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延安幹部學校決定

中共中央關於延安幹部學校決定是1941 年 12 月 17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過。共 14 條。指出當前延安幹部學校的基本缺點在於理論與實際、所學與所用脫節,存在主觀主義與教條主義的嚴重毛病。為此,“必須強調學習馬列主義的理論的目的是為了使學生能夠正確地套用這種理論去解決中國革命的實際問題,而不是為了書本上各項原則的死記與背誦”。

具體規定了延安中央研究院、中央黨校、軍事學院、延安大學、魯迅藝術學院、自然科學院等 6所幹部學校的培養目的與領導關係。對招生、教員、課程、教學原則、教學方法、教學設備、學校黨政組織、學風等也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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