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接受避稅

不可接受避稅是“可接受避稅”的對稱。 指不能為某些國家所接受的國際避稅。即跨國納稅人以貌似神離的方式,在違背國家立法本意的基礎上對稅收鼓勵加以濫用所進行的國際避稅。對這種避稅,有關國家應通過制訂相應的制裁措施和完善已制訂的稅收政策制度等,加以防範。

這種避稅由於跨國納稅人歪曲了國家的立法本意,純粹是為了避稅而在國家制訂的稅收政策制度中尋找漏洞和缺陷,使國家既不能達到修訂稅收政策的目的,又使國家稅收收入流失,因而是不可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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