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慈慧公益基金會

上海慈慧公益基金會

上海慈慧公益基金會成立於2011年2月,是經上海市民政局正式批准註冊的慈善組織。簡稱“慈慧基金會”,英文譯名為“Shanghai Kindness & Wisdom Foundation ”。旨在幫助貧困學子、本地孤寡老人以及其他弱勢群體,為社會各界愛心人士搭建傳遞愛心的公益平台。

連續三年榮獲2015-2017年度全國基金會行業透明指數100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慈慧公益基金會
  • 外文名:hanghai Kindness & Wisdom Foundation
  • 成立時間:2011年2月
  • 機構性質:慈善組織
  • 業務主管:上海市民政局
機構文化,機構章程,理事成員,

機構文化

文化價值觀
使命:陪伴成長、啟迪智慧,讓生命更精彩
願景:培育學子、關愛長者,打造具有慈慧特色的助學品牌
核心價值觀:誠信、利他、專業、合作
理念:慈善是心、日行一善 在愛的行動中完善心靈
“慈善是心”的公益慈善理念——
公益慈善行動是情感的投入、是愛心的傳遞。
“日行一善”的行動模式——
獻出一絲微笑,
說出一句愛語,
伸出一雙援手,
做出一份努力,
將愛心融入社會的每一個角落、每一個人的心中。

機構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上海慈慧公益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從事公益性、非營利性慈善活動,且主要活動範圍在上海市。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倡導公益精神,傳遞慈善愛心。
第四條 本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300萬元,來源於 發起人出資,均為合法的捐贈財產。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是上海市民政局。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上海市虹口區逸仙路300號元和投資大廈1203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開展扶貧幫困活動;開展賑災救助活動;開展針對困難人群的助學活動;開展其他民政類社會公益活動。
具體為:
(一) 開展扶貧幫困活動 ;
(二) 開展賑災救助活動 ;
(三) 開展針對困難人群的助學活動 ;
(四) 開展其他民政類社會公益活動 ;
本基金會嚴格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慈善活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做到公開、透明。
第九條 本基金會從事慈善活動的領域:
(一)扶貧、濟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
(三)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四)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
第十條 本基金會開展慈善信託業務,按照《慈善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開展慈善服務,遵守《慈善法》等相關的規定。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由15至21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 5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三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勤勉盡職,誠實守信;
(三)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四)具有與業務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五)基金會發起人;
(六)善款重要捐贈人;
(七)基金會主要管理人員;
(八)著名慈善活動家;
(九)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四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與登記管理機關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主要捐贈人與登記管理機關共同協商產生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增補、罷免理事,理事會應當與登記管理機關協商並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五)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理事的權利:
(一)提出議案;
(二)出席理事會會議,就章程規定的事項和程式發表意見並行使表決權;
(三)對提交理事會會議表決的檔案、材料或數據等提出質詢,並要求相關部門或人員做出說明;
(四)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
理事的義務:
(一)遵守章程,遵從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基金會及理事會的利益;
(二)不得利用在基金會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基金會財產,不得從事損害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三)完成理事會、理事長交辦的重大事務;
(四)保守基金會秘密;
(五)積極參加和支持基金會的各項公益活動;
(六)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不得代表理事會或基金會發言。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或不召集會議的,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重大投資方案應當經決策機構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由監事3名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或罷免。
第二十一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
(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四)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三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本基金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本基金會投資的企業兼職或者領取報酬。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六)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理事長、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慈善財產來源於:
(一)發起人捐贈、資助的創始財產;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增值保值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捐贈票據應當載明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及數量、本基金會名稱和經辦人姓名、票據日期等。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本基金會應當做好相關紀錄。
捐贈人要求籤訂書面捐贈協定的,本基金會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定。書面捐贈協定包括捐贈人和本基金會名稱,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質量、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
捐贈人與本基金會約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係人作為受益人。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等特定對象的範圍內進行,並向募捐對象說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項。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一)本基金會投入人對投入基金會的財產不保留或不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二)本基金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基金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章程規定的慈善事業。
(三)本基金會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四)本基金會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扶貧幫困活動;
(二)開展賑災救助活動;
(三)開展針對困難人群的助學活動;
(四)開展其他民政類社會公益活動。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單筆金額超過50萬元的捐贈活動;
(二)單筆金額超過50萬元的增值保值活動;
(三)其他理事會認為重大的捐贈、增值保值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慈善事業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的比例,按照相關規定標準執行。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開展慈善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慈善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最佳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一)本基金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二)本基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基金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人數不得低於到會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二。
本基金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畫;
(二)超過 50 萬元的慈善項目;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備。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定專款專用。
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行業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要加強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四十七條 捐贈人有權查詢、複製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本基金會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配備與本基金會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和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章 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慈善法》和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慈善法》和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出現章程規定的終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併需要終止的;
(三)連續二年未從事慈善活動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會應當在終止情形出現之日起三十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並向社會公告。不成立清算組或者清算組不履行職責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六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七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清算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組織,用於慈善事業。
章程未規定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八條 本基金會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經 2016年10月19日第二屆第二次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為準。

理事成員

第二屆理事會組成:
理事長:李夢琳
副理事長:張平、黃堅(兼秘書長)、崔青松、孔燁
理事(按姓氏筆畫):丁絮萍、黃璽、盧軍、孫麗波、楊小衛、葉瑾、游勇、王碩、鄭建、周鈞、張春燕、周燁
第二屆監事會組成:
監事長:何紅
監事:倪丹飈,孫曉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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