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批轉中央農村工作部《關於目前各地建立農業生產合作社情況與問題向中央的報告》

中共中央批轉中央農村工作部《關於目前各地建立農業生產合作社情況與問題向中央的報告》是茲將一九五三年十月全國第三次互助合作會議後,各地籌建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情況及目前值得注意的一些問題。

各中央局、分局並轉省市委:
此件請發給各地黨委參酌辦理。
中 央
一九五四年三月十二日
關於目前各地建立農業生產合作社情況與問題向中央的報告
(一九五四年二月十二日)
主席並中央:
茲將一九五三年十月全國第三次互助合作會議後,各地籌建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情況及目前值得注意的一些問題,報告於下:
一、全國各地各級黨委在第三次互助合作會議的決定及毛主席對會議的指示[1]下達以後,均在繁忙的購糧工作當中,同時布置了建社計畫,先後進行了對辦社幹部和社內領導骨幹的訓練工作及其他準備事項。目前,大部地區購糧工作基本結束或接近結束,辦社工作由宣傳醞釀階段轉入具體建社,春耕前可以建成一大部分新社,小部分新社將留待夏收後成立;還有些地區,已經建成了一部分新社,並開始準備今年的生產。
經過此次購糧工作對農村資本主義自發趨勢的抑制,及空前規模地宣傳了過渡時期總路線,加上各級黨委對互助合作的抓緊領導,和大部分原有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成就的吸引,除一些工作落後的鄉村外,在廣大地區的確出現了民眾互助合作的積極性空前高漲的局面,醞釀成立互助組成了民眾性的運動;在某些互助合作基礎較強的地方,則出現了互助組要求轉社的熱潮。如果領導得當,避免可能發生的偏差,今年的互助合作運動將獲得較大的較健全的發展。
各地黨委均已根據這種情況,追加了第三次互助合作會議時擬訂的辦社計畫。追加的結果,連原有社數在內,計:東北一二,五,華北一七,華東一,中南四,西北一,西南一,全國總計四萬五千餘個,較原計畫數增加一萬餘個。其中,東北翻了一番半,平均每縣可有四十餘社;華北翻了兩番,平均每縣六十餘社;華東平均每縣二十社(主要在山東);中南、西南、西北,每縣平均有三、五社。這個計畫是有條件完成並且可能完成得較好的,應該加以批准,估計辦下來還會超過一些。
二、在當前工作中,值得注意的問題是:有些地方,一部分專、縣、區級領導機關對於民眾的熱情,缺乏清醒的分析。不了解民眾中有一部分固然是熱情很高,對農業生產合作社有一定的了解,經過考慮而參加到運動中來的,但還有相當大一部分民眾是基於一時的熱情,接觸到辦社的具體問題時可能發生變化的,有的是抱著“走社會主義的路,遲走不如早走”的心理,甚至有的是表面積極而內心顧慮甚多的。只籠統地表面地看到民眾的熱情,忽視尚處於觀望狀態和落後狀態的民眾的思想顧慮,就輕易而又急迫地批准辦社;或者滿足於購糧工作中宣傳總路線所鼓舞起的民眾熱情,以為只要簡單辦一下批准手續,就可以把農業生產合作社辦起來,輕視或忽視關於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各項政策和具體做法的必要的深入細緻的宣傳教育和組織工作,因而造成建社工作中的夾生現象。另一方面,有的地方,由於過分強調農業生產合作社發展計畫的控制數字,對某些合乎條件的互助組的轉社要求不予批准;對單幹農民要求組織互助組,未能及時予以指導和幫助;對有些尚不夠轉社條件的互助組,未能適當地引導他們前進一步,積極地為以後轉社準備更好的條件,因而就不能正確地領導並發揚民眾的互助合作的積極性。
各地業已注意到這兩方面的情況,並提出一些改進的辦法:
第一、要適當地掌握髮展合作社的計畫數字,必須一方面十分寶貴民眾要求辦社的熱情,不能以原定的數字機械地加以限制;另方面又保持冷靜分析態度,分別情況,耐心地切實地把互助合作的各項具體政策和辦社的方法向民眾向積極分子交代清楚,使民眾經過充分醞釀,然後再根據民眾的真正自願,批准具備辦社條件者辦社,引導缺乏必要條件者努力創造條件,爭取在以後辦社。工作要從民眾實際出發,而不應簡單地從控制數字出發,如果確有條件,稍為超過原定辦社的計畫數字是可以允許的,如果確有需要,經過上一級黨委批准,追加計畫也是可以的。
大社問題也是如此。有的地方,現又滋生了主觀主義的貪大貪高傾向的萌芽,這是錯誤的,但大社對發展生產是更便利的,可以辦又能辦好而不許辦,也是錯誤的。這也要從當對當地實際可能的條件出發。
第二、為了認真地貫徹民眾自願原則,給今後辦社打好基礎,必須在建社之初,充分發揚民主,組織民眾討論黨中央的決議和各地已有的合作社章程。各級領導應具體指導派到農村中去的辦社幹部幫助農民具體地解決建社中一切應該解決的問題。如確定入股土地與自留土地,評定土地產量,規定分紅比例,籌集生產投資,積累公共財產,耕畜使用的報酬(或能否折價歸公與歸公後的餵養管理),以及新老社員關係,安排與幫助困難戶入社問題等等。每一個具體問題,均涉及社員相互的利害關係,必須經過民眾的民主討論,照顧周到地妥善解決,使絕大多數人都能滿意並自願接受,而不致有勉強情形。潦草從事的態度,是必須堅決防範的。同時,在處理上述這些問題以及處理社的經營管理和勞動力的組織使用等問題時,也不能用一套統一繁瑣的辦法和過高的規格,不加區別地要求所有的合作社,一齊實行。必須了解現有的農業生產合作社也是一種過渡形式,因而應該允許在統一原則之下的種種不同做法和高低程度之不同,並在前進中逐步由比較合理到更為合理,一直過渡到完全的社會主義。
第三,幾年來的經驗,民眾辦社,必須派出幹部就地幫助指導,才能辦好。某些辦社較多的地方,已迫切地感到派不出人去的困難。專、縣、區級領導機關的分工和幹部配備也存在著問題,感到協助書記掌握互助合作運動的機構沒有,人員過少,這是實際困難。但是,在目前財政狀況下,在編制中增加辦社的專職幹部,是難以辦到的。解決的辦法只有一方面改變領導方法,不再沿用過去那種派幹部長期住社領導的方式,而更多地注意發揮民眾建社辦社的創造能力,著重採用依靠基點推動一般,在關鍵時機或關鍵問題上召開合作社代表會交流經驗,集中解決共同性的困難問題並及時檢查幫助落後社前進;另一方面,由各級黨委在不增加總編制人數的前提下,在專、縣、區級領導機構巾自行適當調整,合理使用人力,以增強領導互助合作的力量,
第四、必須在加強對農業生產合作社的領導的同時,注意加強對互助組的領導。目前有些地方已有“辦了農業生產合作社,垮了互助組”,以及把黨團員積極分子的大多數甚至全部集中到合作社的現象。個別幹部宣傳互助合作時,只講合作社,不講互助組,只講合作社的優越性,不講辦社的必要的條件;甚至不適當地宣傳“社先進、組落後”,因而出現了重社輕組的傾向。這與主席指示的“辦好合作社,帶動互助組大發展”的精神是不符合的。這 不僅不能適應廣大民眾要求組織起來的熱情,而且對於發展生產,對於今後合作化運動的發展也都是不利的。凡有這種毛病的地方,縣級黨委可選擇適當時機,召開一次互助組代表會議,講清楚問題,並加以適當安排,以扭轉忽視互助組的缺點。此外,在運動的上漲當中,要特彆強調團結單幹戶,防止打擊單幹戶的偏向產生,這也需引起各級黨委注意。
今年勢必有相當數量的互助組要求轉社,但由於不夠條件而未被批准。為了寶貴他們前進的熱情,必須引導他們前進一步,使他們按其本身的可能條件進一步豐富自己的互助內容,為將來轉社做好充分的準備。例如東北和華北有的組採用包工包產、保證產量的辦法,這既可以克服在互助組中長期存在的耕作先後矛盾,統一勞力分配,合理使用勞力,增產歸勞力所得,既鼓勵了勞動積極性,更有利於提高生產,也可使以後轉為生產合作社更加順利。這種辦法可供各地參考。
三、建社與備耕生產相結合的問題,有些地方做得較好,但尚未普遍解決。一般說來,從醞釀建社到建社成功,要得一個多月的時間,且很緊張,結合不好極易耽誤生產。在此期間,農民對自己的生產打算,往往舉棋不定,並存在著等待與依賴合作社的思想,從而個人可做的一些備耕生產工作,也不去進行。領導上如果組織不好,極易造成生產上的間斷,對合作社成立後的生產發生嚴重的影響,特別是積肥很可能大大放鬆。甚至由於建社過程中未很好結合生產,而引起民眾辦社的熱情受到挫折,懷疑合作社增產的優越性。望各地注意強調一面建社,一面安排生產,並特別注意發動民眾改變等待觀念,各自動手造肥積肥,及從事其他備耕工作,並規定在社建成後由社員民主討論給以合理報酬,以刺激其準備生產的積極性。擬定中的某些新建社,如果由於動手較遲,在春耕前趕忙建立,將影響春耕生產,則毋寧推遲到以後再建立。
最後,會計人材的訓練也是關係辦社好壞的一個大問題。在一九五三年十二月間召開的全國農業會議上,已責成各大區、各省農業局、廳開辦訓練班,吸收一些在鄉的成分好的失業店員和知識分子加以訓練,以備使用。各級中央局和省委應加緊督促,勿使有所貽誤。
以上報告當否請指示,如認為可行請批轉各地。
中共中央農村工作部
一九五四年二月十二日
根據中央檔案館提供的原件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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