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

《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實施的一部辦法,主要為了方便對黃金的徵稅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
  •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 生效日期:2008年1月1日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期貨交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5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黃金”是指標準黃金,即成色與規格同時符合以下標準的金錠、金條及金塊等黃金原料:
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
規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非標準黃金,即成色與規格不同時符合以上標準的黃金原料,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易增值稅的徵收管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上海期貨交易所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印製《黃金結算專用發票》(一式三聯,分為結算聯、發票聯和存根聯)。
(二)上海期貨交易所會員和客戶,通過上海期貨交易所進行黃金期貨交易並發生實物交割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賣方會員或客戶按交割結算價向上海期貨交易所開具普通發票,對其免徵增值稅。上海期貨交易所按交割結算價向賣方提供《黃金結算專用發票》結算聯,發票聯、存根聯由交易所留存。
2.買方會員或客戶未提取黃金出庫的,由上海期貨交易所按交割結算價開具《黃金結算專用發票》並提供發票聯,存根聯、結算聯由上海期貨交易所留存。
3.買方會員或客戶提取黃金出庫的,應向上海期貨交易所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期貨交易交割結算單、標準倉單出庫確認單、溢短結算單,由稅務機關按實際交割價和提貨數量,代上海期貨交易所向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買方會員或客戶(提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記賬聯由上海期貨交易所留存,抵扣聯傳遞給提貨方會員或客戶。
買方會員或客戶(提貨方)不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 不得向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上海期貨交易所應對黃金期貨交割並提貨環節的增值稅稅款實行單獨核算,並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同時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第四條 會員和客戶按以下規定核算增值稅進項稅額:
(一)上海期貨交易所會員或客戶(中國人民銀行除外)應對在上海期貨交易所或黃金交易所辦理黃金實物交割提取出庫時取得的進項稅額實行單獨核算,按取得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包括相對應的買入量)單獨記賬。
對會員或客戶從上海期貨交易所或黃金交易所購入黃金(指提貨出庫後)再通過上海期貨交易所賣出的,應計算通過上海期貨交易所賣出黃金進項稅額的轉出額,並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同時計入成本;對當期賬面進項稅額小於通過下列公式計算出的應轉出的進項稅額,其差額部分應當立即補征入庫。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單位進項稅額×當期黃金賣出量。
單位進項稅額=購入黃金的累計進項稅額÷累計黃金購入額
(二)對上海期貨交易所會員或客戶(中國人民銀行除外)通過上海期貨交易所銷售企業原有庫存黃金,應按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相應進項稅額的轉出額,並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計入成本。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銷售庫存黃金實際成交價格÷(1+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
(三)買方會員或客戶(提貨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後,應按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從黃金材料成本科目中轉入“應繳稅金——進項稅額”科目,核算進項稅額。
第五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價和金額、稅額按以下規定確定:
上海期貨交易所買方會員或客戶(提貨方)提貨出庫時,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單價,應由實際交割貨款和提貨數量確定,但不包括手續費、倉儲費等其他費用。其中,實際交割貨款由交割貨款和溢短結算貨款組成,交割貨款按後進先出法原則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稅額=金額×增值稅稅率
金額=數量×單價
單價=實際交割價÷(1+增值稅稅率)
實際交割價=實際交割貨款÷提貨數量
實際交割貨款=交割貨款+溢短結算貨款
交割貨款=標準倉單張數×每張倉單標準數量×交割結算價
溢短結算貨款=溢短×溢短結算日前一交易日上海期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黃金期貨契約的結算價
其中,單價小數點後至少保留6位。
第六條 會員和客戶應將上海期貨交易所開具的《黃金結算專用發票》(發票聯)作為會計記賬憑證進行財務核算;買方會員和客戶(提貨方)取得稅務部門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僅作為核算進項稅額的憑證。
第七條 賣方會員或客戶應憑上海期貨交易所開具的《黃金結算專用發票》(結算聯),向賣方會員或客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
第八條 上海期貨交易所會員應分別核算自營黃金期貨交易、代理客戶黃金期貨交易與黃金實物交割業務的銷售額以及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
第九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提取黃金出庫”,是指期貨交易所會員或客戶從指定的金庫中提取在期貨交易所已交割的黃金的行為。
第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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