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連帶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unreal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是指各債務人基於不同的發生原因而對於同一債權人負有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數個債務,因一個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均歸於消滅,此時數個債務人之間所負的責任即為不真正連帶責任。例如,甲委託乙保管一台彩電.乙在保管期間借給丙使用,丙使用時不小心摔毀,這樣,乙對甲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與丙對甲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即構成不真正連帶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不真正連帶責任
  • 外文名:unreal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 定義債務人基於不同
  • 屬性:法律名詞
連帶責任簡介,案例,法律特徵,區別,連帶責任概念,基本特徵,責任承擔程式,

連帶責任簡介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多數責任人基於不同發生原因而偶然產生的同一內容的給付,各負全部履行的義務,並因債務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人的債務均歸於消滅的一種責任方式。不真正連帶責任屬於廣義請求權競合的一種。

案例

比如說甲租賃某計程車去某目的地,在路途中,與一貨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致甲受傷,貨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此時,甲既可以向貨車方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也可以向計程車方請求違約損害賠償。這就屬於廣義的請求權競合。狹義的請求權競合則不同,請求的對象是同一的,如前述例子,如果是計程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則屬於狹義的請求權競合,甲可以向計程車方選擇請求違約損害賠償或侵權損害賠償。

法律特徵

1、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數人違反對同一個民事主體負有的法定義務因而構成數個侵權行為。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侵權責任形態中的共同責任,因此必須是兩個以上民事主體作為責任人。其責任產生的基礎,是該數人對同一個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負有法定義務,該法定義務不履行,造成了受害者的損害,發生侵權責任。
2、不真正連帶責任是基於同一個損害事實而發生的侵權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的責任人雖然為兩個以上,構成兩個以上的侵權行為,但兩個以上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卻是一個。正是這一個共同的損害結果,才將數個行為人實施的侵權行為結合起來,發生了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法律後果。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數人行為對於損害的發生都具有百分之百的原因力。
3、不同的侵權行為人對同一損害事實發生的侵權責任相互重合。
正因為數個侵權行為人實施的是各自獨立的侵權行為,而造成的卻是一個共同的、同一的損害結果,每個侵權行為人所發生的侵權責任內容相同,無論是在責任性質、責任方式和責任範圍上都是重合的,因此,最終責任人所要承擔的責任,必須是百分之百的賠償責任。
4、在相互重合的侵權責任中只須履行一個侵權責任即可保護受害人的權利。
正因為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數個相同的侵權責任的重合,因此,只要數個重合的侵權責任履行一個,受害人的損害就得到了救濟,受到損害的權利就得到了恢復。因此,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受害人只能選擇相互重合的請求權中的一個行使,該請求權行使之後,其他的請求權即行消滅。

區別

不真正連帶責任與補充責任的區別
1、不真正連帶責任中的多數責任是基於不同發生原因而偶然產生的對同一損害後果的清償,各負全部履行的義務,各個責任人是依自己與權利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來確定具體的債務。以前述計程車與貨車相撞,貨車司機負全部責任案為例,貨車方是基於侵權行為向受傷乘客承擔侵權責任,依侵權法律關係來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計程車方則是基於違約行為向受傷乘客承擔違約責任,依契約法律關係來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依契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不同的責任方式計算出的賠償數額不一定等同。補充責任有的是基於同一原因產生的債務,有的則是基於不同原因而產生的債務,但不管是那種情形,都是以主債務為準,主債務的計算方式和賠償數額是唯一的,不存在多種計算方式。
2、不真正連帶責任中,權利人可以依不同的法律關係任意選擇起訴債務人,而補充責任則不能選擇,必須先起訴主債務人,除非主債務人不確定。
3、不真正連帶責任中,各債務人均負全部履行義務,而補充責任中只有主債務人需負全部履行義務,補充責任人則需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承擔全部債務的補充責任還是部分債務的補充責任。
4、不真正連帶責任中存在終局責任人,各責任人依各自與權利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而對同一損害後果承擔責任後,只能依其與主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請求清償,並非純粹意義上的追償。比如前述計程車與貨車相撞,貨車司機負全部責任案,計程車方依契約關係向乘車人賠償後,不能直接向貨車方追償,而只能依貨車方對計程車方的侵權行為致使出租方違約,要求貨車方承擔計程車方的損失提起訴訟。補充責任人承擔補充責任後,一般情況下可直接向主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概念

醫療產品損害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醫療機構、醫療機構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違反法定義務,致使有缺陷的醫療產品對受害患者造成人身損害,對產生的具有同一內容的損害賠償各負全部責任,並因醫療機構、生產者、銷售者之一承擔責任而使全體責任人的責任歸於消滅,並最終歸屬於醫療產品的生產者或者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或者銷售者承擔的侵權責任形態。

基本特徵

1、 兩個以上的違法行為人造成損害,構成了兩個以上侵權行為。
2、受害者實質上是基於同一個人身損害事實而發生的侵權賠償請求權,由於造成的損害結果是一個損害,實際上發生的損害賠償責任也只有一個,三個侵權責任人對同一損害結果承擔一個賠償責任。
3、三個侵權行為人所實施的儘管是各自獨立的侵權行為,而造成的卻是一個共同的、同一的受害患者的人身損害結果,每個侵權行為人所發生的侵權責任內容相同,是相互重合的。
4、在相互重合的侵權責任中只須履行一個侵權責任即可保護受害人的權利。

責任承擔程式

第一,賦予患者損害賠償請求的選擇權利。因醫療機構提供的缺陷醫療產品造成損害的,患者可以選擇醫療機構、生產廠家或是銷售者任何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或將醫療機構及生產者、銷售者列為共同被告,法院可從共同被告以就近原則及時保護患者權益。受害患者負有舉證義務,證明侵權責任構成的三要件:提供缺陷醫療產品的行為、損害事實和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先行承擔賠付責任的醫療機構,享有追償最終責任人的權利。
第二,醫療機構應承擔嚴格義務。
(1)因為醫療機構處在責任環節中的核心地位,是溝通廠家和患者的橋樑,所以,在發生醫療產品損害責任糾紛時,醫療機構有義務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供貨者。
(2)在整個醫療過程中,醫務工作者對於在病歷中為患者所開具的醫療產品應做出必要的解釋說明。
(3)醫療機構負有與患者共同進行醫療產品損害後證據保全工作的義務。發生損害,醫患雙方共同封存、啟封病歷資料;對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共同封存、啟封現場實物。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