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兒童歌舞學會

中國兒童歌舞學會

中國兒童歌舞學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批准,民政部註冊登記的全國唯一的各民族兒童歌舞工作者自願結合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藝術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兒童歌舞學會
  •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 類型:全國性藝術團體
  • 性質:自願結合的、非營利性
發展歷史,建設宗旨,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學會成立於1993年2月11日,十六年來,我們與全國兒童工作者遵循鄧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指示和江澤民同志“提高中華民族科學文化素質”的號召,向胡錦濤同志提出的“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目標努力。在兒童歌舞創作和各項活動中,學會堅持兒童歌舞藝術為廣大兒童服務的方向,重視“愛祖國、愛人民、愛集體、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教育,展示當代兒童的精神風貌,表現孩子們質樸、純真、善良、美麗的心靈與感情。

建設宗旨

其宗旨是廣泛團結各條戰線的 兒童歌舞工作者,認真貫徹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方針,為繁榮與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兒童歌舞事業而努力奮鬥。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兒童歌舞學會。
英文譯名為China society of Children’s song and dance
第二條 本團體是中國各民族兒童歌舞工作者自願結合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學術團體。
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市、區、縣、的民眾藝術館、文化館(站)、少年宮(家)、兒童活動中心、兒童藝術團、師範學校、中國小校、幼教單位及各類民辦兒童藝術學校與藝術團體從事兒童音樂、舞蹈的教師、編導與組織者均可以個人名義或單位名義申請參加本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廣泛團結各條戰線的兒童歌舞工作者,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與文藝方針,為加強與改善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為繁榮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兒童歌舞事業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本團體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完成主管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
(二)廣泛開展學術活動,努力促進中國兒童歌舞學科體系的建立;積極搭建平台,促進兒童歌舞創作、演出和師資培訓活動。
(三)努力創造條件,創辦兒童歌舞刊物,暢通兒童歌舞信息頻道。
(四)鼓勵與幫助廣大兒童歌舞工作者深入兒童生活,不斷提高思想和藝術修養,勇於實踐、積極創新,不斷創造交流和展示成果的條件。
(五)提倡面向全體兒童的歌舞活動,積極促進兒童歌舞藝術的普及與提高。
(六)促進與台灣、香港、澳門地區及海外僑胞中的兒童歌舞團體、兒童歌舞工作者的聯繫與往來。積極與世界各國兒童歌舞團體、兒童歌舞工作者建立聯繫,擴大友好往來,介紹我國兒童歌舞藝術成果,為世界兒童文化事業的發展和各國人民的友誼做出貢獻。
(七)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政府各項法規的前提下,維護全體會員和廣大兒童歌舞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並對會員負有聯絡、協調、服務和業務指導的責任。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團體(單位)會員。
第八條 簡化入會手續,廣泛吸收個人會員。申請加入本團體個人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自願提出申請;
(三)熱愛兒童歌舞事業,從事兒童歌舞專業、組織工作三年以上
(四)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台灣地區兒童歌舞工作者可加入本會,成為個人會員。
積極發展團體會員。申請加入本團體的團體(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向本團體提出申請;
(三)經各省、市民政部門批准登記的兒童歌舞學會組織,或各地民眾
藝術館、文化館(站)、少年宮(家)、兒童活動中心、兒童藝術團、師範學校、中國小、幼教單位及各類民辦兒童藝術學校與藝術團體。
(四)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台灣地區兒童歌舞團體可加入本會,成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所在單位同意,經本團體常設機構討論通過,並報年度常務理事會備案;
(三)由本團體常設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三)有對本團體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四)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積極主動反映本地區兒童歌舞活動及有關情況;
(五)積極參加本團體舉辦的活動,承擔本團體委託的工作,向本團體提交創作、教學、理論研究等方面的成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對於違背會章或有損本團體聲譽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給予批評、通報批評或取消會員資格。對於在發展兒童歌舞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代表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需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掛靠單位和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由在京常務理事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聘任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領導本團體和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需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方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
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與刑事處罰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常務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代表本團體決定其他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料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需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需在會員代表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協定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前,需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團體會員
(一)團體會員有參與兒童歌舞學會內及其承辦的各項活動的優先權。
(二)團體會員有承辦兒童歌舞學會在其區域內舉辦的各項活動及培訓(如兒童舞蹈教師資格培訓等)的優先權。
(三)兒童歌舞學會定期提供電子會刊,包括資訊類及會員專區。資訊類提供兒童歌舞學會相關活動資訊,藝術類資訊,培訓類資訊,藝術類音像製品、圖書資訊,舞蹈類產品資訊。會員專區(逐步開展)包括團體、個人會員展示,優秀團體、個人會員介紹,優秀會員作品展示等。
(四)會員專區會員名單展示。
第四十五條 個人會員
(一)會員有參與兒童歌舞學會內及其承辦的各項活動的優先權。
(二)兒童歌舞學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培訓等費用會員可享受優惠。
(三)同團體會員會刊及電子會刊。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200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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