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低碳行動聯盟

中國低碳行動聯盟是由中國民營企業家協會、中國皇明太陽能集團有限公司、唐海世福偉業鑄管有限公司、上海心爾低碳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思諾恩科技節能系統等近200家企業發起人共同發起組成的公益性和開放式非官方、非法人的合作組織。由中國民私營經濟研究會、中國民營企業家協會、世界成功華人協會聯合支持並給予指導,成功舉辦“2010低碳經濟論壇-上海行動峰會”等論壇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低碳行動聯盟
  • 職能:配合政府打造低碳城市等
  • 聯盟文化產品:特設立中國低碳聯盟網站clcal
  • 性質:非官方、非法人的合作組織
職能,宗旨,聯盟文化產品,章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

職能

聯盟以配合政府打造低碳城市、幫助企業發展低碳經濟、聯合社區推廣低碳生活為目標,履行其弘揚低碳理念、推進低碳行動、引領低碳方向、促進低碳轉型、加強低碳指導、推動低碳研究、服務低碳企業、提供低碳諮詢、發揮紐帶作用、開展低碳合作、表彰低碳企業、總結先進經驗、鼓勵低碳創新、實現持續發展的職能。

宗旨

第一屆會員大會成員132人,理事會現有理事37名。其中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6名、理事30名,會員95人。本聯盟以最大限度地推廣低碳理念,促使企業和社會最大化的低碳行動,團結更多企業和社區加入聯盟,成為中國最大的低碳合作組織,為保護國家資源、環境和最佳化發展方式作貢獻為宗旨。

聯盟文化產品

聯盟為了加強低碳技術指導,傳播低碳經濟信息,傳遞國家的相關低碳政策,宣傳會員企業的低碳探索經驗,,特設立中國低碳聯盟網站clcal,同時每月向聯盟會員寄發《低碳聯盟報》、不定期寄發《低碳聯盟畫冊》《中國企業家低碳語錄集》等文化產品,供各方查詢相關訊息,切實為會員企業服務。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聯盟名稱:中國低碳行動聯盟(以下簡稱低碳聯盟)。英文名稱是:China Alliance For Low Carbon Action. 簡稱為CLCAL 。
第二條 機構性質:本聯盟是由中國民營企業家協會、中國皇明太陽能集團有限公司、唐海世福偉業鑄管有限公司、上海心爾低碳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思諾恩科技節能系統四家發起人共同發起組成的公益性和開放式非官方、非法人的合作組織。
第三條 聯盟宗旨:弘揚低碳理念,推進低碳行動,引領低碳方向,促進低碳轉型,加強低碳指導,推動低碳研究,服務低碳企業,提供低碳諮詢,發揮紐帶作用,開展低碳合作,表彰低碳企業,總結先進經驗,鼓勵低碳創新,實現持續發展。
第四條 聯盟方向最大限度地推廣低碳理念,促使企業和社會最大化的低碳行動,團結更多企業和社區加入聯盟,成為中國最大的低碳合作組織,為保護國家資源、環境和最佳化發展方式作貢獻。

第二章

聯盟職能與任務
第五條 聯盟基本職能:
(一) 傳播低碳理念,推動低碳行動,引領低碳生活,創造低碳文明;
(二) 研究國家與低碳相關的方針、政策、法規,指導和引領聯盟成員自覺實現低碳轉型;
(三) 聯繫專家委員會,對會員單位進行低碳技術創新與可持續發展項目的策劃與推薦,指導與服務;提供低碳產業轉型、品牌塑造和市場拓展等方面服務;
(四)開展與政府及社會各界的合作交流,及時為會員與有關政府部門和組織搭建合作平台,為會員爭取政府的低碳獎勵等鼓勵政策,更好地維護會員的權益;
(五)提供低碳技術、法律、經濟信息等方面的諮詢服務;並提供相關的文化產品(聯盟商報、會刊、網站等);
(六) 為成員企業在新材料、新技術、新能源的運用方面提供技術諮詢和資金融通;
(七) 為成員單位提供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方面的服務,組織高端交流與培訓活動;
(八) 建立聯盟成員間的聯繫機制,打造企業家平台,實現優勢互補、資源共享;
(九) 接受政府、企業、社區有關方面的委託,策劃組織各類低碳活動,為建立政府的“低碳城市”與會員企業的“低碳經濟”、百姓的“低碳社區”發揮橋樑與紐帶及多向指導和服務的功能;
(十) 強化對中小企業低碳轉型的引領和扶持,提供政策、管理諮詢等方面的服務;
(十一)反映成員單位的要求和意願,維護成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聯盟機構
第六條 組織架構 1,設聯盟名譽主席2人;2,設聯盟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3,設聯盟秘書長1人;4,設立低碳企業推广部、低碳城市推广部、低碳社區推广部、低碳政策信息部、低碳論壇活動部、《低碳經濟·低碳生活》編輯部;會員聯絡服務部。
第七條 專家委員會 成立聯盟專家委員會。由有關領導和國內外低碳研究專家、學者及在低碳事業上作出特殊貢獻由代表性、有影響力的企業家組成。專家委員會負責對聯盟技術創新發展導向或對技術創新項目進行策劃,提供技術指導或提出諮詢意見。由聯盟秘書處發給專門聘書。
第八條 理事會是成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閉會期間日常管理由聯盟秘書處負責,對成員大會負責。秘書處定期向聯盟名譽主席、理事長、副理事長回報工作並書面向聯盟會員報告聯盟近期工作。
第九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單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任期原則上為二年。
第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成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成員大會,審批本聯盟的各項活動方案;
(三)推選理事長、副理事長;
(四)批准由理事長推選的秘書長;
(五)向成員大會報告工作; (六)決定授予或撤銷成員資格證書; (七)制定聯盟內部管理制度;
(八)組織制訂並監督實施聯盟行業規定與自律規則;
(九)審議聯盟本年度財務報告及下一年度經費收支計畫;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 聯盟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聯盟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推選秘書長; (五)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缺席時由常務副理事長代行有關職權。

第四章

聯盟會員
第十三條 會員條件:
(一) 遵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按章納稅,誠信守法經營;
(二) 企業家具有較強的低碳意識和低碳行動;
(三) 企業具有節能減排措施並取得了一定成效;
(四) 擁護並宣傳本聯盟宗旨。
第十四條 加盟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秘書處審議通過;
(三) 本聯盟發給會員證書及牌匾。
第十五條 會員權利:
(一) 具有本聯盟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優先享受政府資助的項目的推薦;
(三) 享有本會編輯提供的會刊、商報、信息等資料;
(四) 要求本會為其維護合法權益和協助排憂解難;
(五) 參加聯盟組織的國際交流考察及各類活動;
(六) 享有聯盟服務的優先權;並享受本會提供的其他服務。
(七) 具有對聯盟工作的批評、建議權與監督權;
(八) 退會自由。
第十六條 會員義務:
(一) 遵守聯盟章程,執行聯盟大會的決議;
(二) 維護聯盟的合法權益,積極參加聯盟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 按時履行會費義務,積極承擔聯盟交辦的工作;
(四) 按照聯盟要求提供有關資料、數據;
(五) 自覺遵守國家法令、政策,服從聯盟協調,不得損害國家和廣大會員利益;
(六) 在聯盟平台上實現會員單位資源共享、優勢互補。
(七) 對共享信息及其它企業的商業、技術秘密進行保密;
(八)交納會費(會費繳納標準和辦法,根據聯盟[2010]01號所規定,
如下:職務會費按屆(三年)繳納:
1)副理事長單位50萬元,上不封頂;
2)理事單位10萬元,上不封頂;
3)正式會員2萬元,上不封頂。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或國家法令的行為,將視情節輕重,由理事會討論決定可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直至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

第五章

聯盟會議
第十八條 聯盟成員大會是本聯盟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一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聯盟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成員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十九條 聯盟經費主要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單位籌措;也可接受下列資金來源:
(一)成員單位資助;
(二)捐贈;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 聯盟經費使用:
(一)聯盟理事會及成員大會費用貼補;
(二)聯盟網站建設與維護;
(三)聯盟內部刊物的編輯發行;
(四)聯盟組織國內外技術考察活動費用貼補;
(五)聯盟承擔的項目(課題)費用支出;
(六)聯盟工作人員費用;
(七) 其他合理支出。
第二十一條 聯盟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財務制度,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量入為出,合理使用資金,保護聯盟成員的利益。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對本聯盟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聯盟大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0年5月4日聯盟成員大會通過並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聯盟理事會,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備案,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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