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俗領主土地占有權

民主改革前,西藏世俗領主占有的土地來源大體可有三類:①貴族私有的祖業;②對政府承擔差役的領地;③貴族在政府中擔任要職時所得薪俸地。西藏世俗領主對以上土地的占有許可權表現在:①有世襲權;②在不影響對政府支差的前提下,可以土地布施、饋贈、抵債、陪嫁或典當,但不能自由買賣;③在自己領地範圍內,有一定限度的開荒批准權;④在自己領地範圍內有徵收捐稅和攤派差役的權力;⑤自由經營和租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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