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衛鎮為民大病重病幫扶基金會

上海金山衛鎮為民大病重病幫扶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是受金山衛鎮黨委、政府扶持,金山衛鎮內外各界慈善人士的支持下建立起來,以“實施大病重病幫扶項目,發展慈善公益事業,促進社會文明發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金山衛鎮為民大病重病幫扶基金會
  • 地點:上海金山衛鎮
  • 性質:慈善公益事業
  • 成立時間:2010年9月20日
基金會簡介,宗旨,基金會章程,

基金會簡介

上海金山衛鎮為民大病重病幫扶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是受金山衛鎮黨委、政府扶持,金山衛鎮內外各界慈善人士的支持下建立起來,以“實施大病重病幫扶項目,發展慈善公益事業,促進社會文明發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法人。基金會於2010年2月9日登記註冊,2010年9月20日成立。主管業務單位是上海市民政局。

宗旨

實施大病重病幫扶項目,發展慈善公益事業,促進社會文明發展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上海金山衛鎮為民大病重病幫扶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資助對象為金山衛鎮大病重病且家庭困難居民。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實施大病重病幫扶項目,發展慈善公益事業,促進社會文明進步。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鎮內外各界的慈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民政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是金山衛鎮古城路31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為捐贈、管理基金,資助和舉辦有關慈善公益項目。具體為:(一) 接受鎮內外各界的慈善捐贈;
(二)資助大病重病患者;
(三)支持各類民政業務主管的社會公益事業;
(四)實現幫扶基金保值增值;
(五)獎勵支助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重大貢獻者。
重大活動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會由25名理事組成。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不得超過二屆。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慈善事業並承認本理事會章程的社會各界人士;
(二)具有管理基金的能力和專業化水平的優秀人士;
(三)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參與理事會重大問題的討論和決議的表決;
(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有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規定的義務;
(五)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的義務;
(六)有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辦任務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增值保值、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定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的聘任;
(七)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八)聘請顧問、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名譽理事、榮譽理事以及監事會成員;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4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若理事長不能召集和主持,可委託一名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增值保值、公益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增補或罷免理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推選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2名、監事會可聘任幹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或由本基金會聘任;
(二)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 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會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執行情況。
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監事會每年應向社會公布監事會年度監督檢查報告。
第二十條 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會成員和未在本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 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 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執行機構為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工作。秘書處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日常辦公機構。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理事長根據工作需要召集理事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有關事項;
(三)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 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五) 決定專職理事的聘用及待遇。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秘書長辦公會議,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和日常工作計畫;
(二)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 擬訂基金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 決定秘書處日常辦公機構人員及各委員會專、兼職工作人員聘用及待遇;
(七)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
(二) 政府資助;
(三)增值保值收入;
(四)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包括無形資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 本章程所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 支付各類辦公成本、人員經費;
(三) 用於聘請專家評審調研。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捐贈、增值保值活動是指:
(一) 接受捐贈人一次性捐款10萬元以上;
(二) 定向捐贈一次性資助超過5人以上;
(三) 向受助人一次性發放捐贈款物價值5萬元以上;
(四) 依法實施資金增值的方案。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海市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的情況說明)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將年度工作報告進行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 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實施“安老、扶幼、助學、助醫、濟困”等慈善實事;
違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0年9月20日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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