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管理辦法

《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公眾多媒體通信管理,促進公眾多媒體通信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電信市場管理的有關規定製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管理辦法
  • 外文名:Management methods of Chinese public multimedia communication
  • 實施時間: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
  • 解釋權:郵電部政策法規司
  • 目的:加強公眾多媒體通信管理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眾多媒體通信管理,促進公眾多媒體通信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電信市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公眾多媒體通信:是指向公眾提供的,集聲音、文字、圖像、數據等多種通信媒介為一體的,具有集成性、同步性與互動性的通信方式。 (二)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網:是指由中國郵電信總局(以下簡稱中國電信)在國家公用電信網基礎上建立並經營,在全國範圍內提供多媒體通信與信息服務的業務網路。
(三)公眾多媒體通信業務:是指通過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網,向最終用戶提供的公眾多媒體通信與信息服務。如多媒體信息檢索、多媒體數據處理、聲像點播、遠程醫療、遠程教育、電子商務等公眾多媒體通信業務。
(四)公眾多媒體通信接入服務經營者:是指租用或建立必要的接入設施或接入能力,與中國電信簽訂協定,或受其委託,為用戶接入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網提供服務的單位(以下簡稱接入服務經營者)。
(五)公眾多媒體信息源提供者:是指建立多媒體信息庫,採集、加工、存儲多媒體信息,並通過公眾多媒體通信網向用戶提供多媒體信息服務的單位(以下簡稱信息源提供者)。
(六)公眾多媒體通信業務經營者:是指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網的經營者、接入服務經營者和信息源提供者的統稱。

第三條

郵電部負責全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的管理工作,統一制定公眾多媒體通信發展政策、業務政策和技術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多媒體通信資費政策或資費標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根據本辦法,具體管理本轄區的公眾多媒體通信工作。

第四條

中國電信負責建設、經營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網,面向國內用戶提供多媒體通信與以中文為主體的信息服務,並為各類專用多媒體信息系統提供互聯互通。
中國電信應根據技術發展和公眾需要,逐步完善、開發公眾多媒體通信和信息業務。

第五條

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網與國際計算機網際網路分開設定。其用戶具備規定條件的,經過鑒權、識別,可以接入國際計算機網際網路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
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網需要與國外通信網互聯時,由中國電信通過雙邊或多邊協定建立互聯關係,並通過國家公用電信網的國際出入口局進行國際互聯。

第六條

中國電信可以通過接入服務經營者,廣泛利用社會信息源,向公眾提供多媒體信息服務。

第七條

鼓勵各部門、各單位使用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網,根據互利互惠、優勢互補的原則,進行合作與聯合。

第八條

對在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網上提供的通信與信息業務,按照國務院和郵電部對放開放經營部分電信業務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對接入服務經營者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對信息源提供者實行申報核准制度並由郵電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以下統稱通信主管部門)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審批與核准。
未經通信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網的接入服務和向網上提供信息服務。

第九條

信息源提供者應當持核准檔案,與中國電信或接入服務經營者,簽訂多媒體信息源上網協定和信息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條

信息源提供者對其向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網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與真實性承擔主要責任;網路經營者和接入服務經營者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一條

公眾多媒體通信業務經營者按分層負責的原則,建立信息安全保障責任制。

第十二條

郵電部對接入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網的多媒體通信終端設備實行進網許可證管理。

第十三條

中國電信應為經批准的接入服務經營者提供平等的接入條件,為信息源提供者上網服務提供方便。

第十四條

公眾多媒體通信業務經營者應向用戶提供技術先進、性能良好、價格合理、安全可靠的多媒體通信與信息服務。

第十五條

公眾多媒體通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郵電部發布的行政規章、業務政策和技術標準,執行國家資費政策,服從通信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五條規定的,通信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通報批評,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撤銷核准檔案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通信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通信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郵電部電信政務司根據本辦法第八條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郵電部政策法規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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