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針對一些地區和部門出現的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多次發布檔案加以制止,各地區、各部門按要求做了一些工作,但問題一直沒有得到很好解決。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嚴重干擾了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加重了企業負擔,助長了不正之風,損害了黨和政府同人民民眾的關係,已經到了非解決不可的時候。各地區、各部門一定要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抓好這項工作對於推進企業改革和發展、加強廉政建設、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意義,下決心進行專項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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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
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針對一些地區和部門出現的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多次發布檔案加以制止,各地區、各部門按要求做了一些工作,但問題一直沒有得到很好解決。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嚴重干擾了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加重了企業負擔,助長了不正之風,損害了黨和政府同人民民眾的關係,已經到了非解決不可的時候。各地區、各部門一定要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抓好這項工作對於推進企業改革和發展、加強廉政建設、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意義,下決心進行專項治理。為此,黨中央、國務院決定:
一、堅決取消不符合規定的向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集資、基金項目和各種攤派。凡屬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及財政部、國家計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明文規定之外向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之外向企業實施的罰款項目,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明文規定(指農村集資辦學,集資辦電、修路、建住房等)之外向企業集資的項目,國務院及財政部規定之外向企業收取基金的項目,均一律取消。各種攤派和亂集資一律取消。向企業收取費用和罰款必須嚴格按規定標準執行,堅決制止超標準收費和罰款的行為。
過去已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物價部門審批的收費項目,少數確需保留的,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重新審批,並徵得財政部、國家計委同意。
二、全面清理按規定未被取消的向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集資、基金項目。對不合理的項目要堅決取消並向社會公布;合理的保留,但標準過高的要把標準降下來;重複收取的要予以合併。凡需保留的包括降低標準和合併的項目,要按照管理許可權從嚴重新審批。其中,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按照隸屬關係分別報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集資、基金項目報國務院審批。凡需國務院審批的項目,由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級聯席會議審核後報國務院。
清理期間,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之外,暫停審批新的向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集資、基金項目。凡利用行政權力和壟斷地位強行進行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屬於亂收費行為,要一律嚴肅查處。事業單位及其所屬機構向企業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由物價部門負責清理。清理向鄉鎮企業的亂收費、亂集資、亂罰款和各種攤派,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建立健全向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集資、基金項目的審批管理制度。今後,所有新增加向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必須按隸屬關係分別報財政部、國家計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重要的報國務院審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要分別徵得財政部和國家計委同意。向企業實施罰款,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向企業集資,必須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進行。向企業收取基金,必須按照規定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批,重要的要報國務院審批。
四、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集資、基金的收繳和使用管理的監督,防止截留、擠占和挪作他用。行政事業性收費,要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進行管理。罰款要全部上繳同級國庫,取消和禁止各種形式的罰款收入提留分成辦法。執法部門所需辦案和業務經費,一律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集資、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向企業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必須憑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和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依法徵稅的必須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發票。否則,企業應拒絕交費。可進行“企業交費登記卡”制度試點,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統一征管的辦法,規範收費行為。企業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嚴格執行各項財務制度,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企業交費情況。
五、嚴格執行國家規定,堅決做到令行禁止。嚴禁擅自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集資、基金項目;嚴禁擅自提高收取標準,擴大收取範圍;嚴禁向企業攤派、索要贊助和無償占用企業的人財物;嚴禁向企業強買強賣,強制企業接受指定服務,從中牟利;嚴禁在公務活動中通過中介組織對企業進行收費;嚴禁將應由企業自願接受的諮詢、信息、檢測、商業保險等服務變為強制性服務,強行收費;嚴禁強制企業參加不必要的會議、培訓、學術研討、技術考核、檢查評比和學會、協會、研究會等;嚴禁強行向企業拉廣告,強制企業訂購書報刊物、音像製品等;嚴禁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到企業報銷各種費用。
六、加強監督檢查,加大執法力度。要組織力量對重點地區、部門和單位進行重點檢查和審計。各級經貿、計畫(物價)、財政、監察、糾風、審計等有關部門要建立舉報制度,並設立聯繫點。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行為。有關部門受理舉報後,要認真進行調查處理。對於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後果的重大案件,要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於頂風作案和打擊報復舉報人或刁難企業的,要依法從重處理,決不姑息。
七、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中央和地方新聞單位要緊密配合這項工作,突出宣傳黨和政府減輕企業負擔的方針政策,宣傳各地的好經驗好做法。對於違反本決定精神、情節惡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八、加強領導,建立責任制。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複雜,難度很大,要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採取自查自糾與監督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切實加強領導,並指定一位領導同志負責,明確責任制,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為更好地開展這項工作,中央確定,由國家經貿委牽頭,國家計委、財政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和審計署參加,建立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並設立辦公室,負責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和組織協調。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本決定情況,要報告黨中央、國務院。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以前的規定凡與本決定不一致的,以本決定為準。
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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