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封裝分會

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封裝分會成立時間: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封裝分會
  • 協會性質: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封裝分會是
  • 協會宗旨:按照國家的憲法、法律
  • 協會任務:為企業服務,促進中國半
概況,章程,

概況

協會性質:
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封裝分會是由從事積體電路和分立器件封裝測試方面的生產、設計、科研、開發、經營、套用、教學的單位及其他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在自願的基礎上組成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經國家民政部登記部備案的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分支機構。
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封裝分會
協會宗旨:
按照國家的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開展本行業的各項活動,為會員服務,為政府服務,維護會員單位和本行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半導體行業的發展。
協會任務:
· 為企業服務,促進中國半導體產業的發展;
· 為企業提供信息服務,技術諮詢,技術合作和商務服務;
· 與國外相關組織和企業進行交流,促進國內外半導體企業間的技術經濟合作;
· 舉辦各類研討會、交流會和培訓班等;
· 在企業與政府之間發揮橋樑作用;
· 協助政府做好本行業的質量管理和監督,制(修)定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協助政府對中國半導體產業進行調研,為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提出建議。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的名稱為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CHINA SEMICONDUCTOR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CSIA)(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全國半導體界從事積體電路、半導體分立器件、半導體材料和設備的生產、設計、科研、開發、經營、套用、教學的單位及其它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參加的、非營利性的、行業自律的全國性社會團體,不受地區、部門和所有制的限制,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協會宗旨是按照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本行業的各項活動;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在政府和會員單位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單位和本行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半導體行業的發展。
第四條 協會接受信息產業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住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貫徹落實政府有關的政策、法規,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本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和裝備政策的諮詢意見和建議。
(二)做好信息諮詢工作。調查、統計、研究、預測本行業產業與市場,及時向會員單位和政府主管部門提供行業情況調查、市場趨勢、經濟運行預測等信息,做好政策導向、信息導向、市場導向工作。
(三)廣泛開展經濟技術交流和學術交流活動。組織舉辦本行業國內外新產品、新技術研討會和展覽會,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兩個市場服務。
(四)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發展與國外團體的聯繫,促進產業發展,推動產業國際化。
(五)協助政府制(修)訂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及推薦標準。推動標準的貫徹執行。
(六)組織行業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的培訓。
(七)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對不正當競爭,保護智慧財產權,促進和組織訂立行規行約,推動市場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八)編輯出版專業刊物。
(九)完成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在半導體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研究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和優惠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通過協會向政府反映行業問題和情況。
(五)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二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五年)。因特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領導秘書處開展會員的吸收或除名的工作。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理事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協會榮譽顧問
(一)協會榮譽顧問具備以下條件:
1、國內外半導體行業知名人士;
2、對協會工作做出重要貢獻,在行業內具有較強的影響力。
(二)協會榮譽顧問的產生程式是:
1、經3名以上理事推薦,秘書處審核,或正副理事長推薦;
2、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落實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5年11月3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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