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導則

《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導則》(試行版)於2018年7月8日由國家文物局公開發布。

發布通知,導則全文,

發布通知

文物政發〔201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物局:
為進一步規範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工作,為地方各級文物部門開展認定工作提供指導,我局組織編制了《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導則(試行)》,並經2018年6月19日第18次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試行期三年。
請結合本地實際貫徹執行,並及時將在施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反饋我局。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導則(試行)》
國家文物局
2018年6月27日

導則全文

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導則(試行)
第一條 為科學指導和規範不可移動文物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等,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 本導則所指的不可移動文物,包括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代表性建築等。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認定不可移動文物,應當開展調查研究,收集相關資料,充分聽取專家意見,召集專門會議研究並作出書面決定。
第四條 認定不可移動文物,應當進行本體確認和時代確定,開展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和社會、文化意義評估。
確認不可移動文物本體,應當以地面、地下、水下遺存為依據。確定不可移動文物時代,應當運用文物、考古證據,並結合文獻記載;不能判定確切年代的,可以認定為某一世紀上、中、下葉、某一朝代或者某一考古學文化早、中、晚期。在不可移動文物本體確認和時代確定過程中,文獻記載和口頭傳說不能獨立作為依據。
第五條 作為認定對象的古遺址,包括早期人類活動場所、聚落址、城址、宮殿衙署遺址、祭祀遺址、寺廟遺址、窯址、礦冶遺址、戰場遺址、軍事設施遺址、道路橋樑碼頭遺址等類型。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古遺址,可以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
(一)存在文化堆積,地表發現古文化遺物,且有明晰的分布範圍;
(二)沿海水域和內水湖泊、河流、水庫等區域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各類文化遺存,包括沉沒於水下的遺址、沉船和位置明確的密集文物出土點;
(三)經過考古發掘,遺蹟尚存;
(四)建築物及構築物局部構件或者基址尚存。
元代以前(含元代)的古遺址,應當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明代至1911年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遺址,應當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
第六條 作為認定對象的古墓葬包括帝王陵寢、名人或者貴族墓、普通墓葬等類型。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古墓葬,可以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
(一)墓葬形制結構或者遺蹟尚存;
(二)整體遷移,在新址有獨立的地域範圍;
(三)經過考古發掘,遺蹟尚存。
元代以前(含元代)的古墓葬,應當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明代至1911年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墓葬,應當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
第七條 作為認定對象的古建築,包括城垣城樓、宮殿府邸、宅第民居、壇廟祠堂、衙署官邸、學堂書院、驛站會館、店鋪作坊、牌坊影壁、亭台樓闕、寺觀塔幢、苑囿園林、橋涵碼頭、堤壩渠堰、池塘井泉等類型。
作為認定對象的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築,包括宗教建築、工業建築及附屬物、名人舊居、傳統民居、金融商貿建築、中華老字號建築、水利設施及附屬物、文化教育建築及附屬物、醫療衛生建築、軍事建築及設施、交通道路設施、典型風格建築或者構築物、體量較大的各種材質(如石、銅、鐵、泥等)雕塑等類型。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建築,可以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
(一)古建築建築物、構築物本體尚存,或者遷移後在新址有獨立地域範圍;
(二)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築具有時代特徵,在一定區域範圍具有典型性,在社會相關領域中具有代表性,形式風格特殊,且結構形制基本完整。
1840年以前建造的本體尚存的古建築,應當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1840—1949年採用傳統建築材料和工藝或者採用近現代建築材料和技術建造的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建築,應當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1949年以後建造的特別重要的、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建築,應當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
第八條 作為認定對象的石窟寺和石刻,包括石窟寺、石刻、岩畫等類型。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石窟寺和石刻,可以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
(一)石窟寺洞窟尚存,無論保存程度如何;
(二)石刻本體尚存,無論保存程度如何;
(三)石窟寺、石刻遷移後在新址有獨立地域範圍。
1911年以前的石窟寺、石刻、岩畫等,應當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1911年以後的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石刻等,應當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
第九條 作為認定對象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包括戰爭遺址、工業遺址、重大歷史事件和重要機構舊址、重要革命歷史事件及革命人物活動紀念地、名人墓、烈士墓及紀念設施等類型。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可以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
(一)與重要歷史進程、歷史事件、歷史人物有關的史跡本體尚存或者有遺蹟存在;
(二)為紀念重大歷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建立的建築物、構築物等。
1840年以後與近代現代歷史進程或者歷史人物有重要關聯的各類史跡,應當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
第十條 不能歸入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築和重要史跡等類型,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人類活動遺存,可以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並歸入其他類。
第十一條 不可移動文物應當按照“所在縣域名稱(或者約定俗成的名稱)+文物本體名稱”的方式,統一命名。古遺址古墓葬類,應增加所在行政村、自然村名稱或相應的小地名。
第十二條 本導則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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