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領導幹部出國訪問的補充規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領導幹部出國訪問的補充規定》意在解決領導幹部出國熱度加大、出訪國家過多、出訪時間過長的問題,為扎紮實實地為實現十年規劃和“八五”計畫做好各項工作而做出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領導幹部出國訪問的補充規定
黨的十三屆七中全會以後,國內各項任務十分繁重。我們應該集中精力,扎紮實實地為實現十年規劃和“八五”計畫做好各項工作,《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領導幹部出國訪問的規定》(中辦發〔1989〕10號)發布後,總的來說,執行情況是好的。
但最近一個時期出現了領導幹部出國熱度加大、出訪國家過多、出訪時間過長的問題,這不利於集中精力抓好國內工作。
鑒此,黨中央、國務院重申,必須繼續嚴格執行中辦發1989年10號檔案的規定,並作以下補充規定。
一、省、部級(含副省、部級)以上領導幹部出國和赴港澳地區訪問,要做到快去快回,可去可不去的不去。出訪時間應儘可能壓縮,訪問一個國家(地區)一般仍限於3至5天;
一次訪問一般不多於兩個國家(地區)在外停留時間最多不得超過12天。如工作上有特殊需要者,必須經國務院或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特別批准。
二、領導幹部出訪的目的要明確,要講究實效,組團要少而精,主要進行對口會談或工作會晤。
凡地、司級幹部能夠解決的問題,省、部級以上領導幹部就不必出訪,一般性考察要堅決停止。
三、領導幹部出訪,一般不安排順訪,更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或擅自延長在境外停留時間。
四、各地區、各部門對機關地、司級以下(含地、司級)幹部及工作人員臨時因公出國,也要參照上述精神嚴格審批,從嚴控制,切實糾正出國過多、過濫的現象。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濫用審批權,必須嚴加追究。
五、各級領導幹部在遵守上述規定方面應嚴格要求自己,作出表率。
各外事主管部門要按中央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嚴格把關,各紀檢、監察、財政部門要加強檢查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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