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財政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鄉村財務管理工作的通知

根據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部署,為進一步規範鄉村財務管理工作,財政部、農業部分別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鄉鎮財政財務管理工作的暫行辦法》和《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村級財務管理工作的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財政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鄉村財務管理工作的通知
  • 目的:規範鄉村財務管理工作
  • 制定單位:財政部、農業部
  • 性質:通知
規範鄉村財務管理工作,是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改進農村基層幹部作風、維護農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舉措。做好這項工作,對於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規範鄉村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兩個《暫行辦法》落到實處。
各級財政、農業部門要各負其責,加強對規範鄉村財務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導和情況綜合。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規範鄉鎮財政財務管理工作,農業部門主要負責規範村級財務管理工作。對於財務管理混亂的鄉鎮和村,要進行集中清理整頓。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嚴格執行紀律,加強對兩個《暫行辦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問題嚴重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各省區市要將貫徹落實兩個《暫行辦法》的情況於2006年12月底前上報中央紀委、監察部、財政部和農業部。
附屬檔案:1.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鄉鎮財政財務管理工作的暫行辦法
2.農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村級財務管理工作的暫行辦法
附1: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鄉鎮財政財務管理工作的暫行辦法
為了進一步推進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改革,規範鄉鎮財務管理,切實緩解鄉鎮財政困難,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現就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鄉鎮財政財務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暫行辦法:
一、健全制度,強化管理,進一步規範鄉鎮理財行為
各鄉鎮要嚴格按照《預算法》、《會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財經法律法規的要求,針對鄉鎮財政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項制度,規範理財行為,不斷提高理財水平。
(一)加強收入管理,嚴格依法理財。切實加強對鄉鎮財政收入、上級轉移支付收入、上級各項支農惠農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與監督。鄉鎮所屬各行政事業單位要嚴格按規定取得收入,嚴禁巧立名目,超標準或自定項目收費。
(二)強化預算管理,嚴格預算約束。進一步增強依法理財、硬化預算約束的意識,嚴格按照《預算法》的規定,科學合理地編制鄉鎮政府及各行政事業單位的年度收支預算。收入預算按照各鄉鎮和單位上一年度收入實績和積極、穩妥的原則編制;支出預算要按照“量入為出”和“保工資、保運轉、保穩定、促發展”的原則合理安排,不得留有硬缺口。
(三)嚴格實行“零戶統管”和“收支兩條線”管理。鄉鎮財政所要在對本鄉鎮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進行全面清理的基礎上,撤銷各單位現有的銀行賬戶。鄉鎮各項收入全部納入鄉鎮國庫或財政專戶,由鄉鎮財政所統一核算和管理。各單位支出實行報賬制管理。任何單位都不得自行設立賬戶,更不能私設“小金庫”.
(四)加強支出管理,嚴格支出審批程式和手續。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項支出管理和審批制度,制定各項開支標準,嚴格實行支出“一支筆”審批制度,做到支出有預算、開支有標準、審批按程式。進一步規範財務報銷手續,限時辦理費用結算。各項開支一律做到有合法的原始憑證、有合規的支出用途、有具體經辦人、有單位負責人和審批人簽字,不得以領代報,以撥代支。
(五)加強債權債務管理,逐步化解現有債務。堅決控制新增不良債務,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制止鄉村發生新的債務的“三個不準”和“兩項制度”。即:各地一律不得下達鄉鎮招商引資指標、鄉鎮政府一律不得為經濟活動擔保、鄉鎮政府和村級組織一律不得舉債搞建設,以及要建立健全新債責任追究制度和鄉村幹部離任債務審計制度。凡不能及時清理消化舊債而繼續發生新債的鄉鎮,要嚴肅追究鄉鎮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六)加強財產物資管理。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不得隨意改變國有資產產權性質和用途,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鄉鎮固定資產要納入鄉鎮賬務核算,並定期進行盤點,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嚴禁存在賬外資產和公物私用。
(七)進一步加強鄉鎮會計基礎工作管理,提高會計工作規範化水平。縣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財會工作人員的管理,加強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財會人員的素質和從業水平。
(八)進一步完善監督約束機制。各鄉鎮要定期公布鄉鎮財政財務管理制度、鄉鎮財政收支和單位財務收支情況;成立以鄉鎮人大、紀檢監察、財政、工會等部門人員參加的民主理財監督小組,定期對本鄉鎮的財務情況進行審核、分析、評價,提出改進措施;實行鄉鎮長離任審計制度,未做出審計結論前,不得辦理離崗手續。對截留、挪用、貪污的行為,要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二、積極推進縣鄉財政管理體制和方式改革,建立健全與事權相匹配的縣鄉財政管理體制
縣鄉財政管理體制改革是農村綜合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強化和規範鄉鎮財政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必須將這項工作抓實抓好。
(一)進一步完善縣鄉財政管理體制。各地要根據鄉鎮經濟狀況區別對待,合理確定鄉鎮財政管理體制,妥善處理縣鄉財政分配關係,確保鄉鎮財政通過穩定的財政體制獲得與事權範圍和支出責任相匹配的收入和財力來源。在確定縣鄉財政管理體制過程中,要適度向鄉鎮財政傾斜,照顧鄉鎮財政的利益,保障鄉鎮政權的基本支出需求。
(二)繼續開展“鄉財縣管”試點,進一步創新縣鄉財政管理方式。在保持鄉鎮資金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的前提下,各地原則上都要大力推行“鄉財縣管”財政管理方式改革,實行“預算共編、賬戶統設、集中收付、採購統辦、票據統管”的財政管理方式,由縣級財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並監督鄉鎮財政收支。對經濟欠發達、財政收入規模小的鄉鎮,可以積極探索試行由縣財政統一管理其財政收支的辦法;對經濟較發達,財政收支規模大,自身財政收入能夠滿足支出需要的鄉鎮,可以暫不實行“鄉財縣管”辦法。
三、積極創新,逐步建立規範鄉鎮財政財務管理的長效機制
(一)積極支持推進鄉鎮機構、農村義務教育等農村綜合改革。要進一步精簡鄉鎮人員和機構,轉變鄉鎮政府職能,逐步建立精幹高效的基層行政管理體制。特別是要創新鄉鎮事業站所運行機制,積極穩妥推進鄉鎮機構改革。加大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和獸醫管理體制改革力度,按照公益性與經營性相分開、實行分類管理的辦法,逐步變“花錢養人”為“花錢辦事”,切實減輕基層財政壓力,為進一步規範鄉鎮財政財務管理創造條件。同時,要進一步完善責任明確、分級投入、以縣為主管理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切實減輕鄉鎮的教育支出壓力。
(二)進一步規範涉農收費管理,不斷減輕農民負擔。進一步規範涉農收費管理,切實減輕農民負擔。嚴把涉農收費審批關,繼續停止審批新的面向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監督落實中央和省兩級已公布取消、免收和降低標準的涉農收費。全面執行涉農稅收、價格和收費公示制,農村中國小義務教育收費一費制,農村訂閱報刊費用限額制以及涉農負擔案件事件責任追究制。深入治理農村教育、農村土地、農民建房、道路修建、用水用電、計畫生育、農民務工等方面的亂收費、亂罰款和亂攤派行為。
(三)進一步完善支農資金監督管理機制,及時兌現國家補貼農民的政策。對直接補貼農民的資金和政策,要實行公示制,充分發揮民眾、社會的監督作用。不斷提高補貼政策的透明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同時,進一步完善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採購制度,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四)建立健全鄉鎮財政財務管理考核制度。縣級有關部門要採取定期考核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鄉鎮強化和規範財政財務管理的工作進行考核,逐步建立考核評價機制和考核評價結果公示制度。做到既注重考核工作的數量,更注重考核工作的質量和效果。縣級黨委政府要把鄉鎮財政財務管理情況納入鄉鎮幹部考核責任制的內容,並把考核結果與鄉鎮幹部的任用、獎懲掛鈎。
附2: 農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村級財務管理工作的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村級財務管理,維護農民民眾的切身利益,促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現就規範村級財務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暫行辦法。
一、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和完善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民主管理和財務公開制度、現金銀行存款管理制度、債權債務管理制度、資產台賬制度、票據管理制度、會計檔案管理制度、村幹部任期屆滿經濟責任和離任審計制度、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制度、土地補償費監督管理制度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銷售和收款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採購和付款業務內部控制制度、存貨內部控制制度、對外投資業務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內部控制制度、借款業務內部控制制度等。同時要建立財產清查制度。
二、嚴格執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制定出台《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在村委會合併後,各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應當分別管理,按照會計核算主體獨立設賬,杜絕打亂集體經濟組織界限,歸併、平調集體資產,混淆集體財務會計賬目的現象。防止在鄉鎮撤併、村委會合併、村委會轉居委會、村幹部換屆中出現不交接會計賬目、私設賬外賬、篡改賬目等問題。要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農村會計委託代理”等會計專業化服務的地方,要尊重每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所有權和財務管理自主權,要按會計核算主體分設賬簿,實行統一電算化管理,建立健全電算化內部管理制度。
三、加強集體資產管理,防止資產流失。明確集體資產的歸屬,科學評估確認資產價值,建立資產台賬,完善集體資產的監管辦法。集體土地、廠房、設施、設備等發生產權轉移時,必須經過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和具有評估資質的單位按照程式科學評估,按照市場原則確定價格;集體的土地、企業、設施、設備出租時,出租方案必須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集體建設項目、購置大型或大批設備,必須公開招標。
四、建立健全財務工作流程規範。財務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註明用途並簽字蓋章,交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同意並簽字蓋章,經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審批同意並簽字蓋章,由會計人員審核記賬;按程式實行財務公開,接受民眾監督。
五、加強農村審計。縣、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賬目和財務公開內容進行審計監督。重點開展村幹部任期和離任、村級債務、農民負擔、農村“一事一議”、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村級補助經費等專項審計,對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要進行重點審計,審計結果要及時公開。在審計中查出被侵占的集體資產和資金,要責成責任人將侵占的集體資產和資金如數退還給集體;涉及國家工作人員及村幹部違法亂紀的,要提出處理意見,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對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六、切實履行民主決策程式。農村各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是決定該集體經濟組織重大財務活動和財務事項的最高權力機構。凡關係集體經濟組織各成員切身利益的事項,如集體土地徵用、變賣、出租,集體企業改制,幹部報酬,大額舉債,大、中型固定資產的變賣和報廢處理,“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等重大事項,都必須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七、充分發揮民主理財小組作用。民主理財小組享有對本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活動的民主監督權利,參與制定本組織的財務計畫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參與重大財務事項的決策,有權檢查審核財務賬目,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民主理財小組要有專門的議事規則,定期召開例會,充分履行職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有權對本集體的財務賬目提出質疑,有權委託民主理財小組查閱審核財務賬目,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財務問題作出解釋,有權直接向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反映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狀況。
八、提高財務公開質量。全面實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加大檢查力度,做到真公開和常公開,務必使農民民眾滿意。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普遍關心的財務活動,要及時逐項逐筆進行公布,對民眾提出的問題,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有義務及時給予解答和解決,並將結果向民眾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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