞在1981年12月23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1981年12月23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哥倫比亞共和國政府
科學技術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哥倫比亞共和國政府,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促進和發展兩國間的科學技術合作,決定簽訂本協定,條文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將在能促進兩國經濟迅速發展和從中受益的科學技術領域內進行兩國間的科學技術合作。
第二條締約雙方同意通過以下方式進行科學技術合作:
一、在科技領域內相互派遣和聘請科技人員、研究人員、教授和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家)進行考察、實習和傳授技術經驗;
二、交換科技情報和資料,舉辦科技座談會、展覽會;
三、共同執行或協調執行科學研究和技術發展項目;
四、相互提供科學試驗用的少量種子苗木;
五、雙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三條締約雙方認為必要時,根據第二條規定的合作方式,就具體合作項目計畫以及費用支付辦法,簽訂本協定的補充協定。
第四條締約雙方對根據本協定派遣的專家應按兩國各自現行法律和有關規定,為他們的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五條締約雙方保證,根據本協定相互提供的科技資科和情報以及雙方科學技術合作成果,未經締約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轉讓。
第六條為促進和協調兩國間的科學技術合作,雙方同意成立混合委員會,其職能如下:
一、商定實施本協定的科技合作項目;
二、向雙方政府提出有關執行本協定及其項目計畫的建議;
三、混合委員會將由中方的對外經濟聯絡部和哥方的外交部協調組成,並在雙方認為必要時輪流在中國和哥倫比亞舉行會議;
四、混合委員會應掌握補充協定所規定項目的執行情況。
第七條本協定自締約雙方履行完畢各自的法律手續並互相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三年。如任何一方在本協定期滿前三個月未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一年,並依此法順延。
第八條任何一方均可要求廢除本協定,本協定自通知廢除之日起三個月後失效。
本協定的廢除或終止不影響根據本協定第三條所商定的並正在執行的補充協定的完成除非雙方決定停止。
本協定於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哥倫比亞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石林胡利奧·馬里奧
聖多明戈
(簽字)(簽字)
(對外經濟聯絡部副部長)(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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