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貫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的實施辦法

中共北京市委關於印發《中共北京市委貫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委,市委各部委辦,市國家機關各黨組(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各總公司和高等院校黨委:

經市委同意,現將《中共北京市委貫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北京市委

2015年12月1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內監督,規範巡視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委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對區、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一屆任期內對巡視對象至少巡視1次,做到巡視無空白、監督無例外,實現巡視全覆蓋。
市委承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
第三條巡視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從嚴治黨、依規治黨,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
第四條巡視工作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堅持民眾路線、發揚民主。
第二章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市委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向市委負責並報告工作。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由市委組織部部長擔任,成員由市紀委機關、市委組織部、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等單位負責人組成。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巡視工作應當接受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
第六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中央和市委有關決議、決定;
(二)研究提出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畫和階段任務安排;
(三)聽取巡視工作匯報;
(四)研究巡視成果的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五)向市委報告巡視工作情況;
(六)對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研究處理巡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其日常辦事機構。
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市委工作部門,設在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八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傳達貫徹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
(二)統籌、協調、指導巡視組開展工作;
(三)承擔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等工作;
(四)對市委和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考核、任免、調配、培訓、監督和管理;
(六)辦理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市委設立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巡視組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條 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和其他職位。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
建立巡視組組長庫,採取專兼職結合的方式,選擇政治堅定、原則性強、公道正派、年富力強的領導幹部擔任巡視組組長。巡視組組長由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並授權。
第十一條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於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秘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 選配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巡視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強化巡視工作人員日常管理和監督,用鐵的紀律打造忠誠、乾淨、擔當的巡視隊伍。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輪崗交流。
巡視工作人員實行任職迴避、地域迴避、公務迴避。
第十三條 建立巡視人才庫,健全局級單位優秀年輕幹部到巡視組掛職鍛鍊的工作機制,把巡視組作為培養鍛鍊幹部的平台。
第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中央統一領導,市委負主體責任、巡視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市紀委機關和市委組織部等單位支持配合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構建職責明確、責任清晰、標準具體、追責有據的巡視工作責任體系。
第三章 巡視範圍和內容
第十五條 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範圍是:
(一)區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二)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不含黨組主要負責人),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院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
(三)市委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市政府部門、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市管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五)市委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對被巡視地區(單位)的其他市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參照本辦法進行巡視。
第十六條 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著力發現以下問題: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拉幫結派等問題;
(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
(三)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拉票賄選、買官賣官,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
(四)違反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
(五)市委要求了解的其他問題。
特別注重發現黨的十八大以後、中央八項規定出台以後、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以後的頂風違紀問題,用最堅決的態度減少腐敗存量、用最果斷的措施遏制腐敗增量。
第十七條 市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區、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視整改情況,綜合運用“巡查式”“點穴式”“回訪式”等方式,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許可權
第十八條 巡視組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巡視黨組織的工作匯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二)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幹部民眾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閱、複製有關檔案、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有關會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以適當方式到被巡視地區(單位)的下屬地方、單位或者部門了解情況;
(十一)開展專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十三)市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條 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
第二十條 巡視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
特殊情況下,巡視組可以直接向市委書記報告。
第二十一條 巡視期間,經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巡視組可以將被巡視黨組織管理的幹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問題線索,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或者政法機關處理;對民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並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視黨組織提出處理建議。
第五章 工作程式
第二十二條 巡視組開展巡視前,應當向市紀委機關、政法機關和市委組織部、市審計局、市信訪辦等部門和單位了解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 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地區(單位)後,應當向被巡視黨組織通報巡視任務,按照規定的工作方式和許可權,開展巡視了解工作。
巡視組對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線索,可以進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四條 巡視了解工作結束後,巡視組應當形成巡視報告,如實報告了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並提出處理建議。
對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其他重大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
第二十五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巡視組的巡視情況匯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市委決定。
第二十六條 市委常委會定期研究巡視工作,市委專題會議應當及時聽取巡視情況匯報,研究並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專題會議材料要及時報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二十七條 經市委同意後,巡視組應當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相關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根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要求,巡視組將巡視的有關情況通報市委和市政府有關領導及其職能部門。
第二十八條 推動被巡視黨組織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被巡視黨組織收到巡視組反饋意見後,應當認真整改,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並於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為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九條 對巡視發現的問題和線索,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作出分類處置的決定後,依據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按照以下途徑進行移交:
(一)對領導幹部涉嫌違紀的線索和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移交市紀委機關;
(二)對執行民主集中制、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移交市委組織部;
(三)其他問題移交相關單位。
第三十條 市紀委機關、市委組織部收到巡視移交的問題或者線索後,應當及時研究提出談話函詢、初核、立案或者組織處理等意見,並於3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反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一條 市委及市委組織部應當把巡視結果作為幹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巡視組採取適當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視地區(單位)整改落實工作,建立巡視成果運用台賬管理制度,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可以直接聽取被巡視黨組織有關整改情況的匯報。
對整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的嚴肅追責。
第三十三條 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接受黨員、幹部和人民民眾監督。
第六章 紀律與責任
第三十四條 市委和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巡視工作的領導。對領導巡視工作不力,發生嚴重問題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信訪等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支持配合巡視工作,為巡視組開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員、專業支持。對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巡視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巡視工作紀律。巡視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
(二)不如實報告巡視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三)泄露巡視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許可權,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利用巡視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有違反巡視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七條 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巡視組開展工作。
黨員有義務向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三十八條 被巡視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該地區(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視組提供相關檔案材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對反映問題的幹部民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六)其他干擾巡視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 被巡視地區(單位)的幹部民眾發現巡視工作人員有本辦法第三十六條所列行為的,可以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或者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規定直接向有關部門、組織反映。對反映的問題,由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與市紀委機關和市委組織部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會同市委組織部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6日市委印發的《中共北京市委關於實施〈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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